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央
- 教育類
3142
- 教育部64.09.26. 臺(64)函民字第08604號函
- 私立學校聲請辦理財團法人變更登記時,應提出不動產移轉登記為法人所有之證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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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6
- 教育部64.07.25. 臺(64)人字第18785號函
- 私立學校校長及專任教員均不得兼營商業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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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8
- 教育部64.06.13. 臺(64)人字第14757號函
- 現職國小教師如具有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之學歷,經修習特殊教育科目學分達規定標準者,准予比照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標準表說明第八條規定提敘一級
3160
- 教育部63.03.07. 臺(63)中字第5705號函
- 現任中等學校教師修習教育科目學分已提敘一級,經登記或檢定合格後,修習登記或檢定學科相同之專門科目二十學分,此等人員應照本部六十二、九、十三臺(62)參字第二三四0一號令規定:「二者兼修者仍以提敘一級為限」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