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
- 交通類
2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6.08.09 簽見
- 有關指南宮同意無條件提供土地供市府使用,惟宜以設定地上權方式或透過民法第472條各款事由,非經本府同意,其不得行使終止契約之權利,對市府較有保障
2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6.07.19 北市法一字第09631472000號函
- 因本案機關與廠商間所訂民事契約爭議,依鄉鎮市調解條例規定,得向當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得依契約第31條循訴訟程序解決
2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6.06.14 北市法一字第09631193100號函
- 有關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規程,係依公營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設置管理條例規定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備查,與國營事業管理法第10條規定不符,故非屬國營事業管理法規範範圍
2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6.05.21 北市法一字第09630993300號函
- 有關本案公證人如認為涉及使用費變更,屬契約變更情形,則依職務宿舍管理要點第8點規定,應重新辦理公證,又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公證費應由該管機關負擔
25.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6.04.25 北市法一字第09630805800號函
- 有關交通管制措施中所指平常日或例假日之認定,係以政府機關公告為認定標準,故於調整放假日或補行上班日究屬平常日或例假日之認定,亦應以政府機關公告為依據
26.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6.01.08 簽見
- 有關停車管理處收取移置費及拖吊費經支付與拖吊廠商拖吊車租金及保管費後,尚有結餘,依停車場法及臺北市公有收費停車場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規定,納入臺北市公有收費停車場基金運用,於法尚無不合
27.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12.20 北市法二字第09533225900號函
- 有關松高路臨時平面、保儀路平面及永建市場旁平面停車場委託臺灣○○股份有限公司經營,該公司依契約約定要求終止契約,履約保證金孳息應否發還該公司乙案釋疑
28.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11.21 北市法一字第09532972700號函
- 計程車運輸合作社設置管理辦法就合作社之籌備及營業等事項,針對社員遞補此一較為輕微簡單事項,期限長短涉及行政裁量權限,宜衡酌計程車牌照核發之實務運作,並考量計程車業界全面情況,進而妥適規劃
29.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9.15 北市法一字第09532408800號函
- 聯管會為為民間團體,有關逕自指定特定對象承攬之合宜性乙節,若指定過程符合聯管會內部相關規定,且無不當利益輸送或其他重大違反公共利益之疑慮,似亦無於法不合之處
30.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9.13 北市法一字第09532385900號函
- 就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社員申領牌照作業事宜,交通部公路總局路監運字第0941005870號函,係針對計程車運輸合作社所屬駕駛人因個人行為致喪失駕駛人資格時,為維持牌照總量管制,可比照社員退社或除名之情形
3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7.28 北市法一字第09531933300號函
- 按道路交通規劃具因地制宜特性,為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與暢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條第1款所指禁止或限制通行之「車輛」如有合理且必要之理由,可僅針對載運特種貨物之車輛加以禁止或限制其通行
3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7.06 北市法一字第09531800400號函
- 遊動廣告車輛宜定義為「指以廣告宣傳為主要目的或用途並於車身上設置廣告以宣傳自身或他人之商品、服務或其他意見表達之車輛」,亦即應視該車輛是否以廣告宣傳為主要目的或用途之一,無庸拘泥於其設置方式
3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6.26 北市法一字第09531617000號函
- 政府採購法之採購行為,應限於該法所定之採購行為,如屬市有房地出租收取租金,以供承租廠商設置自動販賣機具,與前揭行為類型未符,雖投標須知敘明參照政府採購法辦理,仍非謂該案即屬該法所稱採購行為
3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6.20 北市法一字第09531646200號函
- 除法令另有明文規定車輛不得長期停放於同一停車格位內或逾期未繳納停車費、罰鍰亦屬違規停車情事外,基於信賴保護原則,行政機關既已先認定為合法停車並收取停車費,似不宜於嗣後又認定為違規停車等情事
35.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6.12 北市法一字第09531277600號函
- 公平交易委員會既已認定計程車業者採取運價打折之作法,係屬效能競爭之範圍,亦即仍屬經濟自由競爭之範圍內,並不構成妨礙公平競爭之情事,故應無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3款規定之情事
36.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5.26 北市法一字第09531085500號函
- 如依行政程序法第46條申請閱卷,須符合行政程序法及本府閱卷作業要點就申請人資格限制之規定,亦即須為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
37.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5.02 北市法一字第09530896200號函
- 行政契約與私法契約之區別,係以其發生公法或私法上權利義務變動之效果為斷,其判別標準原則上應以契約標的為準,而契約之標的,則應由契約內容決定之,倘難判斷時,應由給付義務目的及契約全體特性判斷之
38.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4.27 北市法一字第09530916400號函
- 停車費催繳通知單為行政處分之書面,應符合行政程序法有關行政處分之要式,即應依行政程序法第96條第1項第4款但書規定,於大量作成之行政處分書面上記載貴處機關及首長印章
39.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4.27 簽見
- 本案對非聯營公車業者所提供優待未予補助,而僅對聯營公車業者給予補助,與前揭優待實施辦法意旨有所出入,且亦與行政法上平等原則有所不符,宜予檢討補正
40.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4.04 北市法一字第09530696300號函
- 一般市民冒用學生身分搭車之情節,屬單純減少票價給付之行為,認定為違反運送契約之行為,課以違約金之契約責任,似較能符合人民之法律情感,並較能為社會大眾所普遍接受,故應無違反比例原則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