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解釋令函 請輸入查詢條件後,按下「送出查詢鍵」。

  • 臺北市
  • 財政類
(可自行輸入或使用萬年曆,日期輸入格式為yyymmdd,例如:0990101)

  • 臺北市
  • 財政類

63筆,共4頁,目前第2
21.
22.
23.
24.
25.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3.02 簽見
  • 臺北市市有土地有償撥用案件,如基於府會和諧之考量及財政民主原則而送請議會同意,則該送請程式為多行程式,並未牴觸土地法第26條,如基於實際執行上困難而不送請議會同意,亦未違反該條及相關規定
26.
27.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10.31 簽見
  • 臺北市政府為「行政轄區內居民」負擔健保費之補助款,倘不以「設籍」作為居住事實之判斷標準,實務上將有無從認定及執行之困擾,故本於行政效能之考量,自不宜以事實居住為準
28.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8.23 簽見
  • 公債消滅時效完成後之債務,屬於自然債務,臺北市政府已無法律責任,是否行使拒絕給付之抗辯權,核屬行政裁量權,此項行政裁量權之行使,似宜斟酌公益與私益之平衡,對其他類型之影響及法律秩序安定性等因素
29.
30.
3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7.05 簽見
  • 「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但書已明文規定屬建造房屋應保留空地部份,不予免徵地價稅,惟私人之建築法定空地同時兼供公眾使用,並非純粹專供私人使用,本於相當性原則,按減少收益比例,酌予減徵,似較合理
32.
33.
34.
35.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5.04 簽見
  •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4條規定,繼承或受贈財產中為公共設施保留地者,即得向國稅局主張全額抵繳稅款,並不須經臺北市政府同意,故為有效防堵被繼承人生前預為購地節稅之投機行為,似宜另研擬方案
36.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4.19 簽見
  •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辦理事項須遵照「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與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相關函釋,而衡酌本市市有財產出租、委託經營、BOT、委外等,屬市有財產管理事項,似宜另訂法源執行,較為適法妥當
37.
38.
39.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2.22 簽見
  • 本案有償撥用處分市有土地,屬臺北市政府行政權行使之範疇,依法應無需經議會同意即可為之,縱因尊重議會決議而函請其同意備查,亦屬多行程序,而非法定程序
40.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2.14 簽見
  • 本案對於訂定租約或收取不當得利使用補償金之占用人,要求立具切結書放棄公法上拆遷補償權利,表明租用或占用之公產,在臺北市政府須利用時願無條件即時配合拆遷,應尚符公平正義原則
63筆,共4頁,目前第2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