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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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前點人員之專長與授課科目相符,且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擔任基礎訓練、委升薦訓
練、佐升正訓練及員升高員訓練講座:
(一)政府機關(構)學校簡任第十職等或相當職務以上人員。但佐升正訓練得為警察(
消防、海巡)機關、學校警正一階或相當職務以上人員。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助理
教授以上人員。
(三)非政府組織或非營利組織秘書長或相當職務以上人員。
(四)公民營事業機構經理或相當職務以上人員。
基礎訓練、委升薦訓練、佐升正訓練及員升高員訓練「專題研討」之成績評量講座,應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政府機關(構)學校簡任第十一職等或相當職務以上人員。佐升正訓練為警察(消
防、海巡)機關、學校警監四階或相當職務以上人員。但有師資不足之情事,亦得
遴聘警正一階第四陞遷序列以上人員。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副教
授以上人員。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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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第三點人員之專長與授課科目相符,且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擔任薦升簡訓練及正升
監訓練講座:
(一)政府機關(構)學校簡任第十一職等主管或相當職務以上人員。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副教
授以上人員。
(三)非政府組織或非營利組織副會長或相當職務以上人員。
(四)公民營事業機構副總經理或相當職務以上人員。
薦升簡訓練及正升監訓練「專題研討」之成績評量講座,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政府機關(構)學校簡任第十三職等或相當職務以上人員。但有師資不足之情事,
亦得遴聘簡任第十二職等或相當職務以上人員。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教授
。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考試/院務
中華民國104年4月13日
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評字第10722600223號函修正發布第四點、第五點,並自107年1月18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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