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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通用類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4181號令修正公布第128條條文
1.
2.
  • 法務部 111.05.31 法律字第11103507650號函
  • 書面之行政處分,原則上須經合法送達始對相對人依其內容發生效力,如未經合法送達,對當事人自不發生效力;在未逾裁處權時效前,處分機關自得補正其送達程序,並自完成送達時發生效力
3.
  • 法務部 111.05.17 法律字第11103506730號函
  • 行政機關所為之行為,屬公權力行使之範疇,方有行政程序法之適用。自辦市地重劃區籌備會屬民間團體,其為辦理重劃會成立大會及會員大會等通知作業,非屬行政程序法規範之範疇
4.
  • 法務部 110.02.19 法律字第11003500260號書函
  • 法務部就有關貴署函詢「依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21條規定廢止新北市平溪高爾夫球場開發計畫之開發同意,涉及行政程序法行政處分之送達執行疑義」1案之意見
5.
  • 法務部 109.07.20 法律字第10903511200號函
  • 行政程序法所定「營業所」,尚無明文僅以公務機關登記公示資料為限,倘營利事業於公務機關登記之公示資料外,應受送達人尚有其他實際營業處所,亦屬前述規定之「營業所」,行政機關送達時,應分別就具體個案情形,斟酌應適用行政程序法有關送達相關規定
6.
  • 法務部 109.05.27 法律字第10903508300號函
  • 有關開立政治獻金專戶之政黨、政治團體如經廢止備(立)案,於清算程序之必要範圍內,其清算人應可認係行政程序法第69條第2項規定之代表人或管理人
7.
  • 法務部 109.04.28 法律字第10903506080號函
  • 有關財團法人董事長死亡之情形,如未補選董事長,主管機關公文書之送達,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者,由董事互推一人暫時執行董事長職務
8.
  • 法務部 108.11.25 法律字第10803515720號書函
  • 以機關、法人或非法人之團體為行政程序之當事人者,應由其代表人或管理人從事行政程序行為,收受送達自亦包括在內。倘機關、法人或非法人之團體之代表人為法人者,自應再以該法人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為應受送達人
9.
  • 法務部 108.09.04 法律字第1080351304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72、100、110條規定參照,行政處分以書面方式為之,應將行政處分送達相對人,並適用同法第1章第11節「送達」規定,經合法送達發生外部效力後,始對相對人依其內容發生效力,又機關致送人民消費(協商)會議開會通知單,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送達規定;另所稱「住居所」係民法上概念,指當事人依一定事實,足認以久住之意思,住於一定之地域者,即為設定其住所於該地;所謂「一定事實」,應依客觀居住情形等認定之,不以戶籍登記為唯一認定依據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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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法務部 105.08.05 法律字第10503508040號書函
  • 行政機關於送達時,應分別就該具體個案,斟酌應適用之行政法規及行政程序法有關送達相關規定,以適格之應受送達人為送達對象,而役男本人為申請出境當事人,徵兵處理催告程序涉及出境役男是否意圖避免徵兵處理罪刑認定,對其權益影響至為重大,因此役男本人應有受合法通知之權利,另外宜考量同時通知其家屬,以利家屬得以知悉役男徵兵處理情形
13.
  • 法務部 105.01.19 法律字第10503500010號書函
  •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追繳押標金,如廠商係合夥組織,且已辦理負責人變更登記,於尚未證實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應僅向該廠商追繳押標金,不應將各合夥人一併列入追繳對象;又合夥如未完成清算程序,合夥關係仍應視存續,機關追繳之行政處分書應送達其變更後代表人
14.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5.01.11 環署空字第1040109609號函
  • 有關依「使用中機動車輛噪音妨害安寧檢舉辦法」辦理通知車主於指定期限內接受檢驗但未到檢時,其處分對象為機動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如所有人或使用人為無行政程序行為能力者,則應送達其法定代理人
15.
  • 法務部 104.02.26 法律字第1040350202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20、67~91條規定參照,行政機關在送達時,應分別就該具體個案,斟酌應適用的行政法規及行政程序法有關送達的相關規定,以適格的應受送達人為送達對象
16.
  • 法務部 103.03.13 法律字第1030350247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69條、公司法第24、26-1、113條等規定及相關函釋參照,公司清算期間送達,公司法人人格於清算完結後始歸消滅,不因清算人怠於進行清算程序而異,有關文書仍應向其送達;又有限公司經廢止登記後即進入清算程序,如未另行選任清算人,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其未推定代表公司之清算人時,清算人各有對於第三人代表公司之權
17.
