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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通用類
民國 111 年 06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100049771號令修正公布第5條條文
1.
2.
  • 法務部 110.08.31 法律字第11003511210號函
  • 為避免各該行政機關均行使管轄權,而對行為人之同一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造成重複處罰,行政罰法第31條第1項規定,有該等管轄權積極衝突之情形,由處理在先之機關管轄
3.
  • 法務部 109.02.27 法律字第10903500060號書函
  • 行為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致各該所在地之主管機關均取得管轄權,發生管轄競合情形,由處理在先之機關管轄;不能分別處理之先後者,由各該機關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或有統一管轄之必要者,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指定之
4.
  • 衛生福利部 108.04.25 衛部護字第1081460400號函
  • 案件倘涉及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97條對行為人處以「罰鍰」、「公布其姓名或名稱」,或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02條對行為人處以「親職教育輔導」等行政處分,應適用行政罰法第29條規定,查旨揭案件因行為地、結果地、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或公務所所在地之主管機關為何,應由其管轄
5.
  • 法務部 107.12.20 法律字第10703519350號函
  • 行政罰法第29條第1項規定參照,對於一行為違反同一行政法上義務,依規定致數機關均有管轄權,造成管轄競合時,行政程序法第13條第1項及行政罰法31條第1項均有規定處理程序,惟因行政罰法性質上為行政程序法特別法,應優先適用行政罰法第31條第1項之特別規定
6.
7.
8.
  • 法務部 104.05.25 法律字第10403506030號函
  • 發展觀光條例第53、54、67條、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第5、6、9條規定參照,觀光旅館業、旅館業及僱用人員或民宿經營者違反上述條例相關規定時,有關行政罰部分,國際觀光旅館業由交通部委任觀光局裁罰;位於直轄市一般觀光旅館業由直轄市政府裁罰;位於直轄市以外一般觀光旅館業由交通部委任觀光局裁罰;旅館業及民宿經營者由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裁罰
9.
  • 內政部 104.02.05 台內民字第1030614684號函
  • 民眾轉讓自己購置持有之骨灰骸存放單位是否涉及違法經營殯葬業務行為,應視轉讓人有無經營殯葬設施之營業意圖及營業事實而定;又如數地方主管機關對違法從事殯葬服務業均有裁罰管轄權時,則依據行政罰法第29、31條等規定處理
10.
  • 法務部 101.12.20 法律字第10100133370號書函
  • 行政罰法第29、31條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103條規定參照,雖網際網路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網際網傳播報導或記載兒童或少年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資訊之違反兒少法行為具有裁罰權,惟未先確定網際網路事物管轄機關,即逕認受理檢舉在先之地方政府或網際網路營業所所在地之主管機關具有土地管轄權,亦非有據
11.
12.
13.
  • 法務部 99.08.09 法律字第0999031055號函
  • 有關金融控股公司副總經理兼任子公司監察人,因母公司並非義務主體之內部成員,且未有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行為分擔」,故無行政罰法第14條所定「故意共同實施」之適用;又因該兼任情形之行為主體及違反義務之行為均屬單一,故亦不適用同法第25條「數行為違反同一或不同行政法上義務之規定」而「分別處罰」之規定
14.
15.
  • 行政院衛生署 97.10.15 署授國字第0970700565號
  • 客輪於海上航行之期間,船上人員如違反菸害防制法,且無法判別違反菸害防制法之行為地、結果地時,應由吸菸者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或公務所所在地主管機關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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