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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通用類
民國 111 年 06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100049771號令修正公布第5條條文
1.
  • 法務部 107.09.06 法律字第10703513360號函
  • 行政罰法第1、7、21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第3項規定參照,就違反該條例所定義務而受沒入處罰,除已有特別明文規定者外,仍應有該法之適用;又對於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處罰,應以行為人主觀上有可非難性及可歸責性為前提,如行為人主觀上並非出於故意或過失情形,應無可非難性及可歸責性,故不予處罰
2.
3.
  • 法務部 104.07.02 法律字第10403508100號書函
  • 石油管理法第1、18、40條、行政罰法第21、22條規定參照,未經申請核准而設置自用加儲油(氣)設施者,設施所有權是否為受處罰者所有尚不影響處罰構成要件成立與否認定,即不論設施係租用、借用或自行建造,皆處以罰鍰;又為石油管理法沒入處分時,除有行政罰法符合擴大沒入情形外,仍有該法「沒入之物,以屬於受處罰者所有為限」之適用
4.
5.
  • 法務部 104.03.05 法律字第10403501680號函
  • 行政罰法第21、22條、行政機關因應行政罰法施行應注意之法制事項第7點規定參照,有關沒入之物以屬於受處罰者所有為原則,如例外有沒入非受處罰者所有物必要時,除該法第22條所定得予沒入情形外,應以法律明文規定,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2條規定,涉及我國主權及漁權維護,其立法是否有不論何人均予沒入之意,而屬上述「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情形,宜由主管機關本於職權妥為審認
6.
  • 法務部 103.12.27 法律字第10303514550號函
  • 行政罰法第26、27、32條、農藥管理法第55條、海關緝私條例第36、37條等規定參照,就非法農藥如同時涉及刑事沒收及行政沒入,依「刑事優先原則」主管機關在法院未宣告沒收前,不得裁處沒入。惟為避免確定法院是否宣告沒收期間過久,恐使主管機關裁處沒入罹於裁處權時效,故建請主管機關注意行政罰法第32條規定,就同一行為觸犯刑事法律與違反行政法義務時,落實司法機關與行政機關聯繫機制
7.
8.
  • 法務部 100.02.22 法律字第0999051069號函
  • 有關在海上拾獲之漂流物或在通商口岸拾得之遺失物,經判斷應屬走私物品,因查無私運行為人,依行政罰法先予扣留,該扣留物得否依民法關於遺失物之拾得規定處理之疑義
9.
  • 法務部 99.12.06 法律決字第0999050170號書函
  • 無主私菸因實際上難以確定其行為人,故主管機關不得依菸酒管理法第58條規定予以沒入,惟於未查明該系爭菸品之行為人或所有人前,得依行政罰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扣留之
10.
  • 法務部 98.11.17 法律字第0980040244號書函
  • 關於「一行為不二罰」之原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與違反行政法上之義務為前提,若非屬同一行為人之同一行為,則無「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疑義
11.
  • 法務部 98.03.26 法律字第0970046921號書函
  • 石油管理法第40條第2項之沒入規定,尚難遽認為其有排除行政罰法第21條所定「沒入之物,以屬於受處罰者所有為限」之意。惟沒入乃剝奪人民財產權之不利處分,石油管理法如基於維護市場秩序及公共安全等目的,而確有沒入非受處罰者所有設施或器具之必要,則宜透過修法方式明文排除前開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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