1.
- 經濟部 109.05.18 經商字第10902412710號函
- 警察機關查獲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7條第1項第6款所稱涉及賭博等犯罪行為,通報商業單位辦理停業處分時,商業單位仍應視具體個案情況所需,踐行行政調查程序,於斟酌相關證據資料後,作為裁處停業處分之依據
2.
- 經濟部 97.06.12 經商字第09702412900號函
- 電子遊戲場因涉嫌賭嫌經裁處停業處分仍不停業,在核處怠金後並執行斷水斷電,如該場所仍有涉及賭博情事,應繼續採直接強制方式執行之
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7.05.23 北市法三字第09731251000號函
- 商號負責人數次異動復變更為原負責人時,違反臺北市資訊休閒業管理自治條例第6條第1項之違規次數計算,係應重新起算,或與該負責人前任職負責人時之違規次數合併計算疑義
4.
- 經濟部 97.05.22 經商字第09702054990號函
- 於行政罰法施行前涉及賭博而違反行政罰法上義務行為,如其行為未受罰,得自行政罰法施行日起算3年裁處權時效
5.
- 法務部 97.02.29 法律字第0970001657號函
- 電子遊戲場業者涉嫌賭博經緩起訴在案,於緩起訴期間再犯,而經撤銷緩起訴,其遭拍賣財產之所得,應依公法上不當得利關係反還之
6.
- 法務部 96.04.27 法律字第0960010082號函
- 關於電子遊戲場業者經主管機關查獲涉及賭博行為,得裁處業者令其停業之處分,惟違反行政罰之構成要件以「賭博犯罪行為」成立為前提,而賭博犯罪行為是否成立,涉及事實認定
7.
- 經濟部 96.02.06 經商字第09602007740號函
- 緩起訴乃附條件不起訴處分,刑事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後,宜視同不起訴處分確定,依行政罰法第26條第2項,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
8.
- 經濟部 95.03.22 經商字第09500526610號函
- 電子遊戲場業者其營業場所經查獲涉及賭博行為,經移送檢察機關偵辦後尚未起訴前,得裁處業者令其停業一定期間之處分
9.
- 經濟部 95.02.10 經商字第09500511710號函
- 電子遊戲場業者涉及賭博、妨害風化或其他犯罪行為依法裁處者,「行政罰法」施行前後適用之規定
10.
- 法務部 95.01.26 法律字第0940048009號函
- 同時觸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及行政罰法之適用疑義
11.
- 經濟部 93.07.12 經商字第09300569180號函
- 主管機關依據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31條前段規定,處以負責人罰鍰並令其停業者,應明定停業期限,以符合行政程序法第5條之規定
12.
- 法務部 92.02.10 法律字第0910051736號書函
- 關於行政執行法第二十八條與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之適用疑義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