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智慧財產權類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112.03.24. 電子郵件字第1120324b號
- 公文與公司寫給政府機關之文書是否為受著作權法保護之標的之相關著作 權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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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慧財產權類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111.08.15. 智著字第11160011090號
- 有關台端來信詢問著作權問題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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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類
- 行政院 110.05.14. 院臺綜字第1100015482號
- 簽稿與來文之間是否需於騎縫處蓋印騎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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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慧財產權類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109.08.25. 智著字第10900046500號
- 有關貴公司函詢著作權適用事宜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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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類
- 行政院 109.08.24. 院臺綜字第1090098375號
- 請釋行政院外收發室收受陳情文書之蓋印收文章相關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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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類
- 行政院 109.08.12. 院臺綜字第1090097876號
- 請釋「公文程式條例」第2條第2項有關傳真、電子文件等定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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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類
- 行政院 108.11.14. 院臺綜字第1080037772號
- 請釋「公文程式條例」規範公文書目的等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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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務類
- 法務部 108.09.04. 法律字第10803513040號
- 消費協商(調解)會議開會通知單送達郵政信箱之送達生效日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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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類
- 行政院 108.04.12. 院臺綜字第1080171771號
- 請釋示「中長程個案計畫書」及「招標規範」是否屬「公文程式條例」之 公文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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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務類
- 法務部 108.03.27. 法律字第10803504730號
- 關於陳情人所詢公文程式條例第12條之 1等及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辦法是否為電子簽章法 第 4條特別規範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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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類
- 行政院 108.03.25. 院臺綜字第1080085714號
- 建議修正「公文程式條例」第6條,將機關公文改採西元紀年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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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慧財產權類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108.02.15. 智著字第10800007530號
- 函詢著作權法第 9條所稱公文之適用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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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務類
- 法務部 107.10.03. 法律字第10703513090號
- 研議公務人員記功以下獎勵令電子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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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工程類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06.09.21. 工程企字第10600299220號
- 檢送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 101條及第 102條規定通知廠商函、通知廠商異議處理結果函稿格 式各乙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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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類
- 行政院 106.08.17. 院臺綜字第1060094711號
- 請釋公告之法律性質是否屬行政處分及公告方式與地點所依法規為何等疑 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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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類
- 行政院 106.07.17. 院臺綜字第1060023692號
- 請釋關於陳判之文稿,各級長官公文批示用語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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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類
- 行政院 106.07.10. 院臺綜字第1060020379號
- 請釋有關「行政執行命令電子公文交換作業」改採批次發文,是否符合公 文程式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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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務類
- 法務部 106.02.24. 法律字第10603502710號
- 大院大法官為審理會台字第 13179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語股法官聲請解釋案,有 關尚待釐清處,檢附相關資料並復如說明二、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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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類
- 行政院 105.10.13. 院臺綜字第1050093971號
- 請釋人民致機關之文書未載明日期,是否違反「公文程式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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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類
- 行政院 105.08.31. 院臺綜字第1050033135號
- 再請釋有關利用中華郵政電子郵遞(ePOST)處理發文作業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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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務類
- 法務部 105.05.17. 法律字第10503508350號
- 有關海岸巡防總局所開立違規勸導單是否為公文書等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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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類
- 行政院 105.04.11. 院臺綜字第1050011387號
- 再請釋「公文程式條例」第4條第2項公文署名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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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類
- 行政院 105.03.03. 院臺綜字第1050008820號
- 請釋「公文程式條例」第4條第2項公文署名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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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務類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5.01.28. 行執案字第10532000420號
- 行政執行案件如有辦理外國送達必要,審酌送達文件性質如遇有將來可能涉及訴訟情形,則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囑託外交部送達;如係陳情案件回覆等,得逕行交郵政機關寄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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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類
- 行政院 104.10.28. 院臺綜字第1040058529號
- 請釋有關「公文程式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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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類
- 行政院 104.03.31. 院臺綜字第1040014254號
- 有關行為能力規範,建請檢討「公文程式條例」第1、5條規定研提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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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類
- 行政院 104.02.10. 院臺綜字第1040005516號
- 「總統祭文」(含稿)是否屬公文程式條例之公文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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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慧財產權類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104.01.12. 智著字第10300091200號
