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105.05.17 保局(綜)字第10510911571號書函
- 金管會保險局重申各保險公司於經營或執行業務過程中,若有處理或利用先前間接蒐集個人資料之情事,應確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4條規定辦理,以維護資料被蒐集者權益
2.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105.02.19 保局(綜)字第10510905111號函
- 各保險會員公司應參考法務部函提示之步驟檢視並履行告知當事人新修正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4條規定之義務,以維護當事人之權益
3.
- 法務部 105.01.30 法律字第10503500850號函
- 104年12月30日修正之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4條第1項告知當事人義務,於符合第9條第2項規定時得免為告知,於101年10月1日前,蒐集非由當事人提供之個人資料,至修正條文尚未施行前依法利用,因前述第54條規定於該期間仍未施行,故無溯及履行該告知義務
4.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105.01.29 保局(綜)字第10510900483號函
- 各保險會員公司應確實依104年12月30日新修正之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4條規定向當事人完成告知
5.
- 法務部 105.01.20 法律字第10503501120號函
-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盡力督促所轄非公務機關,於101年10月1日前所蒐集非由當事人提供個人資料應在個人資料保護法104年12月15日修正條文施行後,依該法第54條規定完成履行告知義務
6.
- 法務部 105.01.14 法律字第10403516160號函
-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盡力督促所轄非公務機關,於101年10月1日前所蒐集非由當事人提供個人資料應在個人資料保護法104年12月15日修正條文施行後,依該法第54條規定完成履行告知義務
7.
- 法務部 104.12.21 法律字第10403516330號函
- 電信業者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舊法,基於特定目的,依電信服務契約關係合法蒐集個人資料,於該法修正施行後仍得繼續為處理及特定目的內利用,至資產管理公司接受其委託辦理催繳費用等,該公司即視同委託機關而適用前述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
8.
- 法務部 104.07.15 法律字第1040350714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公路法第56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93條等規定參照,公路主管機關為執行個人計程車客運業資格審查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並基於公民營(辦)交通運輸、公共運輸及公共建設特定目的,得向警察機關蒐集申請人犯罪前科紀錄,又警察機關提供該類資料予公路主管機關,固屬特定目的外利用行為,惟係基於協助公路主管機關審查申請人資格目的,應可認屬增進公共利益情形
9.
- 法務部 104.05.25 法律字第10403501140號書函
- 法務部就「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第6條第1項『犯罪前科』之定義」、「蒐集、處理『刑案資訊系統』個人刑案資料部分」、「將『刑案資訊系統』個人刑案資料提供予公務或非公務機關部分」、「內政部函請提供政黨負責人刑事犯罪判刑紀錄之疑義部分」等之說明
10.
- 法務部 104.01.30 法律字第1040350132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19條等規定參照,如候選人製作選舉文宣,係透過已合法公開之法院裁判書查知其他候選人犯罪前科資料,或透過大眾傳播、網際網路、新聞、雜誌等一般人可得知悉或接觸來源而取得資料,如符合第19條第1項所列情形,則任何人均得為蒐集、處理或利用
11.
- 法務部 103.12.22 法律字第10303514560號函
- 如將國軍人員之個人懲罰紀錄提供予他行政機關轉提供予民間企業,係屬特定目的外利用個人資料,須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但書各款之一規定方得利用。又民間企業查詢有關個人隱私之政府資訊時,應由行政機關視該資訊是否為檔案,非屬檔案者,除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外,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
12.
- 法務部 103.07.25 法律字第1030350862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5、16條、癌症防治法第9、13條等規定參照,公務機關基於衛生行政特定目的,將符合篩檢資格民眾個人資料,提供所轄癌症篩檢及診斷治療機構,作為通知癌症篩檢服務使用,似亦符合執行癌症防治法、該公務機關處務規程所定法定職務,該公務機關自亦得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個人資料利用
13.
- 法務部 103.06.19 法律字第1030350704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4、70條等規定參照,公務機關如函送下落不明兒童名單請各地方政府衛生局(所)及中央健康保險署比對預防接種與就醫紀錄,該比對結果並非瞭解預防接種或醫療詳細內容,僅蒐集兒童與母親「就醫診療院所名稱與地址」,以便查訪兒童行蹤,地方政府基於社會行政特定目的、法定職掌,得對該兒童及主要照顧者個人資料蒐集、處理之,又各地方政府衛生局(所)及中央健康保險署保有該資料,符合特定目的外利用事由
14.
