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考試/考選/升等考試
中華民國89年11月29日
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考試院考臺保一字第11300005951號、行政院院授人培揆字第11300000412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十一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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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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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受訓人員應於規定時間內向訓練機關(構)、學校報到接受訓練。但因婚
、喪、懷孕、分娩、流產、重病、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或其他重大事由,
得於開訓前,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由服務機關(構)函報交通部向保訓會
申請延後訓練並經同意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