  • 法務部 102.08.23 法律字第1020350720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69條、公司法第85、113條規定參照,除清算人有推定一人代表公司外,因各清算人均有代表公司之權,則送達僅對清算人中之一人為之,亦屬合法,於義務人逾期不履行時,自得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18.
  • 法務部 102.03.12 法律字第1010022214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100、110條、行政罰法第44條等規定參照,裁決書如未經合法送達,對當事人自不發生效力,如當事人到案聲明不服,且未逾裁處權時效者,處分機關自得補正其送達程序,並自完成送達時發生效力,以保護當事人救濟權益
19.
  • 法務部 101.06.22 法律字第10100581400號函
  • 公司法第108條、非訟事件法第183條等規定參照,公司負責人死亡情形,應向常務董事或全體董事其中一人為送達,如無其他董事,即屬「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向法院聲請選任一人以上臨時管理人代行職權,該臨時管理人於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職權時,自屬公司負責人
20.
  • 法務部 101.03.05 法律決字第10100017370號書函
  • 行政程序法第73條等規定參照,該「同居人」僅係代為收受文書,並非當事人或應受送達人,不以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為必要,縱係未成年人,如有辨別事理能力者,即足當之
21.
22.
  • 經濟部 100.10.04 經商字第10000662030號函
  • 有限公司唯一股東(董事)死亡時,參照公司法第108條第4項準用同法第208條之1等規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向法院聲請選任一人以上臨時管理人代行職權,並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對之為送達公文書
23.
  • 法務部 100.09.27 法律字第1000020760號函
  • 有限公司唯一股東(董事)死亡時,參照公司法第108條第4項準用同法第208條之1等規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向法院聲請選任一人以上臨時管理人代行職權,並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對之為送達公文書
24.
25.
  • 法務部 99.08.26 法律決字第0999030678號函
  • 關於命令合作社解散之行政處分,其書面應記載其代表人或管理人之姓名等資訊並對之送達,惟若合作社理、監事已歿且社員資料皆不可考者,則由主管機關視情形向法院聲請選任臨時理事,由法院依職權審認後,以選任臨時理事代行該合作社理事職權
26.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8.05.01 行執一字第0980002866號函
  • 關於公示送達係法律上擬制之送達,縱使,公司搬遷不明致未能合法送達時,尚須再對公司代表人之住居所地為送達,於送達無著後,始認為符合行政程序法第78條所規定之公示送達之要件,而得依該法條第2項之規定公示送達
27.
  • 法務部 98.04.24 法律字第0980012798號函
  • 公示送達係法律上擬制之送達,故公司搬遷不明致未能合法送達時,尚須再對公司代表人之住居所地為送達,於送達無著後,始認符合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之要件,而得依同條第2項規定公示送達
28.
  • 法務部 98.01.23 法律決字第0980700012號書函
  • 清算中股份有限公司之送達,應向清算人為之始為適法。若該公司屬無董事狀態,且股東會未選任清算人或公司章程未規範何人擔任清算人時,有關機關宜本於權責審酌是否依公司法第322條第2項向法院聲請選派清算人
29.
  • 法務部 97.12.01 法律決字第0970700804號書函
  • 參照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之規定,公司法人人格於清算完結後始歸消滅,不因清算人怠於進行清算程序而異,有關之文書,仍應向其送達。故行政處分文書向廢止登記之公司送達問題,如該公司除已死亡之董事外,尚有其他股東者,得向其他股東送達
30.
  • 內政部 97.06.23 台內地字第0970099331號函
  • 辦理地籍圖重測之土地所有權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者,係屬行政程序法第22條第2項規定之無行政程序行為能力者,其相關通知送達應向其法定代理人為之,如法定代理人有數人時並得僅向其中一人為之
31.
  • 法務部 97.02.26 法律字第0960050744號函
  • 行政機關於送達時,應分別就該具體個案,以適格之應受送達人為送達對象,又公示送達事由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係指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或其他應為送達之處所全部不明,不能以其他方法為送達者而言,另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稱之公告並非應為送達處所不明所為公示送達之公告,其對外公開之方式得張貼於機關之公布欄、電子公布欄,或利用報刊等大眾傳播工具廣為宣布
32.
  • 財政部 96.04.16 台財稅字第09604522400號函
  • 公司應行清算,未進行清算,其章程未規定或未決議選任清算人者,於無限公司及有限公司,係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於股份有限公司,係以董事為清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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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政部 93.06.30 台內地字第0930074700號函
  • 股份有限公司解散,如已清算完畢者,查明清算之財產歸屬後得通知當事人辦理地籍調查;如尚未進行清算程序或仍於清算範圍內者,因視為尚未解散,地籍調查通知則係向公司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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