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
- 交通類
8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0.11.21.北市法一字第9020889100號函
- ※身心障礙人士於身心障礙專用車位停車時,是否應置放「專用停車位識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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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0.9.26.北市法二字第09020736200號函
- ※捷運公司經營捷運轉乘停車場業務,係屬停車場經營業者,故須受該定型化契約範本內有關「路外停車場租用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之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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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89.9.18.北市法一字第8920744400號函
- ※貴局對計程車業者公、工會提送之運價調整方案,依公路法第三條、第四十二條規定有審查並作成決定(包括調整其所送運價方案)之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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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89.9.6.北市法一字第8920691200號函
- ※政府為便民而提供不同繳費方式供民眾選擇利用,基於合理性及平等性考量,違規人既因持信用卡繳納費用而享有便利,因此增加之費用支出,自應由其自行負擔,始符合受益者付費與使用者付費之公平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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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89.6.22.簽見
- ※捷運公司章程之修正,應依前揭設置管理條例之規定,報本府核定後,始生效力;至公司法所定應經股東會決議,係屬捷運公司內部之行為,捷運公司完成股東會修正章程之決議,僅生該公司內部意思表示之效力,而該章程修正之對外效力,尚待本府核定後,始產生法定效力(此項核定,性質上為行政法上所謂形成私法效力之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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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88.12.29.北市法一字第8820945900號函
- ※惟於拆除之前,請核對本案候車亭假處分是否均已全部撤銷,如尚有剩餘少數幾處候車亭未撤銷假處分時,可持上述最高法院之勝訴判決聲請撤銷後,再據以拆除
87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88.12.29.北市法一字第8820964600號函
- ※按「任我停」公車係 貴局在符合營運管理自治條例規定下,函請公車處辦理及核准客運業者在案之特殊公車路線或特殊班次,又營運管理自治條例係依據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二十條之規定,經本市議會審議通過後發布施行之市法規, 貴局依市法規授予之權責所為之核准,應屬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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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86.8.22.北市法一字第8620334200號函
- ※有關經仲裁判斷確定之債權,債務人得依民法抵銷之規定,向債權人為抵銷之意思表示,不受商務仲裁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項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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