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09.11.11 法律字第10903515640號函
- 有關某獨資商號違反水污染防治法,如經認定其登記負責人與實際負責人之行為並非同一行為人之同一行為,故其實際負責人前已因觸犯刑事法律而依緩起訴處分所支付之金額,於登記負責人受行政裁處罰鍰時,並無行政罰法第26條第3項扣抵規定之適用
2.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8.07.24 環署水字第1080054023號
- 核發機關審查受理事業新申請、變更或展延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時,其審查範圍不得及於申請變更或展延內容以外之事項。若核發機關發現申請變更或展延以外之事項,而須請事業變更者,宜先就原申請內容逕予准駁,併於通知領證之公文限期事業另為辦理變更
3.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7.03.20 環署水字第1070018733A號
- 事業經主管機關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48條命令全部停工或停業,如嗣後申請取得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時,原處分機關應於核發同時併為作成廢止原命全部停工或停業之處分
4.
- (廢)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6.08.09 環署水字第1060061636號
- 核釋畜牧業之獨資承繼事業申請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涉及變更經營主體及法人格,其經營主體轉移日之起算疑義
5.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6.06.02 環署水字第1060040694號
- 有關事業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時,應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
6.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5.11.15 環署水字第1050093120號
- 有關一行為同時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數個規定,其罰鍰額度裁罰準則執行方式之補充規定
7.
- 法務部 105.09.22 法律字第1050351347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2條第2項規定所稱「行政機關」,係指依法設置,具有一定編制,並於權限範圍內代表行政主體行使公權力之組織,又行政罰處罰,以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為前提,而實施處罰構成要件行為之義務主體,自屬依法處罰對象
8.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5.05.20 環署水字第1050040073號函
- 關於放流水符合放流水標準但超過環評承諾限值時,其同時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規定,而依行政罰法第24條規定,應從一重處分之
9.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0.09.26 環署水字第1000079784號函
- 有關污水下水道系統與事業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及第18條之規定,兩者罰鍰額度有別係考量部分事業規模較小及相關污染情節輕微之違規,故予以調降罰鍰額度
10.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0.03.30 環署水字第1000024138號令
- 所謂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委託而受理申請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辦理審查、核發、變更、展延排放許可證等事項之機關,係包含行政程序法第15條第1項、第2項規定之「權限委任」及「權限委託」等情形
11.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6.09.03 環署水字第0960061156號函
- 公司申請取得簡易排放廢(污)水許可文件乙案
12.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6.08.21 環署水字第0960060744號函
- 申請水污染防治法各項許可證之事業負責人登記疑義
13.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6.07.12 環署水字第0960048637號函
- 事業同時未標示廢(污)水處理設施及排放廢(污)水未符合標準,非屬相同違反行為,應分別處罰之
14.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5.10.26 環署水字第0950085297號函
- 有關因應95年10月16日水污染防治相關法規之修正,相關水污染查驗案件於過渡期間之裁處原則、許可文件之申請審核、相關表格及換發程序等適用疑義
15.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5.07.06 環署水字第0950051508號函
- 事業廢(污)水排放許可證登載內容與其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所載內容不符,應限期改善,並辦理變更廢(污)水排放許可證
16.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1.10.09 環署水字第0910067326號函
- 有關事業依水污染防治法規定所申請之排放許可證,如明定失效日期,應於屆期時自動失效,惟有影響公益之虞或造成管制困難者,則得於撤銷處分中命其繳還排放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