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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歷史法規

行政/交通/公路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非現行版本
中華民國49年7月28日
中華民國91年3月21日交通部交路發字第0九一B0000一五修正發布附表三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五條

    經核准籌備之汽車運輸業,應自核准之日起六個月內籌備完竣,並於籌備期間依法辦理公 司或商業登記,備具立案申請書(如附表二),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准,發給汽車運 輸業營業執照(如附表三)及公路汽車客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之營運路線許可證(如附 表四)後,方得開始營業或通車營運。 附表三 ┌───────┐ │背均地或及資負│ │面記址行公本責│ │ 載,號司額人│ ┌────┬─┬──┬─┬─┬┴───────┤ │中 │備│路營│營│公│業 茲 │ │ │ │線業│ │司│特 准 汽 │ │華 │ │ 區│業│或│發 車 │ │ │ │ 域│ │行│給 照 運 │ │民 │ │ 或│種│號│此 左 輸 │ │ ︵│ │ 營│ │名│照 列 業 │ │國 管公│註│ 業│類│稱│以 記 營 │ │ 職路├─┼──┼─┼─┤憑 載 業 │ │ 銜主│ │ │ │ │營 事 執 │ │年 簽管│ │ │ │ │運 項 照 │ │ 章機│ │ │ │ │。 經 │ │ ︶關│ │ │ │ │ 營 字│ │月 名│ │ │ │ │ 汽 第│ │ 稱│ │ │ │ │ 車 │ │ 及│ │ │ │ │ 運 │ │日 主│ │ │ │ │ 輸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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