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08.07.18 發法字第1080013467號
- 個人資料保護法之性質為普通法,如其他特別法亦有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之規定,依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之法理,應優先適用各該特別規定
2.
- 法務部 108.02.18 法律字第1080350286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15、16條規定參照,國防部為加強營區緝毒,建議將申請入營洽(商)公人員名冊提供臺灣高等檢察署輸入全國毒品資料庫,查核訪營人員範圍,僅針對「計畫性訪營人員」,藉以加強下次訪營時入營安檢,資料蒐集期間僅於「特定事件期間或必要時」,應可認為符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另提供訪營人員查核資料,則可認為符合「為協助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及「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3.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07.12.18 發法字第1070025093號
- 各地方政府對管轄範圍內之自然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時,仍屬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若市民行為無明確業別對應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則仍應由各地方政府負查處之責
4.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07.11.07 發法字第1072002035號
-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8條或第27條第1項規定,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對於保有之個人資料檔案,本即應採取適當安全維護措施。同法第6條第1項但書第2款及第5款後段所定「事前或事後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係為促請注意所為之提示性規定,其他各款之蒐集、處理及利用行為,雖無增加注意文字之規定,仍有上開安全維護措施規定適用
5.
- 法務部 106.08.07 法律字第1060351007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規定參照,公務機關以通報系統取得車牌,影像資料比對失贓車及涉案車輛並通報相關單位進行犯罪預防或偵查,應可認係符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要件,並具有「犯罪預防及刑事偵查」特定目的,且合於特定目的內利用之規定
6.
- 法務部 106.01.26 法律字第1050351771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2條與第18條二者規範事項及目的並不相同,故公務機關縱已依第18條規定辦理安全維護事項,惟仍因違反該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情事,應依第12條規定,立即查明事實並採取適當措施通知當事人
7.
- 法務部 105.07.21 法律字第1050350920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第4款、第6款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規定,僅係公務機關得利用個人資料的依據,並非人民請求提供他人個人資料的依據,又該法僅賦予資料本人查詢、閱覽及複製本人資料的權利,並未賦予人民得請求公務機關提供他人個人資料的權利。因此,如果人民向政府機關請求提供資訊,除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外,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為之
8.
- 法務部 104.07.03 法律字第10403508120號函
- 法務部就「整合身分證、健保卡、駕照及自然人憑證為單一晶片身分證,相關單位參酌其他發行國家之制度、經驗,建置防護配套辦法,以有效保障民眾權益乙案」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之意見
9.
- 法務部 104.06.05 法律字第1040350118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2、18條及檔案法第17、18條規定參照,公務機關利用個人資料,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特定目的相符,如有特定情事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又政府機關在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且已存在之資訊屬檔案法所稱檔案時,自應優先適用該法規定處理,如非屬檔案,則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處理
10.
- 法務部 104.01.15 法律字第1040350046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緊急救護辦法第3、6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等規定參照,警察機關為協助救護人員執行緊急救護任務,對無意識狀態且無任何方法可供查明身分情形下之路倒送醫民眾,按捺其指紋比對身分,係換得該當事人更重要之生命、身體、健康權利的保護,對隱私權益侵害與欲達成目的利益尚屬衡平,應可認為警察機關基於警政、社會行政等特定目的,於執行職務必要範圍內蒐集指紋個人資料,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
11.
- 法務部 103.06.19 法律字第1030350704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4、70條等規定參照,公務機關如函送下落不明兒童名單請各地方政府衛生局(所)及中央健康保險署比對預防接種與就醫紀錄,該比對結果並非瞭解預防接種或醫療詳細內容,僅蒐集兒童與母親「就醫診療院所名稱與地址」,以便查訪兒童行蹤,地方政府基於社會行政特定目的、法定職掌,得對該兒童及主要照顧者個人資料蒐集、處理之,又各地方政府衛生局(所)及中央健康保險署保有該資料,符合特定目的外利用事由
12.
- 司法院 103.05.12 院台廳少家二字第1030013264號函
- 自103.06.01起,家事事件應公告之一、二審裁判(含公示送達),以審判系統之家事事件網站公告作業系統辦理。另檢附「法院辦理家事事件網路公告個人資訊遮掩作業說明」,可供依循辦理
13.