- 法務部 103.02.20 法律字第1030350220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等規定參照,公務機關如係執行個人資料保護法細則第10條所列法規所規定職務,而蒐集或處理個人資料必要者,符合上述規定;又地方法院提供當事人個人資料予其他公務機關,尚非屬於「法院審判業務」特定目的範圍內,為特定目的外利用,應有第16條但書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始得為之
15.
- 法務部 102.11.19 法律字第1020351278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19、20條規定參照,如企業間依法進行併購,轉讓資產包含被併購公司與第三人間契約及相關權利義務,則併購前該被併購公司蒐集、處理及利用該第三人個人資料,已符合「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要件,嗣因權利義務事項業由併購公司承受,故併購公司即得於原蒐集特定目的內為處理、利用個人資料
16.
- 法務部 102.11.04 法律字第10203512220號書函
- 法務部就公會「每年印行會員名錄」、「以會務系統建置會員資料並由會員自行選擇是否公布於網站上」及「將會員名錄提供予需要之其他機關、團體或個人」等三項行為所涉個人資料保護法適用疑義之說明
17.
- 法務部 102.10.31 法律字第1020351112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15、16、20條規定參照,執行機辦理行政執行案件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向醫療機構查調義務人通訊地址,應符合上述規定,又對於受調查之醫療機構,提供個人資料予執行機關,尚非屬醫療法第72條所定「無故洩漏」情形
18.
- 法務部 102.10.28 法律字第1020351154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規定參照,該法性質為普通法,其他特別法有關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之規定,依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法理,自應優先適用各該特別規定
19.
- 法務部 102.10.25 法律字第1020351187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9、54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36條規定參照,醫療機構基於「農民保險」特定目的,蒐集被保險人醫療資料、開具農保身心障礙診斷書並提供予保險人審核保險給付,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公務機關及非公務機關相關規定,並屬特定目的內合法利用
20.
- 法務部法律事務司 102.08.05 法律司字第1020350874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規定參照,政風機構廣泛性蒐集所有涉足不當場所民眾資料及所有公務員人事差勤資料,建請得否先行篩選出「依其他事由疑有涉足不當場所之特定員工」、「業務性質敏感或為廉政查察重點之相關人員」或「具體個案中之相關人員」等類似範圍,再以此範圍分別向警察機關及人事單位蒐集臨檢紀錄表及人事差勤資料加以比對確認,以符合比例原則
21.
- 法務部 102.06.20 法律字第1020350599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精神衛生法第7條等規定參照,如各直轄市、縣(市)衛生局依「自殺防治通報系統」取得資料,進行對自殺者關懷訪視,屬對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辦理自殺防治事項為其法定職務,而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並與特定目的相符者,符合上開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範
22.
- 法務部 102.05.09 法律字第1020000908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環境教育法第19條等規定參照,政府機關如將環境教育學習資料提供其他關,因資料包含服務機關、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等個人資料,屬對個人資料利用,基於行政機關間資源管理,避免行政耗費,應符合上開規定始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23.
- 法務部 102.03.11 法律字第10100701420號函
- 參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等規定,如政府機關掌理國史、地方史研究、修纂及重要史料審訂、彙編事宜等事項,基於執行規定職務與特定目的,即得蒐集現生存自然人個人資料,並得於蒐集特定目的內利用之
24.
- 法務部 102.03.04 法律字第1010311110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19、20條等規定參照,教育單位訂定工作計畫」辦理業務,篩檢或蒐集自我傷害高關懷學生相關資料,主要係提供學校輔導室後續追蹤輔導,或用以提醒導師對於該學生多予以關心注意,如確係在學生(或家長)書面同意下進行篩檢,應未違反上述規定
25.
- 法務部 102.02.04 法律字第10200018090號書函
- 參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5條等規定,受託為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者,仍以委託機關為權責歸屬機關,故為釐清責任歸屬,委託機關應對受託者為適當監督,以確保委託處理個人資料之安全管理
26.
- 法務部 102.01.22 法律字第10103111340號書函
- 法務部就「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性侵害事件處理原則修正草案第13點是否符合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6款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說明
27.
