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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工務類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200103471號令修正公布第91-2、92-3、92-5、93-2~93-5條條文;並刪除第12、63-1~63-4、96條條文
1.
  • 法務部 106.05.03 法律字第10603504970號函
  • 法務部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受理105年度原重上國字第1號田○○等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臺南分局間國家賠償事件,有關高雄市桃源區拉庫斯溪上游之管理機關爭議乙案」之意見
2.
  • 法務部 105.05.03 法律字第10503507240號函
  • 國家賠償案件如因該公有公共設施設施未能確定由何機關所設置時,自應參酌土地登記謄本所載該設施坐落土地之管理機關及相關法規就機關職掌業務分工,以認定國家賠償義務機關
3.
4.
  • 法務部 100.05.11 法律字第1000009867號函
  • 參照行政程序法第93條規定,裁量處分得為附款;羈束處分,以法律有明文規定或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而以該要件為附款內容者,始得附款
5.
  • 經濟部水利署 98.01.22 經水政字第09806000650號函
  • 有取用水資源之需要者,除有免為水權登記情形外,應先辦理水權登記,若未登記擅自取水者,經查明確有違法取水,應以竊盜罪嫌移送偵辦;若其行為經不起訴處分者,方得處以罰鍰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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