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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3-13-3032
中華民國112年5月9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2)北市都建字第11261128081號令修正發布,自112年6月1日起生效

  • 壹、計畫目的
      鑒於本市老舊建築物更新重建之需求殷切,為協助市民瞭解「都市危
      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之內涵,爰培訓有志於推動老屋重建
      的專業人士,經集訓整軍後成為「危老重建推動師(以下簡稱推動師
      )」,免費為市民提供法令解說、協助社區住戶整合意願、輔導申請
      耐震能力評估,凡經評估可適用「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
      例」重建者,即協助提具重建計畫申請重建。另對於結構快篩判認有
      潛在危險疑慮的建築物,輔導辦理耐震能力評估及階段性補強;對未
      成立管理組織的老舊公寓,輔導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舉管理負責人;
      六層以下的老舊集合住宅,亦可輔導增設昇降設備或辦理修繕。主管
      機關並視推動師各階段輔導成效,衡酌個案戶數多寡,核予適度之輔
      導推動費,藉以激勵推動師擔綱社區重建或修繕改良的總顧問角色,
      提供宣導、諮詢、輔導、整合等有關事務,全程服務,俾加速本市老
      舊建築物之更新、補強修繕,改善市容觀瞻,並達到都市防災之目的
      。


  • 貳、主管機關:本計畫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執行機關為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協辦機關為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 參、計畫期程:本計畫自發布日起至民國一一六年五月三一日止。


  • 肆、推動師招募組別與培(回)訓講習
      一、推動師組別
        (一)A組:開業建築師。
        (二)B 組:領有建築師、土木技師、結構技師、都市計畫技師
           、不動產估價師、律師、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會計師
           等國家考試及格證書者。
        (三)C組:
           1.任職或從事都市更新、建築設計、都市計畫、都市設計
            、室內設計、景觀設計、建築經理、土地開發、營建土
            木、不動產估價、地政、不動產經紀、房屋仲介、不動
            產法務、金融機構、信託機構等相關領域之工作者。
           2.大專院校相關科系所畢業者:包含都市計畫、建築、營
            建、市政、地政、不動產估價、城鄉、室內設計、景觀
            、土地管理、土木、土地資源等。
        (四)D組:
           1.現任或曾任里長、鄰長。
           2.現任或曾任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公寓大廈管
            理服務人員(須領有認可證並實際從事社區服務者)等
            熱衷社區服務人士。
           3.本市轄區內屋齡達三0年以上建築物之所有權人或其「
            配偶」及直系親屬。
           4.本組已於一0九年一二月三一日後停止培訓講習,不再
            適用。
      二、推動師之消極資格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推動師,其已充任者,即當然解任
        。但受緩刑宣告,或其刑經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易服勞役
        、受罰金宣告執行完畢,或判決無罪確定者,不在此限:
        (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肅清煙毒條例、麻醉藥品管制條
           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貪污治
           罪條例、人口販運防制法、洗錢防制法之罪者。
        (二)曾犯刑法之竊盜、搶奪、強盜、詐欺、背信、重利、侵占
           、妨害自由、恐嚇及擄人勒贖或贓物罪章,受有期徒刑之
           宣告者。
        (三)因故意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受有期徒刑逾六個月以上之宣
           告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或執行完畢未滿一年者。
        (四)有重大喪失債信情事,尚未了結或了結後尚未逾二年者。
      三、推動師之培(回)訓講習
        (一)報名方式:參訓學員逕向執行機關公開遴選辦理之培訓機
           構報名。詳細之培(回)訓方式與內容等,另於培訓機構
           及執行機關網站公告。
        (二)課程規劃:
           1.培訓講習方式:
            培訓機構應辦理培訓之課程內容及時數,分組規定如下
            ,
            A組:

    項次

    課程名稱

    1

    都市及危險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相關法規

    2

    危險老舊建築物改建之效益評估要領

    3

    危老建築物拆除重建成本分析與財務規劃

    4

    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之融資與信託申辦實務

    5

    危老推動師社區溝通技巧與意見整合實務

    6

    其他(由專業機構依課程需求彈性調整)

