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06.05.03 法律字第10603504970號函
- 法務部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受理105年度原重上國字第1號田○○等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臺南分局間國家賠償事件,有關高雄市桃源區拉庫斯溪上游之管理機關爭議乙案」之意見
2.
- 法務部 105.05.03 法律字第10503507240號函
- 國家賠償案件如因該公有公共設施設施未能確定由何機關所設置時,自應參酌土地登記謄本所載該設施坐落土地之管理機關及相關法規就機關職掌業務分工,以認定國家賠償義務機關
3.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04.03.20 農授水保字第1041861324號函
- 自即日停止適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5.05.02農授水保字第0951843117號函
4.
- 法務部 100.05.11 法律字第1000009867號函
- 參照行政程序法第93條規定,裁量處分得為附款;羈束處分,以法律有明文規定或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而以該要件為附款內容者,始得附款
5.
- 經濟部水利署 98.01.22 經水政字第09806000650號函
- 有取用水資源之需要者,除有免為水權登記情形外,應先辦理水權登記,若未登記擅自取水者,經查明確有違法取水,應以竊盜罪嫌移送偵辦;若其行為經不起訴處分者,方得處以罰鍰處分
6.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7.11.25 北市法二字第09732929600號函
- 溫泉法施行前已開發溫泉使用者,立法與以7年緩衝期,但溫泉業者不得因緩衝期而將違法使用合法化,另違法水利法第78、78-1條規定者,主管機關應處以罰鍰,並限期回復原狀、拆除或適當處分
7.
- 法務部 97.09.18 法律決字第0970034236號書函
- 對於沒入之物,依水利法第93條規定,主管機關得對於違反行為人使用之物,逕行沒入,已然符合行政罰法所規定關於沒入另有規定之處罰
8.
- 法務部 96.07.16 法律字第0960015218號函
- 關於違反水利法案件有關行政罰法之適用疑義
9.
- 法務部 95.10.04 法律決字第0950035207號書函
- 關於偵辦盜採土石案件通用行政罰法相關規定之疑義
10.
- (廢)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95.05.02 農授水保字第0951843117號函
- 山坡地範圍內之中央管河川辦理緊急清淤工程,涉及於工程範圍外違規採取土石者,其權責單位之執行疑義
11.
- 法務部 95.02.09 法律字第0940049063號書函
- 行政罰法第26條施行疑義
1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1.02 北市法二字第09432401700號函
- 關於颱風暴雨期間滯停堤外車輛違反水利法裁處罰鍰,因行為人無故意、過失而撤銷原處分後,拖吊移置費及保管費用應否返還乙案釋疑
13.
- 經濟部 92.06.17 經授水字第09220207520號函
- 凡於頭前溪等河川區域內建造房屋或有其他未經許可之使用行為者,應於九十二年七月十五日前自行搬移、拆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