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經濟部 106.11.08 經商字第10600695760號函
- 獨資商號電子遊戲場業登記負責人死亡之日起至新負責人辦妥負責人變更登記止,營業所生之相關違規情事,以違規行為時之「實際負責」之人為處分對象
2.
- 經濟部 105.12.26 經商字第10500744180號函
- 商業登記申請辦法98年3月23日修正施行後,商業所在地有遷移情事者始有第6條第4款適用
3.
- 經濟部 102.05.14 經商字第10202413330號函
- 「到達」係指意思表示達到相對人之支配範圍內,相對人隨時可以了解其內容之客觀狀態而言要旨
4.
- 經濟部 101.10.11 經商字第10102133640號函
- 商業登記事項有虛偽、變造情事者,因同時觸犯刑事罰及行政罰,依行政罰法第26條規定應先依刑事法律處罰之,如經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者,得依商業登記法第30條規定辦理
5.
- 經濟部 99.08.13 經商字第09900625370號函
- 已歇業、撤銷或廢止登記之商業,其商業設立登記後之其他變更登記有商業登記法第29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情事,撤銷該次變更登記有其實益,所在地主管機關自應依法撤銷該次變更登記
6.
- 經濟部 98.12.23 經商字第09800711600號函
-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38條所稱之「廢止其電子遊戲場業之登記」應指廢止其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登記,雖經廢止其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登記,仍得依商業登記法規定辦理停、復業登記
7.
- 經濟部 98.08.28 經商字第09802354440號函
- 撤銷或廢止商業登記者,應踐行行政程序法第102條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程序
8.
- 經濟部 98.07.13 經商字第09900094820號函
- 商業登記之撤銷,除依商業登記法第29條各款規定外,亦得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
9.
- 經濟部 98.05.26 經商字第09802070210號函
- 商業登記後經實地調查發現無營業跡象,且房屋所有權人證明無租借房屋情事,並踐行行政程序法第102條通知商業負責人陳述意見程序後,得據以撤銷其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
10.
- 經濟部 97.03.26 經商字第09702312510號函
- 商業登記之撤銷或廢止應依商業登記法規定辦理,並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程序
11.
- 經濟部 96.10.05 經商字第09602134590號函
- 行政機關撤銷違法或不當之行政處分,尚非依商業登記法第29條各款規定,應按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辦理
1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8.25 北市法二字第09532187700號函
- 關於公司之登記事項有偽造或變造文書之情事,縱該商業登記事項有偽造或變造之情事未經法院判決確定,如該偽造變造情事經依職權可得確定,足認原登記處分違法時,則應得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撤銷
13.
- 經濟部 95.08.10 經商字第09500597780號函
- 商業登記之撤銷除商業有登記事項有偽造、變造文書,經有罪判決確定等商業登記法第29條各款規定之情事,其所在地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撤銷外,應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