    備註:培訓課程不得少於一二小時,各課程研習時數由培訓機構依實際需求分配。


            B.C組:

    項次

    課程名稱

    1

    臺北市危老都更推動師培訓執行計畫及輔導推動費請領實務

    2

    都市及危險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及相關法規

    3

    臺北市建築物耐震能力評估申辦程序及費用補助

    4

    臺北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計畫研擬及費用補助

    5

    臺北市老舊建築物重建規劃設計相關法令疑義解說

    6

    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相關稅捐實務

    7

    危險老舊建築物改建之效益評估要領

    8

    危老建築物拆除重建成本分析與財務規劃

    9

    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之融資與信託申辦實務

    10

    危老推動師社區溝通技巧與意見整合實務

    11

    危老重建服務契約宜載明內容與注意事項

    12

    老舊公寓大廈成立管理組織申請報備實務

    13

    其他(由專業機構依課程需求彈性調整)

    備註:培訓課程二一小時,各課程研習時數由培訓機構逕予分配,惟編號7、10課程之授課時數各不得少於三小時。


           2.回訓講習方式:
            培訓機構辦理回訓之必修課程及各組別修習時數,規定
            如下,
            (1)必修課程

    項次

    課程名稱

    備註

    1

    近期危老條例及其子法修正重點及相關函釋

    必修

    2

    近期臺北市危老重建相關法令修正重點解說

    必修

    3

    危老推動師輔導案件報備及推動費請領實務

    必修


            (2)除上項必修課程外,培訓機構應針對回訓學員自行開
             設必要之選修課程並分配上課時數。
            (3)回訓課程修習總時數:
             A.A組:不得少於七小時。
             B.B、C組:不得少於一四小時。
             C.D組:不得少於二一小時。
        (三)結訓門檻:參訓學員於修滿培(回)訓課程後,得參與結
           訓測驗,測驗成績達八0分以上者,由培訓機構發給「臺
           北市危老重建推動師課程(換證回訓)講習合格證明」。
      四、推動師之資格證明
        (一)推動師證件之核發:參訓學員領得講習合格證明,並簽署
           「臺北市危老重建推動師聲明書」者,由主管機關核發「
           臺北市危老重建推動師認可證」及識別證,認可證及識別
           證有效期限為二年,逾期失其效力。
        (二)推動師證件之換發:推動師得於聘書或認可證資格屆期日
           之前、後各二個月期間,提具聘書或認可證有效期限內累
           計達三0分以上之輔導服務積分證明,始能參加培訓機構
           換證回訓課程,取得講習合格證明,填具換證申請書申請
           換發,由培訓機構依當年度號序製作新證,並送主管機關
           用印後轉送申請人收執。
        (三)推動師證件之補發:推動師之聘書、認可證或識別證如因
           故遺失或污損,得向原培訓機構申請補發,由培訓機構依
           原證號製作補證,並送主管機用印後轉送申請人收執。
        (四)原領有危老重建推動師聘書因屆期申請換發或因故遺失或
           污損申請補發者,改發危老重建推動師認可證,屬補發者
           其效期同原聘書。
        (五)推動師之資訊公告:有關推動師之相關資訊(姓名、性別
           、專業證照、服務專線、服務單位及職稱、電子信箱或Li
           ne帳號等),經當事人同意後,執行機關得置於網站公開
           宣導,俾利媒合本市具有重建需求之社區住戶逕為洽訪。


  • 伍、公寓大廈進階課程培訓講習
      一、報名方式:參訓學員逕向培訓機構報名。詳細之培訓方式與內容
        等,另於培訓機構及執行機關網站公告。
      二、課程規劃:培訓機構應辦理培訓之課程內容及時數,規定如下:
        (共一四小時)

