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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行政/財政/專賣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財政部臺財庫字第10503773520號、衛生福利部部授食字第1051304161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全文六條,自發布日施行
  • 第一條

    本標準依菸酒管理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第二條

    酒類中甲醇之含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白蘭地、葡萄蒸餾酒、甘藷蒸餾酒每公升(純乙醇計)含量二千毫克以下。
    二、水果渣蒸餾酒、葡萄以外之其他水果釀造酒及蒸餾酒每公升(純乙醇計)含量四千毫克
      以下。
    三、葡萄酒、Tequila龍舌蘭酒每公升(純乙醇計)含量三千毫克
      以下。
    四、啤酒類、穀類釀造酒類、其他釀造酒類、威士忌、白酒、米酒、其他蒸餾酒、料理酒類
      、食用酒精類每公升(純乙醇計)含量一千毫克以下。
    五、再製酒類中甲醇之含量,應符合所使用酒精、釀造酒或蒸餾酒等基酒之甲醇含量規定。
    六、其他食用酒類每公升(純乙醇計)含量一千毫克以下。

  • 第三條

    酒類每公升中鉛之含量標準為零點三毫克以下。

  • 第四條

    酒類中下列添加物,應符合如下規定:
    一、防腐劑:
     (一)以水果為原料之酒類,每公升中己二烯酸殘留量零點二公克以下。
     (二)酒精含量百分之十八以下之食用酒類,每公升中苯甲酸殘留量零點四公克以下。
     (三)前二目規定之同一酒品,各防腐劑殘留量除以其限量標準所得之數值總和不得大於
        一。
     (四)其他食用酒類不得添加己二烯酸及苯甲酸。但經證明屬製程中自然產生、原料天然
        存在或轉帶,且其殘留量未逾第一目及第二目規定上限者,不在此限。
    二、著色劑:葉黃素殘留量以lutein計為每公升十毫克以下。
    三、其他添加物:
     (一)以水果為原料之酒類,每公升中二氧化硫殘留量零點四公克以下。
     (二)啤酒類及以穀類為原料之酒類,每公升中二氧化硫殘留量零點零三公克以下。
     (三)其他食用酒類不得添加二氧化硫。

  • 第五條

    酒類或用於酒類中添加物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者。
    二、從未供於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者。

  • 第六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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