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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故宮博物
中華民國103年6月5日國立故宮博物院臺博文字第10300057611號令廢止,,並自即日生效
  • 一、國立故宮博物院(以下簡稱本院)為有效管理藏品圖像授權,落實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
      第二十一條規定,特訂定本規定。

  • 二、本規定用詞定義如下:
     (一)本院藏品圖像:指由本院管理之藏品所製作之底片、照片、數位圖檔或其他圖像資
        料。
     (二)衍生品:指利用本院藏品圖像所生產或製作之應用產品。
     (三)權利金:指申請人向本院申請授權使用藏品圖像時應繳付之費用,依授權類別不同
        ,分為定額制權利金或比例制權利金。比例制權利金依本院藏品圖像使用於產品市
        場之建議售價及數量所佔比例定之。
     (四)建議售價:指衍生品公開發行或銷售時之市場終端價格(含稅價),以新臺幣計算
        。

  • 三、授權利用類別如下:
     (一)學術研究、發表論文或非營利之出版發行學術研究成果及其他教育用途。
     (二)編製依法令應經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教育類用書。
     (三)出版發行書籍、報紙、雜誌、期刊及其他影音出版品(包括VCD、DVD等有載體之產
        品)。
     (四)印製廣告傳單、DM手冊、菜單、海報及其他廣告文宣。
     (五)布置劇院、展演或展覽場地、旅館飯店、餐廳、商業攤位、購物商場裝潢、廣告看
        板及其他布置者。
     (六)產品之包裝材設計。
     (七)印製金融卡、電話卡、大眾運輸票卡、郵票、禮券等。
     (八)小型生活用品(文具用品、明信片、時曆(月曆、日曆)、賀卡、娛樂用品、餐具
        用品等)。
     (九)大型生活用品(傢俱、寢具、衛浴設備、家電等)。
     (十)除電子書發行以外之網際網路公開傳輸、網路廣告。
     (十一)其他經本院專案核可之文化創意產品。
      本院藏品圖像得結合本院註冊商標以專案依規定授權申請人商業化使用。
      本院得將藏品圖像資料之授權或同意使用業務公開徵求法人或團體辦理。

  • 四、本院藏品圖像授權之申請人,應檢具申請表、藏品圖像樣本,並依「授權利用類別」檢
      附相關設計樣稿(或企劃書)及相關證明文件,經本院審查並同意非專屬授權後,簽訂
      契約為之(非營利行為無需簽訂契約)。
      本院基於妥慎管理藏品圖像,得就提供藏品圖像張數、規格及使用範圍等為適當之限制
      。
      本點第一項之相關設計樣稿(或企劃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如下:
     (一)學術研究、發表論文需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如教師證、學生證等)。
     (二)依法令應經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教育類用書需檢附教育部之審定書。
     (三)出版發行書籍、報紙、雜誌、期刊或發行學術研究成果及其他教育用途之書籍需檢
        附設計樣稿(或企劃書)。

  • 五、申請程序:
     (一)申請人以自行填選方式填載申請表,依其用途填選下列申請事項:授權利用類別、
        發行地區、發行語文、版面大小、發行數量、使用期限,並填寫建議售價、成本分
        析及其他應記載事項。
     (二)申請人交付上述申請相關文件後,本院即進行文件及設計樣稿審查並檢索有無申請
        人所需之館藏影像資料等相關作業。申請文件如有錯誤缺漏等事項,本院即通知申
        請人補正。
     (三)申請文件資料完備後,本院即通知申請人繳費。
     (四)本院確認申請人繳費後,即寄出申請之影像資料。
     (五)申請人須於規定使用期限內,繳交授權樣品及還片以利結案。

  • 六、圖像授權費用依下列情形分別計算之:
     (一)政府機關(含國營事業)利用本院藏品圖像者,如為非營利用途,得採免費方式辦
        理;如為營利用途,得以五折計算。
     (二)與本院有互惠關係之海內外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得以對等原則優惠。
     (三)已申請案件於達到授權數量後(以定額制權利金計收時)或授權期間屆滿(以比例
        制權利金計收時)改版再次申請利用者,定額制權利金得依表定收費標準八折計算
        ;比例制權利金得按權利金收費標準表所定比例酌減2%。
     (四)本院因公務政策需要,經本院專案核定者,以公開徵求授權印製出版品方式辦理,
        惟其權利金底價得按收費標準之五折訂定。
     (五)企業或個人捐助本院各項活動推廣者,其捐助金額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以每達
        一百萬元為單位,本院無償提供館藏圖像一張,作為捐助者產品廣告宣傳及行銷之
        非直接營利目的使用,其使用期限為二年。
     (六)依本院品牌授權、合作開發商品或其他授權合作方案,應繳交開發商品之圖像應用
        費者,每張影像均以新臺幣 1,200元計收。同一張影像於同一授權合作方案內使用
        二次以上者,依相關授權合作規範計收。

  • 七、申請本院藏品圖像授權,其權利金收費標準如附表-國立故宮博物院藏品圖像資料授權
      之權利金收費標準表。
      申請用途所屬類別及營利或非營利之目的或行為,以本院之認定為準,於本院收費標準
      表未規定者,依收費標準表類似可比照之項目辦理。

  • 八、依本院授權使用本院藏品圖像,應於圖版旁或於版權頁上載示「國立故宮博物院藏品」
      ;製成品完成後二個月內,應繳交樣品二份供本院存參。

  • 九、本院藏品圖像底片或數位圖檔借用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必要時得申請延長,延長期
      限不得超過二個月。

  • 十、為確保申請人依約履行,於契約簽訂時,申請人須支付本院履約保證金(相當於權利金
      之20%)。若無違反契約相關規定者,於申請人依約履行完畢後無息退還。但未依前點
      規定載示或逾期未繳交樣品者,則沒收履約保證金。

  • 十一、申請人使用本院藏品圖像時,若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本院有權隨時終止授權,已
       繳交之權利金或其他費用不予退還,並於二年內不得再申請使用本院藏品圖像:
      (一)違背國家法令。
      (二)危害社會善良風俗。
      (三)實際使用情形與書面申請內容有所不符。
      (四)未經本院同意擅自再授權第三人使用。
      (五)使用本院藏品圖像,未敘明圖像來源,或未為適當標示。
      (六)其他有足生損害於本院權益之事實或行為者。
       申請人若因前項情事致本院受損害時,本院得請求申請人賠償之,其屬可歸責於申請
       人之故意或過失造成第三人侵害本院權益時,申請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 十二、申請人若未向本院提出申請或未經本院同意即擅行使用本院藏品圖像時,本院得依法
       請求損害賠償外,並得請求申請人支付相當於權利金10倍或查獲商品總價50倍數額之
       賠償金。惟申請人雖有違反本規定情事,然於本院或司法機關查獲前即向本院補提申
       請者,本院得酌情從寬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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