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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央政府非營業特種基金(以下簡稱各基金,包括作業基金、債務基金、特別收入基金
及資本計畫基金)賸餘解庫及短絀填補,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注意事項辦理。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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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作業基金年度決算賸餘超過預算部分,除填補歷年短絀逕列決算辦理外,其餘應依法分
配繳庫。但經行政院核准者,得併入以後年度循預算程序辦理分配。
債務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年度決算賸餘超過預算部分,列入基金餘額處
理,必要時由行政院依規定分配繳庫。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主計/會計
中華民國89年5月31日
中華民國107年6月15日行政院院授主會金字第1070500557號函修正發布第一點、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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