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通用類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4181號令修正公布第128條條文
1.
  • 法務部 111.02.15 法律字第11103501050號函
  • 財團法人法並未特別排除有任期之任務型機關擔任財團法人之主管機關,故行政機關如因組織裁併或職掌調整而由其他機關承受其業務者,原由該機關設立許可並擔任主管機關之財團法人,亦一併由組織裁併或職掌調整後之業務承受機關承受該管轄權
2.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10.03.02 發法字第1100080824號
  • 有關個人資料保護法非公務機關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判準,應以具體個案中非公務機關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實際業務為斷,如數行政機關均有管轄權者,則由受理在先之機關管轄
3.
4.
  • 法務部 107.12.20 法律字第10703519350號函
  • 行政罰法第29條第1項規定參照,對於一行為違反同一行政法上義務,依規定致數機關均有管轄權,造成管轄競合時,行政程序法第13條第1項及行政罰法31條第1項均有規定處理程序,惟因行政罰法性質上為行政程序法特別法,應優先適用行政罰法第31條第1項之特別規定
5.
  • 法務部 107.11.28 法律字第10703518240號函
  • 法務部就財團法人法區分「地方性財團法人」及「全國性財團法人」、及財團法人捐助章程規定「主要受益範圍」、與財團法人預算審議相關規定、遴聘董事及財團法人基金之範圍與填補短絀等相關事項之說明
6.
7.
  • 法務部 104.08.19 法律字第10403510010號函
  • 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與該事業之經營關係密切,宜由原各該主管機關一併監督管理,其權責劃分依各該主管機關原對該事業監管權責之業務分工為之,倘若原先係以登記案件承辦機關作為權限劃分之依據,則應由登記案件之承辦機關為主管機關
8.
9.
10.
11.
  • 司法院秘書長 97.10.06 秘台廳行三字第0970020942號函
  • 縣(市)長因自治事項涉訟之相關輔助事項,應以該自治事項之中央業務主管機關為權責機關,如涉及數個業務機關,則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以受理在先之機關決定、各機關協議等方式定其管轄機關
12.
13.
14.
  • 內政部 96.12.21 內授消字第0960826398號函
  • 為應變情事,琉球鄉海域進行港口管制,應由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指定及指揮相關機關辦理處分及措施,並以其政府機關名義為之,其進行管制之作為應依災害狀況及程度之審查衡量之
15.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