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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通用
中華民國17年11月15日
中華民國96年3月2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034571號令修正公布第二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二條(公文程式之種類)

     公文程式之類別如下:
     一、令:公布法律、任免、獎懲官員,總統、軍事機關、部隊發布命令時用之。
     二、呈:對總統有所呈請或報告時用之。
     三、咨:總統與立法院、監察院公文往復時用之。
     四、函:各機關間公文往復,或人民與機關間之申請與答復時用之。
     五、公告:各機關對公眾有所宣布時用之。
     六、其他公文。
     前項各款之公文,必要時得以電報、電報交換、電傳文件、傳真或其他電子文件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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