    項次

    課程名稱

    主要內容

    課程時數

    1

    社區自治-公寓大廈管理概要

    1.公寓大廈成立管理組織之目的與效益
    2.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概要

    三小時

    2

    公寓大廈管理組織之籌組及運作

    1.公寓大廈管理組織成立之法令依據
    2.管理委員會籌組及會議規範
    3.管理委員之選任及權責

    二小時

    3

    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申辦作業實務

    1.管理組織籌組及報備流程
    2.管理組織報備相關書表文件
    3.管理組織申報系統介紹

    二小時

    4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籌備及會議規範

    1.區權會議召集與籌備流程
    2.區權會權責及相關規範
    3.社區自治規約訂定、效力及應用

    二小時

    5

    公寓大廈相關獎勵補助及申辦實務

    1.老舊公寓增設昇降設備

    二小時

    2.結構快篩及階段性補強

    一小時

    3.外牆安全檢查診斷申報及修繕補助

    一小時

    4.老舊建築物外牆整新

    一小時


      三、結訓門檻:參訓學員於修滿培訓課程後,得參與結訓測驗,測驗
        成績達八0分以上者,由培訓機構發給結業證書。


  • 陸、培訓機構之作業規範
      一、培訓機構之遴選
        (一)推動師培訓機構採公開遴選,凡有意願之專業機構、學校
           或團體,得提具計畫書向執行機關申請評選為培訓機構,
           執行機關得成立評選小組,就申請資格、計畫書進行審查
           及評選,經獲選後允其辦理推動師之課程講習訓練事宜。
        (二)既有培訓機構得提報新增公寓大廈進階課程計畫,經執行
           機關同意後辦理訓練事宜。
      二、授課講師資格
        培訓課程之講師應檢附授課同意書,並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
        (一)現任或曾任大學校院講師以上職務,並就講授課程具相關
           科系教學經驗者。
        (二)從事都市更新、老屋重建、社區溝通、公寓大廈管理等相
           關專題研究,並有專案報告書/著作,或大學校院與課程
           相關之課題研究,取得碩士以上學位,且具三年以上工作
           年資者。
        (三)大專以上相關科系畢業,現任或曾任營建(繕)主管機關
           之相關業務人員或相關專業團體主管職位達三年以上者。
        (四)其他具有相關專業實務經驗送交主管機關認可者。但「危
           老推動師輔導案件報備及推動費請領實務」之課程師資,
           限於執行機關內從事相關案件審查人員,或曾辦理輔導案
           件報備及推動費請領各五案以上實務經驗者。
      三、課程教材與教學場地
        (一)培訓機構應依本計畫揭示之課程內容詳予規劃、編寫教材
           內容,並送執行機關備查後,責由培訓機構自行印製。
        (二)培訓講習之教學場地應符合都市計畫、建築與消防法規之
           教學、講習、會議或集會之空間。
      四、公告開班報名資訊
        培訓機構應將講習訓練之課程內容、上課時數、報名及收費方式
        等相關事項,於講習前十日刊登於機構網站公告周知,並與執行
        機關網站建立資訊連結。每梯次參訓人員上限不得超過一五0名
        ;報名人數達五0名以上者,應即開課。
      五、推動師培訓講習及證件換(補)發收費基準
        (一)推動師培訓講習收費基準:培訓機構應就教材編撰、結業
           證明書、學員手冊之印製、教學場地租用、代辦午餐、行
           政事務、交通、宣導、講師鐘點費、講習資訊公告、相關
           行政事務等費用,覈實編製經費預算表,向報名參訓之學
           員收費,但每梯次課程時數二一小時,每人以新臺幣三五
           00元為限;課程時數一四小時,每人以二九00元為限
           ;課程時數一二小時,每人以新臺幣二五00元為限;課
           程時數七小時,每人以新臺幣二000元為限。
        (二)推動師證件換(補)發收費基準:培訓機構受理推動師申
           請聘書、認可證或識別證之換發或補發,得酌收行政作業
           費,但每件收費最高額度以新臺幣二00元為限。
      六、培訓課程品質管考
        (一)培訓機構應成立教學工作小組,設置班主任並具備專責服
           務人員,以利教學督導及輔導、服務等事宜,並隨時巡視
           參訓學員上課簽到(退)等情形。
        (二)參訓學員必須全程參與,不得請假,如有遲到或早退超過
           一五分鐘者,該節視同曠課,應不允參加結訓測驗;如發
           現委由他人代理上課或簽到(退)情事者,撤銷其參訓資
           格。
        (三)結訓測驗由各培訓機構自行命題,測驗過程應嚴格執行考
           場秩序,不得舞弊,舞弊者以零分計算。測驗成績達八0
           分以上者,由培訓機構發給講習合格證明,並於當梯次講
           習結束後二0日內造冊,送主管機關備查。測驗成績未達
           八0分之學員,培訓機構得安排補考,但補考以一次為限
           。
        (四)結訓合格學員清冊,應註明學員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
           編號、出生年月日、學經歷、通訊處、聯絡電話、相關專
           業證照號碼、講習合格證明字號等基本資料,併同推動師
           聲明書、上課簽到(退)紀錄等資料彙整建立電子檔,函
           送主管機關備查。紙本資料責由培訓機構自行保管至少三
           年。
        (五)培訓機構應協助主管機關製作、補發或換發推動師之認可
           證及識別證(均附相片),並經主管機關用印後轉送各推
           動師收執。


