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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
  • 交通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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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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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筆,共5頁,目前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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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102.10.21.簽見
  • ※按我國立法者為避免人民財產權受不當侵害,特於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明文「協議價購」為徵收之法定先行程序,是該協議價購金額,應按需用土地人及土地所有人協議當時之市場正常交易價格而定。至經雙方協議價購後,欲針對徵收補償金額高於協議價購金額之差額予以補發,該差額之補發,性質上即非屬協議價購之範圍,除有其他法律規定或因政策性考量專案簽請同意者外,似不宜遽然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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