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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產業發展類
民國 105 年 05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05年5月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500037381號令修正公布第5、8、9、15、19、25、26、28、29、31、35、37條條文;刪除第21、36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1.
  • 經濟部 106.11.08 經商字第10600695760號函
  • 獨資商號電子遊戲場業登記負責人死亡之日起至新負責人辦妥負責人變更登記止,營業所生之相關違規情事,以違規行為時之「實際負責」之人為處分對象
2.
3.
4.
  • 經濟部 101.10.11 經商字第10102133640號函
  • 商業登記事項有虛偽、變造情事者,因同時觸犯刑事罰及行政罰,依行政罰法第26條規定應先依刑事法律處罰之,如經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者,得依商業登記法第30條規定辦理
5.
  • 經濟部 99.08.13 經商字第09900625370號函
  • 已歇業、撤銷或廢止登記之商業,其商業設立登記後之其他變更登記有商業登記法第29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情事,撤銷該次變更登記有其實益,所在地主管機關自應依法撤銷該次變更登記
6.
  • 經濟部 98.12.23 經商字第09800711600號函
  •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38條所稱之「廢止其電子遊戲場業之登記」應指廢止其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登記,雖經廢止其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登記,仍得依商業登記法規定辦理停、復業登記
7.
8.
9.
  • 經濟部 98.05.26 經商字第09802070210號函
  • 商業登記後經實地調查發現無營業跡象,且房屋所有權人證明無租借房屋情事,並踐行行政程序法第102條通知商業負責人陳述意見程序後,得據以撤銷其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
10.
11.
12.
13.
  • 經濟部 95.08.10 經商字第09500597780號函
  • 商業登記之撤銷除商業有登記事項有偽造、變造文書,經有罪判決確定等商業登記法第29條各款規定之情事,其所在地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撤銷外,應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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