  • 柒、推動師之輔導
      一、推動師之輔導積分
        (一)按重建階段核給輔導服務積分:為協助本市危險及老舊建
           築物加速重建,推動師得自行遴選輔導社區或接受執行機
           關媒合有輔導需求之社區,夥同土地開發、建築企劃、設
           計、施工、銷售等協力廠商進行輔導。執行機關將視個案
           輔導績效,核予輔導服務積分(完成耐震初評者一0分、
           完成耐震詳評者一0分、重建計畫報核者三0分)。
        (二)輪值工作站核給服務積分:
           1.為便利老舊社區住戶就近諮詢需求,有服務熱誠之推動
            師或民間單位,得籌組跨領域團隊,向主管機關申請設
            置「危老重建工作站」,由 A、 B、 C組之推動師進駐
            輪值,免費提供諮詢服務(輪值時間以每班三小時計算
            ,核給輔導服務積分一分)。
           2.推動師若未依既定的服務時段進駐工作站,或有遲到、
            早退等情事者,除當次不予核給積分外,並倒扣二分。
        (三)參加進階課程核給輔導服務積分:
           1.推動師於聘書或認可證有效期限內參加公寓大廈進階課
            程培訓,領得培訓機構核發之結業證書者,或參加都市
            更新處主辦之輔導自主更新專業班教育訓練,領有結訓
            證書者,分別核給輔導服務積分一0分。未領得公寓大
            廈進階課程結業證書者,將不予核給公寓大廈整建維護
            相關輔導服務積分及輔導推動費。
           2.推動師於聘書或認可證有效期限內參加培訓機構函送執
            行機關核備之「危老推動師進階課程」,並領得培訓機
            構核發之參訓證明,其參訓時數每達四小時者,核給輔
            導服務積分二分。惟聘書或認可證有效期限內參訓進階
            課程合計之輔導服務積分,最多核予一0分為限。
        (四)輔導公寓大廈整建維護核給輔導服務積分:
           1.完成輔導民國九二年以前興建完成,且六層樓以上之公
            寓大廈成管理組織者,核給輔導服務積分一0分。
           2.輔導經執行機關依「臺北市建築物外牆飾面剝落查處執
            行計畫」判定屬D級或E級且公告列管之建築物完成修
            繕解除列管者,核給輔導服務積分一0分。
           3.輔導私有建築物完成階段性補強者,核給輔導服務積分
            二0分。
           4.輔導屋齡二0年以上且六層樓以下之集合住宅完成增設
            昇降設備者,核給輔導服務積分三0分。
           5.輔導公寓大廈依「臺北市協助老舊建築物修繕補助作業
            規範」完成外牆整新者,核給輔導服務積分三0分。
        (五)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完成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者,核給
           輔導服務積分三0分。
      二、績優推動師之表揚
        推動師對本市危險老舊建築物重建工作之推動,績效優良或貢獻
        卓著者,得由主管機關發給獎狀並公開表揚。獲頒績優推動師獎
        狀者,得憑狀申請換證,免參加回訓講習。
      三、輔導推動費之核發
        推動師報備輔導案件,必須提具「臺北市危老重建推動師全程輔
        導重建說明書」(如附件),於輔導完成下列各款事項之一者,
        得依「臺北市危老重建推動師輔導推動費核發要點」規定申請輔
        導推動費。但推動師為現任里長或具公職人員身分者,不予核發
        。
        (一)輔導適用「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之建築
           物辦理耐震能力初步評估、詳細評估或提具重建計畫報核
           。
        (二)輔導民國九二年以前興建完成,且六層樓以上未曾報備管
           理組織之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
        (三)輔導屋齡二0年以上且六層樓以下之集合住宅增設昇降設
           備。(不得與本市原有住宅無障礙設施改善費用補助重覆
           )。
        (四)輔導集合住宅依「臺北市協助老舊建築物修繕補助作業規
           範」辦理外牆整新。
        (五)輔導經執行機關依「臺北市建築物外牆飾面剝落查處執行
           計畫」判定屬D級或E級且公告列管之建築物辦理修繕。
        (六)輔導經結構安全快篩判認有潛在危險疑慮之建築物辦理耐
           震能力初步評估或申請階段性補強。
      四、危老都更推動師之認證
        推動師具備下列各項資格者,得檢具相關事證,向培訓機構申請
        換發「危老都更推動師」認可證及識別證,由培訓機構依當年度
        號序製作新證(任期同原領推動師證件),並送主管機關用印後
        轉送申請人收執。
        (一)依本計畫完成輔導報備案件。
        (二)領有公寓大廈進階課程講習結業證書者。
        (三)一0八年度以後曾參加臺北市都市更新處主辦「更新會輔
           導培訓專班或輔導自主更新專業班」教育訓練,並領有結
           訓證書或領有「新北市都市更新推動師證明」者。
      五、危老都更工作站
        既有A、B、C組推動師之「危老重建工作站」,其中成員達一
        0名以上具「危老都更推動師」資格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晉級
        為「危老都更工作站」。


