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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環境保護類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62361號令修正公布第11、32、36、44、53條條文;並增訂第57-1條條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121028221號公告第2條第7款、第11款、第16款、第17款、第3條、第4條、第6條、第7條第2項、第9條第1項第2款、第2項、第10條第1項、第3項、第4項、第11條第1項、第5項、第6項、第8項、第10項、第12條第2項、第13條、第14條第2項、第3項、第14-1條第1項、第2項、第4項、第16條、第17條第4項、第18條、第18-1條第3項、第20條第2項、第3項、第21條第2項、第22條、第23條、第25條第2項、第3項、第26條第1項序文、第2項、第4項、第27條第2項、第3項、第4項、第28條第2項、第29條、第30條第1項第1款、第4款、第5款、第2項、第31條第2項、第32條第1項、第3項、第4項、第33條、第34條、第36條第4項、第39-1條第1項、第4項、第45條第1項、第48條第1項、第53條第1項、第55條、第57條、第59條第1項序文、第2項第6款、第60條、第63條第1項、第2項、第3項、第5項、第63-1條、第64條、第66條、第66-1條第2項、第66-2條第4項、第66-3條第1項、第67條、第68條、第69條、第70條、第71條第1項、第71-1條、第72條第1項、第3項、第73條第1項第5款、第6款、第7款、第2項、第74條所列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權責事項,自112年8月22日起改由「環境部」管轄
1.
  • 法務部 109.11.11 法律字第10903515640號函
  • 有關某獨資商號違反水污染防治法,如經認定其登記負責人與實際負責人之行為並非同一行為人之同一行為,故其實際負責人前已因觸犯刑事法律而依緩起訴處分所支付之金額,於登記負責人受行政裁處罰鍰時,並無行政罰法第26條第3項扣抵規定之適用
2.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8.07.24 環署水字第1080054023號
  • 核發機關審查受理事業新申請、變更或展延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時,其審查範圍不得及於申請變更或展延內容以外之事項。若核發機關發現申請變更或展延以外之事項,而須請事業變更者,宜先就原申請內容逕予准駁,併於通知領證之公文限期事業另為辦理變更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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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法務部 105.09.22 法律字第1050351347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2條第2項規定所稱「行政機關」,係指依法設置,具有一定編制,並於權限範圍內代表行政主體行使公權力之組織,又行政罰處罰,以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為前提,而實施處罰構成要件行為之義務主體,自屬依法處罰對象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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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0.03.30 環署水字第1000024138號令
  • 所謂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委託而受理申請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辦理審查、核發、變更、展延排放許可證等事項之機關,係包含行政程序法第15條第1項、第2項規定之「權限委任」及「權限委託」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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