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附件一-自用大客車及自用大貨車牌照申領審核規定.pdf
- 附件一之一-自用小貨車牌照申領審核規定.pdf
- 附件一之二-個人申領身心障礙者專用車輛牌照審核規定.pdf
- 附表-申請自用大客車、貨車牌照申請書.pdf
- 附件九-液化石油氣汽車改裝完成檢驗合格紀錄表.pdf
- 附件十-化石油氣汽車燃料系統檢驗.pdf
- 附件十三-壓縮天然氣汽車燃料系統檢驗規定.pdf
- 附件十四-計程車設置車頂廣告看板架審驗作業規定.pdf
- 附件十一-車輛總重量及總聯結重量限制規定.pdf
- 附件五- 大客車、大貨車、曳引車、小型汽車附掛之廂式拖車及幼童專用車應備有滅火器規定.pdf
- 附件六-大客車車身各部規格應符合左表規定.pdf
- 附件六之一-新型式大客車車身各部規格規定.pdf
- 附件七-車輛燈光與標誌檢驗規定.pdf
- 附件十二-幼童專用車車身各部規格.pdf
- 附件十七-拖車標識牌及車身(架)號碼打刻規定.pdf
- 附件六之二-使用中及既有車型大客車車身各部規格規定.pdf
- 附件十五-汽車設備規格變更規定.pdf
- 附件十六-大客車保養紀錄表.pdf
- 附件十八-動力機械保養紀錄表.pdf
- 附件二-汽車裝載危險物品分類表.pdf
- 附件三-危險物品道路運送計畫書.pdf
- 附件四-車輛裝載危險物品臨時通行證.pdf
- 附件八-危險物品標誌及標示牌內容及應列要項.pdf
法規資訊中央歷史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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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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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三條之三
非屬汽車及動力機械範圍之動力載具、動力運動休閒器材或其他相類之動力器具,不得於 道路上行駛或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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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三條
非屬汽車範圍之動力機械,係指下列各款之一之機械: 一、不經曳引而能以原動機行駛之工程重機械。 二、屬裝配起重機械專供起重用途且無載貨容量之起重機車或其他自力推動機械。 三、其他特定用途設計製造,不經曳引而能以原動機行駛之機械。 動力機械應先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登記領用牌證,並比照第八十條之規定申請核發臨時通 行證後,方得憑證行駛道路。 動力機械申請登記領用牌證,依其總重量及規格分為下列各類: 一、普通動力機械:總重量四十二公噸以下且其全長、全寬及全高尺度符合第三十八條規 定大貨車尺度限制之動力機械。 二、重型動力機械:總重量逾四十二公噸但在七十五公噸以下,或四十二公噸以下其全長 、全寬及全高尺度逾第三十八條規定大貨車尺度限制之動力機械。 三、大型重型動力機械:總重量逾七十五公噸之動力機械。 進口第一項第二款裝有輪式輪胎之動力機械,其方向盤應在左側。但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進口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但書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十五日起,各年得進口製造未逾十五年方向盤非 在左側之動力機械總量,依下列規定: 一、一百年:一千一百輛。 二、一百零一年:九百輛。 三、一百零二年:七百輛。 四、一百零三年:五百輛。 五、一百零四年:三百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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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三條之一
動力機械應依下列規定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登記領用牌證: 一、以裝有輪胎且方向盤在左側及確實無法使用車輛載運者為限。但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進口者,其方向盤得非在左側。 二、應繳驗公司或行號登記證明文件及檢附動力機械來歷憑證、諸元規格資料、加註尺度 之照片。 三、屬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定之危險性機械者,應檢附勞動檢查機構核發之檢查合格證明。 動力機械轉讓時,應由受讓人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動力機械應依前條第二項及下列規定申請核發臨時通行證: 一、以向公路監理機關已申請登記領用牌證者為限。 二、應檢附依法領有公司、商業或工廠登記證明文件之合法汽車修理業者出具四個月內保 養紀錄表,其保養檢查項目如附件十八。 三、屬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定之危險性機械者,應檢附勞動檢查機構核發之檢查合格證明。 四、顯有損壞道路、橋梁之虞者,不得核發臨時通行證。 動力機械牌證之型式、顏色及編號,按其種類由交通部會商相關機關訂定之。
-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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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三條之二
動力機械行駛於道路時,其駕駛人必須領有小型車以上之駕駛執照。但自中華民國九十六 年一月一日起,總重量逾三.五公噸之動力機械,其駕駛人應領有大貨車以上之駕駛執照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重型及大型重型之動力機械,其駕駛人應領有聯結 車駕駛執照。 動力機械行駛於道路時,除應依臨時通行證所核定之路線、時間、速限行駛外,並遵守下 列規定: 一、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 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以下簡稱交通指揮人員)。 二、動力機械牌證應懸掛固定於前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駕駛人並應攜帶臨時通行證。 三、在同向二車道以上之道路,應行駛於最外側車道。 四、應裝置符合規定之帶狀反光標識、輪廓邊界標識燈、照後鏡、照地鏡及防止捲入裝置 ;於日間並應開啟頭燈及輪廓邊界標識燈。 五、大型重型動力機械或方向盤非在左側之重型動力機械,應配備標識前導及後衛之車輛 隨行。方向盤非在左側之普通動力機械,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起,亦同。 六、應遵守本章汽車行駛管理各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