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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為借用他人文件參標,製造競標假象之行為,違反公平
交易法處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90.03.29. (九十)公貳字第8902579-007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0年3月29日
主旨:關於 貴公司等被檢舉於參與臺東縣○○鄉公所工程標案,涉嫌借
牌參標違反公平交易法乙案,業經本會九十年三月二十二本會第四
八九次委員會議決議處分,茲檢送處分書乙份如附,請 查照。
說明:本會系爭行為發生於八十八年二月五日公平交易法修正生效前,故
適用修正前公平交易法規定。 貴事業如逾期未依前開處分書內容
停止違法行為,本會將依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一條:「公平交易委員
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
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
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
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
正措施為止。」規定續行辦理。(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90.03.29
. (九十)公貳字第八九0二五七九-00七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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