- 法務部 103.04.09 法律字第1030350397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16條、戶籍法第65、67條規定參照,「研究生個人」因非屬「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自不得提供現生存自然人戶籍資料予其從事學術研究;另學校立於資料蒐集主體地位申請提供戶籍資料,得否提供學校從事學術研究,戶政事務所應依上述規定審核申請事由
14.
- 法務部 103.02.21 法律字第1030350167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24、40、43條、戶籍法第65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8條規定參照,戶政事務所受理申請戶籍謄本案件,得視實際情形,依上述相關規定,斟酌裁量所需附繳證明文件,並應踐行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義務規定
15.
- 法務部 102.11.04 法律字第10200214350號書函
-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17條規定參照,經由電腦處理而取得之個人資料,不論是否為紙本,皆有該法之適用,且應辦理安全維護事項,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16.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2.06.28 保局(綜)字第10210912630號書函
- 有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核發之執行命令,明示扣押義務人之姓名、身分證字號等個人資料,並未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另保險公司應指定專人辦理個人資料之安全維護事項,及採行適當之安全措施,以防止義務人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17.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2.05.28 行執法字第10200529290號函
- 行政執行法第26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20條等規定參照,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依法向第三人金融機構核發執行命令扣押義務人存款債權,該執行命令本文或附件檔內包含義務人姓名及身分證字號等資料,係用以確定扣押對象正確性及提升執行效率,屬於資訊之必要揭露,應可認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又金融機構回復函文及附件檔中義務人身分證、統一編號為明碼而非隱碼,亦與上述規定無違
18.
- 法務部 102.05.22 法律字第1020350483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20條、行政執行法第26條等規定參照,行政執行署各分署依法向第三人金融機構核發執行命令扣押義務人之存款債權,執行命令本文或附件檔內包含義務人姓名及身分證字號等資料,係用以確定扣押對象正確性及提升執行效率,屬於資訊之必要揭露,應可認符合上述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又金融機構回復函文及附件檔中義務人身分證統一編號為明碼,而非隱碼,亦與上述規定無違
19.
- 法務部 102.04.19 法律字第10203503430號書函
- 法務部就「選舉農會理事長、常務監事、理事、監事、會員代表及農事小組組長、副組長及遴選農會總幹事」、「出租人依其與承租人所訂之租賃契約,向承租人蒐集國民身分證影本及年籍等個人資料」、「警察臨檢時詢問受盤查人個人資料」等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疑義之說明
20.
- 法務部 101.12.18 法律字第1010010077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3條等規定參照,如記名悠遊卡、金融卡、信用卡卡號等可間接識別持卡人身分,持卡人為自然人者,仍屬個人資料,又尚不得因可間接識別持卡人身分之卡號加密後而尚未解密前,無遭側錄盜刷風險,或機關沒有持卡人其他詳細個人資料檔案可供比對,即認非屬個資法所稱個人資料
21.
- 法務部 101.11.08 法律字第1010310901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規定參照,刑事警察機關向高公局蒐集個人車行紀錄資料,係基於「刑事偵查」特定目的,並符合「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要件;又高公局提供該等資料屬特定目的外利用,且係為協助偵查犯罪需要,應符合「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之情形
22.
- 法務部 101.11.08 法律字第1010310939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8條等規定參照,行政機關就指紋如取得當事人書面同意,自得為蒐集,又蒐集時並應履行告知義務,並應指定專人辦理安全維護事項,以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23.
- 法務部 101.01.10 法律字第10000257240號函
-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7條等規定參照,社會福利主管機關依法為保障兒童及少年權益及增進其福利,為收養、監護及保護案件當事人、父母或監護人等危害兒童及少年人身安全前科資料蒐集,乃基於社會行政特定目的,符合該條於法令規定職掌必要範圍內者
24.
