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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
  • 建設類/產業發展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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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
  • 建設類/產業發展類

145筆,共8頁,目前第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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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0.11.30 簽見
  • 本案有關管理員之代收文件,除應有其簽名或蓋私章以示合法性外,更應有大廈管理委員會圖戳,是以僅有大廈管理委員會圖戳代收,未一併由管理員以受僱人身分簽名或蓋私章者,尚難認為已合法送達
11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0.11.29 簽見
  •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雖未明定主管機關為何,惟查都市計畫法第4條規定之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市政府,此規則訂定之最終母法依據既為都市計畫法,故該規則之主管機關自為市政府,而非為市政府任何單位
11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0.11.26 簽見
  • 有關本案投資興建契約,實務上行政法院就開發契約有認定為私法契約之見解,且本案事實發生於八十五年,行政程序法尚未施行,又該契約第19條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故有約定以私法為準據法之意思
11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0.11.19 簽見
  • 本案如最終認定該四名理事之離席非為無理由或程序上不構成視為辭職要件,而該農會視同該理事已辭職者,該農會自非適法處理,主管機關知悉備查內容後,自得依法為適當之處置措施
115.
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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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0.07.18 簽見
  • 臺北市內湖輕工業區輔導管理辦法第9條之興建文字,經核建築法第25、54條分別規定,所稱興建係指起造人依法領得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後,於期限內開工而言,至僅送建執照掛號者,應非本條所稱之興建
120.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0.07.11 簽見
  • 實務上認為違章建築之讓與,雖不能辦理移轉登記而不能為不動產所有權之讓與,但受讓人與讓與人間,如無相反約定,應認為讓與人已將違章建築事實上處分權,因建築物交付而歸諸受讓人,受讓人應有拆除之權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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