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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民事
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司法院院台廳少家二字第1100000000號函修正發布第六點、第八點,並自即日生效

  • 一、本作業程序所稱緊急保護令,係指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六條第四項
      規定核發之緊急保護令。


  • 二、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下簡稱「聲請機
      關」)聲請緊急保護令,應依本作業程序之規定辦理。


  • 三、警察機關應以直轄市、縣(市)警察局、警察分局為聲請人,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應以直轄市、縣(市)政府為聲請人,並均應指
      定專人負責聯絡。


  • 四、緊急保護令之聲請,得以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為之。但非
      上班時間應儘量以電信傳真方式聲請。


  • 五、地方法院應設專線,上班時間接至紀錄科,非上班時間接至法警室。
      本作業程序所稱地方法院,於設有少年及家事法院之地區,指少年及
      家事法院。


  • 六、司法院每三個月發布保密代碼一次,分送臺灣高等法院、福建金門、
      連江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檢察署、衛生福利部、內政部警政署,供聲
      請機關以電信傳真方式聲請之用。必要時,並得視實際需要隨時發布
      變更。


  • 七、聲請機關以電信傳真方式聲請者,應於聲請書狀前附加首頁,載明傳
      送書狀頁數、傳送人或聯絡人姓名、性別、職稱、所屬機關名稱、地
      址、電話號碼、回傳文件傳真號碼等項。


  • 八、地方法院收受聲請機關以電信傳真方式之聲請書狀後,應即以電話向
      聲請人或聯絡人查證保密代碼;是否為有權聲請機關有疑義時,得請
      聲請機關專人查證。查證無誤後,如發現頁數不全或其他缺漏不明,
      應以電話或電信傳真方式通知聲請人補正。


  • 九、上班時間地方法院人員依前點規定處理後,應即在聲請書狀文面加蓋
      機關全銜之收文章,註明頁數、時間及加蓋騎縫章,並完成收文程序
      後,即送承辦法官辦理,非上班時間應先由法警在書狀上載明收受時
      間,即刻送請法官辦理;並均於次一上班之日中午前,將聲請書狀送
      法院收發室處理。


  • 十、法官如認聲請資料無法審認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時,得請
      行為發生地、被害人住居所地或相對人住居所地之警察分局協助調查
      ,警察人員應即速配合調查,並將調查結果以電話或電信傳真方式回
      報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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