- 法務部 101.01.10 法律字第10000257240號函
-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7條等規定參照,社會福利主管機關依法為保障兒童及少年權益及增進其福利,為收養、監護及保護案件當事人、父母或監護人等危害兒童及少年人身安全前科資料蒐集,乃基於社會行政特定目的,符合該條於法令規定職掌必要範圍內者
25.
- 法務部 99.08.09 法律字第0999032891號函
- 保險公司既屬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所適用之非公務機關,則其對於個人資料之利用,無論係機關內部使用抑或提供當事人以外之第三人,均須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如欲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亦須合於該法第23條但書規定之情形,始得為之
26.
- 法務部 97.08.07 法律決字第0970700471號書函
- 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於法令職掌必要範圍內為之,故檢察署為偵辨轄內竊盜及贓物案件得使用整合性查贓系統電腦資訊
27.
- 法務部 97.02.12 法律字第0970002314號書函
- 警察機關辦理失蹤人口查尋之規劃、督導事項,蒐集有關失蹤人口之就醫時間、地點等個人資料並予利用,屬電腦個人資料保護法所定「於法令規定職掌必要範圍內者」,而中央健康保險局提供失蹤人口前開資料,係屬該局對其蒐集之個人資料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惟其利用如能協助查尋失蹤人口且可免除當事人生命、身體、自由之急迫危險,應符合該法第8條但書之規定
28.
- 司法院秘書長 97.01.09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0970000610號函
- 法院網站上家事事件公示送達公告,未隱匿當事人及未成年子女之個人身分資訊,涉妨害個人隱私等情,爰特提示各法院辦理裁判書文書之公示送達時,應注意避免揭露個人之身分資料,並應隱匿依法不得揭露之資訊,已張貼之公告如有未隱匿相關資訊情形者,請儘速妥適處理
29.
- 交通部 96.12.11 交路字第0960011707號函
- 因車籍資料涉及民眾隱私,鎮公所為業務需要申請公路監理車籍資料時,請依說明辦理
30.
- 法務部 96.10.26 法律字第0960035274號書函
- 關於設置全國不適用教師通報系統網路,供學校在網路查詢,防制具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不得聘任之教師應聘,如其內容包含自然人之個人資料且以電腦處理者,則有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適用
31.
- 法務部 96.10.08 法律決字第0960030614號書函
- 關於電腦處理而取得之個人資料,不論是否為紙本,皆適用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且應依該法第17條規定辦理安全維護事項,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32.
- 法務部 96.02.05 法律決字第0960700061號書函
- 有關國際傳遞之相關疑義
33.
- (廢) 法務部 94.10.21 法律決字第0940039006號書函
- 委託辦理股東會相關事務須提供個人資料,是否涉及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適用疑義
34.
- 法務部 94.01.24 法律決字第0940002685號函
- 「物力動員編管資料資訊化」系統涉及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範疑義
35.
- 法務部 91.07.15 法律字第0910024855號函
- 關於納稅義務人上網申報之所得資料或稅務資料遭駭客入侵,納稅義務人應如何申請救濟疑義
36.
- 交通部 91.01.30 交路字第0910018438號函
- 提供相關公路監理車籍資料,以利停車收費業務推展
37.
- 交通部 91.01.30 交路字第0910018875號函
- 建請同意提供公路監理相關車籍資料
38.
- 法務部 91.01.17 法律決字第0090048437號書函
- 關於各區戶政事務所將全面建置指紋辨識系統,以輔助確認申請人身分乙案,就涉及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之說明
39.
- 交通部 87.01.13 (87)交路字第000287號函
- 有關「法院調解程序筆錄」非屬債權憑證,為保障個人隱私權益,不得持憑要求查詢債務人之車籍資料,監理機關應以法院債權憑證辦理,或由司法機關來函查證後提供
40.
- 交通部 85.06.19 交路字第029889號函
- 汽車運輸商業同業公會如需抄錄汽車運輸業者車籍資料時,公路監理機關得在不涉公務機密的範圍下配合
41.
- 交通部 85.04.18 交路字第019427號函
- 車籍資料因含有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地址等個人資料,應防止其洩漏,於公路監理資訊業務對外開放車籍資料查詢,應對部分資料內容予以隱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