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
- 建設類/產業發展類
12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0.07.03 北市法二字第9020513000號函
- 如於臺北市社區參與實施辦法第七條範圍內之違章建築物編有門牌、並有居住人實際設籍該地及有所有權者,即符合該條規定社區參與人之要件,至該違章建築物是否得辦理產權登記,並非所問
12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0.07.03 北市法二字第9020361600號函
- 地方制度法第30條第1項、第2項規定及說明一之內容,有關休閒農場之設置及管理規範訂定,似專屬中央主管機關之權限,地方自治團體似無訂定自治法規之餘地
12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0.06.05 北市法二字第9020430500號函
- 本案土地如因開闢「內雙溪自然森林公園」,而為臺北市政府舉辦公共事業需要使用,自不宜再予出租,且本案既經法院判決確定,並已由貴局辦理強制執行事宜,則應依判決結果辦理
12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0.05.29 北市法二字第9020384800號函
- 本案在行為人不明,該違建地上物擅自興建、占用之行為人既已無法特定,應與行政程序法第75條「不特定人」情形相當,似得類推適用該條,以履行公告或刊登市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程序代替送達後,依法予以拆除
125.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0.04.27 簽見
- 寺廟所搭蓋遮雨棚架,如係開放供公眾使用且無阻絕設施或收益行為者,免計入出租或使用面積,因係遮雨棚架搭蓋簡易且隨時可拆,不法行為較輕微,如符合供公眾使用且無阻絕設施或收益行為,即可免計入使用面積
126.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0.04.25 簽見
- 本案有關建設局所附之市政府函稿,應表明針對原與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所簽訂之契約,若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欲將該契約移轉予乙有限公司,須由三方另行簽訂契約始成立,以避免將來就契約承擔效力之時點發生爭議
127.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0.02.22 簽見
- 受理臺北市保護區臨時性寮舍申請案件,於審查得否進而另免申請建築執照時,若無與僅適用於農業區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71-2條之相當規定,似得類推適用該條規定之審查條件辦理
128.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0.02.14 北市法二字第9020094700號函
- 攤販營業採許可制,許可營業之攤販死亡後,其原領有之營業許可證即應自動失效,並無所謂繼承情事,因此若其配偶或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有意繼續以攤販為生,即須另行申請攤販營業許可證,屬新申請案件
129.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0.02.12 北市法二字第9020102100號函
- 本案申請案因資料不全,由臺北市政府建設局退還申請書及通知改正後再辦理,該通知書上雖無准駁之意思表示,惟若不改正再辦,並無後續處置措施,故申請書及審查表既經全卷退還,該通知書應視為駁回之行政處分
130.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0.02.07 北市法二字第9020061100號函
- 「身體殘障者」與資產並無關聯,因此若申請攤販營業許可證者以第三款之事由提出申請者,而市場處主張須辦理資產查核,則違反上述說明一禁止不當結合原則,即有逾越行政作為職權範圍
13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0.02.05 簽見
- 為提升本府行政效率,增加人民對市府之信賴,本案似應以收件時交予申請人收據所列處理期限公告為宜,惟主管機關倘期與經濟部之處理期間一致,使案件處理較有彈性,似需將申請人收據上所列處理期限加以修正
13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0.01.20 簽見
- 本案所謂處理程序已終結,應指主管機關依該規則為對外准駁之意思表示而言,倘僅因申請書所備文件不齊全,而要求申請人補正後,續為辦理之情形,似非屬處理程序已終結
13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0.01.20 簽見
- 本案如認其屬地方制度法第28條所列舉之自治事項者,自得依上開規定制定自治條例以資規定,故主管機關為執行市議會審議總預算之附帶意見所擬制定之自治條例,其適法性似無疑義
13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9.12.20 北市法二字第8921036900號函
- 臺北市社區參與實施辦法第11條第1項所稱「其他當事人或其代理人者」,係指申請人及公聽會參與人於公聽會時,在經得公聽會主持人同意後,得向其他出席會議之出席人或其出席人之代理人發問而言
135.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9.12.20 北市法二字第8921037300號函
- 「紀錄」係指公聽會到場人員所為必要之陳述、發言內容或所提出之文書、證據,經記載於書面之意見而言,而「結論」係公聽會主辦機關根據紀錄所載之書面意見及證據,所為總括之初步審認結果而言,僅具參考性質
136.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9.10.07 簽見
- 對於公司申請變更董、監事登記,於其所附股東名簿所載股東持有股份、股東臨時會出席股數達到法定成數及其他申請要件符合公司法規定時,主管機關即有義務本於權責為形式審查後辦理
137.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9.08.15 北市法二字第8920611300號函
- 公司登記採準則主義,凡登記事項符合法令之規定,即應准予登記,而至公司設立登記後,如發現其設立登記或其他登記事項,有違法情事或為虛偽之記載者,則依公司法第9條規定辦理
138.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9.08.08 北市法二字第8920570500號函
- 主管機關依商業登記法第25條提供查閱或抄錄登記簿,僅屬資訊之公開,並未對外發生法律效果,應不屬行政處分,而依法核准商號設立登記、變更登記或註銷登記,則應屬行政處分,得參考行政程序法為處理
139.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9.07.26 北市法二字第8920570600號函
-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94條第3款所稱「停止使用」及「繼續為原來之使用」,依文義、體系或法規目的解釋,均應指事實上停止使用或繼續使用行為而言,與「使用執照用途之停止」或註銷與否尚有不同
140.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9.07.03 簽見
- 本案三家餐廳違反當時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0條,雖該條文規定已修正公布刪除,惟該條文類似之規範內容於現行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0-1、35條仍規定,因此,該條例第30條規範內容實質上並未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