  • 捌、本計畫經費來源:執行機關推動本計畫所需經費,由中央補助款或執
      行機關年度預算相關業務費用支應。


  • 玖、本計畫之督導及考核
      一、推動師資格之撤銷或廢止
        推動師之參訓報名資料、輪值危老重建工作站、報備輔導社區、
        申請輔導推動費案件,嚴禁虛偽造假、任由他人冒名頂替、冒用
        他人身份等情事,或經查證涉有違反消極資格之情形者,主管機
        關得撤銷或廢止其推動師資格,並不得經由回訓回復資格,且不
        予核給輔導推動費;如已撥款,得要求全額繳回或核扣部分輔導
        推動費;經通知限期繳回而逾期未繳回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二、推動師業務違失之書面警告
        推動師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處以書面警告,受書面
        警告累計達 3次者,廢止其推動師聘書或認可證。
        (一)假借政府機關名義散發文宣品或進行住戶洽訪。
        (二)提供民眾錯誤資訊、法令或資料等。
        (三)利用公開說明會場合宣導非該場次主軸項目誤導民眾。
      三、培訓機構違失之書面警告及解任
        (一)培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視違失情節輕重
           ,予以書面警告或記缺點:
           1.參訓學員資格不符本計畫規定者。
           2.課程師資、課程教材未依規定於開課前函送主管機關備
            查者。
           3.未依規定於當梯次講習結束後二0日內造冊送主管機關
            備查者。
           4.其他違反本計畫規定,經主管機關審認違失情節應予書
            面警告或記缺點者。
           5.培訓機構自第一次遭書面警告之日起,一年內累計警告
            達二次者,應記缺點一次。
        (二)培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予以解除其委任
           :
           1.自第一次遭記缺點起,一年內累計遭記缺點達五次者。
           2.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未妥善保護參訓人員
            之個人資料有洩漏個資致生訟累,經查有具體事實者。
           3.依本計畫發給之講習結業證書,經查涉有虛偽不實者,
            得撤銷或廢止該推動師資格並究責。
           4.未依本計畫第肆點及第伍點之規定開設課程。
           5.其他違反本計畫規定,經主管機關審認確實有違失情節
            嚴重者。


  • 拾、相關書表:本計畫所需相關書表格式,由主管機關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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