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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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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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之二
參加課程測驗,有舞弊、影響測驗或其他違規之情事,應予以扣分、不予計分或扣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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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因婚、喪、懷孕、分娩、流產、重病或其他重大事由,致無法繼續訓 練者,得於事由發生後五日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經由訓練機關(構)、學校向保訓會申 請停止訓練。但因該等事由致請假缺課時數超過課程時數百分之二十者,應予停止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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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應遵守有關訓練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訓練機關(構)、學校 函送保訓會廢止其當年度受訓資格: 一、未於規定之時間內報到或經核准中途離訓。 二、除前條事由外,請假缺課時數合計超過課程時數百分之二十。 三、未經核准中途離訓。 四、曠課。 五、冒名頂替。 六、對訓練機關(構)、學校講座、長官或其他人員施以強暴脅迫,有確實證據。 七、參加課程測驗,經依第十五條之二為扣考處分。 八、其他具體事實足以認為品德操守不良,情節嚴重,有確實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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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之一
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因喪假、分娩、流產、重大傷病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請假,致無法參 加測驗,且結訓前請假缺課時數未達第十二條但書規定者,得於事由發生後五日內,檢具證 明文件,經訓練機關(構)學校轉送保訓會核准調整測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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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受訓人員申請成績複查,應於接到成績單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向保訓會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以一次為限,並應繳納費用後,始得複查。保訓會應於受理申請成績複查之日起十五日內 查復之;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期間不得逾十日,並通知受訓人員。 受訓人員申請閱覽試卷,應於接到成績單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向保訓會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以一次為限,並應繳納費用後,始得閱覽。保訓會應於受理申請閱覽試卷之日起十五日內 ,提供閱覽;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期間不得逾十日,並通知受訓人員。 受訓人員閱覽試卷不得有抄寫、複印、攝影、讀誦錄音或其他各種複製行為。 本訓練各項成績登記或核算錯誤,經重新計算後成績達及格標準者,由保訓會補行成績及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