- 法務部 102.01.21 法律字第1010311106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3條規定參照,民用航空運輸業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仍宜提出業務活動說明,以補充澄清特定目的
28.
- 經濟部 102.01.07 經商字第10100727370號函
- 因公司法性質上為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別規定,公司董事會將股東名冊及相關簿冊備置於公司或股務代理機關,供利害關係人查閱或抄錄,提供個人資料之部分,自無牴觸個人資料保護法之問題
29.
- 法務部 102.01.03 法律字第1010022668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20條規定參照,如當事人交易真意僅在單次利用照相設備,無意將個人數位照片影像檔案資料由交易公司留存且傳輸至境外供未來使用,公司擅將數位照片影像檔案資料留存、傳輸及利用,該留存照片影像檔案資料蒐集行為即已違反上述規定
30.
- 法務部 101.12.24 法律字第1010020684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6條規定參照,個人資料保護法性質為普通法,其他特別法有關個人資料蒐集或利用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法理,自應優先適用各該特別規定,故如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修正草案經立法通過,其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規定,本應優先於個人資料保護法適用
31.
- 法務部 101.12.22 法律字第1010019139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19、20條等規定參照,該法性質為普通法,如個人資料利用其他法律明定應公開或提供者,性質上屬特別規定,故公司法既已明定公司董事會應將股東名冊及相關簿冊備置於本公司或股務代理機關,供利害關係人查閱或抄錄,則提供個人資料部分,自應優先適用公司法規定,尚無牴觸問題
32.
- 法務部 101.11.26 法制字第10102126340號函
- 法務部就「港貿單一窗口運作實施辦法草案之總說明內容及第2條至第9條條文」之意見
33.
- 法務部 101.11.23 法律字第10100211340號函
- 參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等規定,地方法院檢察署係為偵辦案件目的,屬於執行法定職務,又公文業已表明案號,符合上述規定;國立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所持有病患就醫資料,因非為檢察官偵查目的蒐集,故提供檢察機關實施偵查,屬特定目的外利用,應可認為符合上述相關規定
34.
- 法務部 101.11.21 法律字第10100622750號函
- 參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中華民國總統府處務規程第9條及政府資訊公開法第6條等規定,總統任命公務人員之令文刊登於公報,應認屬法令規定職掌「必要範圍」,與上述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尚無不合
35.
- 法務部 101.11.08 法律字第10103109000號函
- 參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等規定,主管機關間進行資料交換核屬個人資料蒐集,依上述規定,自應具有特定目的,並為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方得為之,又開放系統予其他機關屬個人資料特定目的外利用,如符合法定事由之一,則得為之
36.
- 法務部 101.11.08 法律字第1010310901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規定參照,刑事警察機關向高公局蒐集個人車行紀錄資料,係基於「刑事偵查」特定目的,並符合「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要件;又高公局提供該等資料屬特定目的外利用,且係為協助偵查犯罪需要,應符合「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之情形
37.
- 法務部 101.11.08 法律字第1010310939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8條等規定參照,行政機關就指紋如取得當事人書面同意,自得為蒐集,又蒐集時並應履行告知義務,並應指定專人辦理安全維護事項,以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38.
- 法務部 101.11.07 法律字第1010310748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規定參照,如該規定未來施行,役政單位固得蒐集役男特種個人資料,惟衛生單位提供資料因非執行法定職務,而須有法律明文規定為依據,如現行法規無相關規定而有增(修)訂相關法規必要,主管機關可考量於法律或法律具體授權之法規命令中明定
39.
- 法務部 101.11.07 法律字第10103108950號書函
- 法務部就立法委員所詢「個人資料保護法分階段施行原因及企業分兩次配合法令而有無擾民情形乙案」之說明
40.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1.10.05 行執法字第10131004010號函
- 為因應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督促加強個人資料保護與管理,研擬具體因應方案教育訓練,定期及不定期實施檢查個人資料有無隨意放置及其他違反規定情事,以避免個人資料不當外洩,損害個人權益及影響政府威信
41.
- 法務部 101.06.13 法律字第10100095390號函
- 法務部就個人資料保護法迄未實施,並無涉及怠忽職守或藐視國會情形之說明及研處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