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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地方自治類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300070101號令修正公布第33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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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105.07.27 法律字第10503510920號函
  • 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與村(里)辦公費,性質上均為處理村(里)事務公款,僅支用核銷程序繁簡有所不同,又村(里)長得否以不服提列辦公費決定為由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應由受理訴願機關或受訴法院具體審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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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政部 100.11.23 內授中民字第1000722891號函
  •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固規定,公務人員於上班時間以外執行職務者得支領加班費,惟村里長非屬公務人員,其事務補助費之性質係村里長處理村里事務之公款而非薪資,故事務補助費尚不適用加班費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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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政部 100.06.23 內授中民字第0000032876號函
  • 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7條第2項規定之村里長事務補助費係指供村里長處理村里事務之文具費、郵電費、水電費及其他因公支出之費用,並非薪給及其他給與,故具公務人員身分代理村里長者得同時支給事務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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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院主計處 91.09.04 處實一字第091003994號書函
  • 花蓮縣卓溪鄉九十年度預算「村里業務項下編列村工作會報及村里服務小組經費,經審計部花蓮縣審計室審核,與「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列」第七條規定不符,應予剔除繳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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