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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交通類 交通部 098.11.05. 交路字第0980058711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二條(用詞定義)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公路:指國道、省道、市道、縣道、區道、鄉道、專用公路及其用地範圍內之各項公路 有關設施。 二、國道:指聯絡二直轄市(省)以上、重要港口、機場及重要政治、經濟、文化中心之高 速公路或快速公路。 三、省道:指聯絡二縣(市)以上、直轄市(省)間交通及重要政治、經濟、文化中心之主 要道路。 四、市道:指聯絡直轄市(縣)間交通及直轄市內重要行政區間之道路。 五、縣道:指聯絡縣(市)間交通及縣與重要鄉(鎮、市)間之道路。 六、區道:指聯絡直轄市內各行政區及行政區與各里、原住民部落間之道路。 七、鄉道:指聯絡鄉(鎮、市)間交通及鄉(鎮、市)與村、里、原住民部落間之道路。 八、專用公路:指各公私機構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興建,專供其本身運輸之道路。 九、車輛:指汽車、電車、慢車及其他行駛於道路之動力車輛。 十、汽車:指非依軌道或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 十一、電車:指以架線供應電力之無軌電車,或依軌道行駛之地面電車。 十二、慢車:指腳踏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三輪以上人力或獸力行駛之車 輛。 十三、公路經營業:指以修建、維護及管理公路及其附屬之停車場等,供汽車通行、停放收 取費用之事業。 十四、汽車或電車運輸業:指以汽車或電車經營客、貨運輸而受報酬之事業。 十五、計程車客運服務業:指以計程車經營客運服務而受報酬之事業。

  • 第三條
    興建專用公路、應備具下列文件圖說,向興建專用公路所在地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申請: 一、申請書。 二、機構組織或章程。 三、興建計畫書。 (一)計畫概要及專用性質。 (二)路線圖說,並標註與其他交通路線之關係。 (三)相關工程設計圖說。 (四)用地圖說及土地使用證明書。 (五)水土保持計畫書。 (六)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 (七)經營管理方法。 (八)所需經費概算及財源。 (九)開工、竣工及進度預定表。 (十)對沿線村里有無影響之說明。 前項第三款第五目及第六目之文件,除依法可免提送者外,須先經各該主管機關之核准。

  • 第四條
    公路主管機關應依前條申請人所送各項文件圖說予以審查,於核准後發給申請人專用公路 執照。 公路主管機關,在前項審查期間,如遇有與各級公路或其他運輸系統銜接或交會情事時, 應先徵得各該主管機關之同意;如認為在公益上有必要附加條件時,應先告知申請人,並 在核發專用公路執照時予以載明之。

  • 第十三條
    興建專用公路之公私機構對下列汽車,不得拒絕通行: 一、消防車。 二、救護車。 三、警備車。 四、搶修工程車。 五、專供郵電用車。 六、公路主管機關審核附加條件增列無害通過之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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