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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主旨:關於貴市各職業工會自有供辦公使用之房屋,有無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 免徵房屋稅規定之適用一案,復請查照。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91.06.10. 臺財稅字第0910453599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1年6月10日
    主旨:關於貴市各職業工會自有供辦公使用之房屋,有無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
       免徵房屋稅規定之適用一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高市財政二字第0六六九六號函。
     二、依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不以營利為目的,並經政府核准之公益社
       團自有供辦公使用之房屋,免徵房屋稅。但以同業、同鄉、同學或宗親社團為受益對
       象者,不在此限。貴市各職業工會,依工會法第六條規定,如係由同一區域從事同一
       職業工人所組成者,尚難認非屬上揭條款但書所稱「同業」,其自有供辦公使用之房
       屋,自無法據以免徵房屋稅。至貴市各業工人聯合會自有供辦公使用房屋,其房屋稅
       之徵免,請參照本部九十一年四月十七日臺財字第0九一0四五二三一五號令釋意旨
       辦理。(財政部91.06.10. 臺財稅字第0九一0四五三五九九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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