- 有關「總統祭文」(含稿)是否屬「公文」之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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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類
- 行政院 103.12.08. 院臺綜字第1030070298號
- 請釋收受之機關人事令有無違反「公文程式條例」及「文書處理手冊」之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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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類
- 行政院 103.10.16. 院臺綜字第1030059213號
- 請釋「公文程式條例」及「文書處理手冊」是否為地方政府於公文製作時 之職務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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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類
- 行政院 103.09.15. 院臺綜字第1030053854號
- 請釋「公文程式條例」第 2條、第3條及「文書處理手冊」第1點規定所稱 「機關」涵義,是否同「行政程序法」第2條第2項定義之「行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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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慧財產權類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103.08.08. 電子郵件字第1030808b號
- 職員為回覆民眾陳情而撰寫的內容是否屬著作權法第 9條規定不得為著作權保護標的之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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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類
- 行政院 103.05.06. 院臺綜字第1030024905號
- 請釋示「公文程式條例」立法規範,有關機關與人民往來公文蓋用印信方 式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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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類
- 行政院 103.04.17. 院臺綜字第1030017497號
- 請本處依「公文程式條例」規定,對外行文,依法簽署,不再蓋用條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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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務類
- 法務部 103.03.24. 法律字第10303503560號
- 監察院糾正貴部國有財產署花蓮辦事處受理轄內壽豐鄉豐東段 223地號國有耕地放租,核有 怠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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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類
- 行政院 103.03.05. 院臺綜字第1030011979號
- 本處函蓋用條戳而不蓋用職銜簽字章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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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類
- 行政院 103.01.29. 院臺綜字第1030004864號
- 請釋「公文程式條例」立法規範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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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類
- 行政院 102.11.26. 院臺綜字第1020071801號
- 請釋公文程式條例第 2條規定,對外與人民往來或公眾有關之公文,應由 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署名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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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類
- 行政院 102.06.14. 院臺綜字第1020033715號
- 請釋文書處理手冊第25點登錄來文之收文日期、編號、來文者及日期、附 件、案由摘要之文書類別為何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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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類
- 經濟部 102.05.14. 經商字第10202413330號函
- 「到達」係指意思表示達到相對人之支配範圍內,相對人隨時可以了解其內容之客觀狀態而 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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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類
- 行政院 102.05.10. 院臺綜字第1020028739號
- 請釋公文書可否以黑色列印相關職官章、代替印信及電子簽章公文歸檔疑 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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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類
- 行政院 102.01.09. 院臺綜字第1010083523號
- 請釋公文程式條例第 3條第1項、第3項規定,是否均屬文書處理手冊第30 點(二)所指「決定者、決行者」之署名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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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類
- 行政院 101.12.19. 院臺綜字第1010078030號
- 請釋行政機關依公文程式條例、文書處理手冊對外行文之公文書,其性質 是否屬法律文書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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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務類
- 法務部 101.12.05. 法律字第10100217370號
- 主旨:臺南市議會函,為臺南市政府教育局依該會第 1屆第 7次臨時會教育委員會聯席審查 附帶決議,以「密件」函送該會之「本市 101年度市立國民小學校長遴選(第二階段 )評分總表」,可否公開提供議員作為問政參考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至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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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類
- 行政院 101.11.01. 院臺綜字第1010063669號
- 為提升查扣犯罪所得效能,推動檢察機關以傳真方式函請金融機構扣押金 融帳戶,涉及「公文程式條例」及「機關公文傳真作業辦法」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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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慧財產權類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101.08.16. 電子郵件字第1010816b號
- 關於政府相關機關所發布的活動資訊或是新聞活動資訊,是否可以轉貼一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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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類
- 行政院 101.08.15. 院臺綜字第1010049825號
- 請釋文書處理手冊第28點第4款「切實簡明之簽註」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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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務類
- 法務部 101.07.05. 法律字第10100025670號
- 主旨:有關臺北市政府交通局為推動民營停車場收費標準以半小時計費,若以自治條例規範 民營業者配合辦理之適法性疑義,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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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類
- 行政院 101.02.17. 院臺綜字第1010007947號
- 請釋「文書處理手冊」第 9點規定,文書處理電子化作業應與檔案管理結 合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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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慧財產權類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100.11.15. 電子郵件字第1001115號
- 法院之判決書是否得為著作權法保護之標的一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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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務類
- 法務部 99.07.12. 法律字第0999029147號
- 關於行政機關回復人民陳情案件時,不論是以「函」或「書函」為之,皆符合公文程式條例 之規定,而內政部營建署為行政院所屬之下級機關,乃應受其拘束,因此,內政部營建署回 復陳情人之方式,係符合相關規定,自無違法可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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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建類
- 內政部 98.10.30. 營署土字第0982921513號令
- 主旨:為辦理莫拉克颱風災後永久性安置住宅計畫-高雄縣甲仙鄉小林村五里埔開發案之用 地徵收,因案內部份土地所有權人及相關權利人通知送達處所不明,致通知土地所有 權人就徵收表示意見及徵收公告之日起先行利用之文件無法送達,爰依規定辦理公示 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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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務類
- 法務部 98.04.28. 法律字第0980012508號
- 原土地所有權人已於撤銷徵收前死亡,則該撤銷土地徵收之通知即應向其合法繼承人為之。 原通知機關既未查明應受通知之人及其應受送達處所,係未合法送達,則土地徵收條例第51 條第 2項「原土地所有權人於一定期間內繳清應繳回之徵收價額,發還其土地」之規定,對 相對人並未發生效力,程序上仍應就原土地所有權人之合法繼承人再為通知之送達,始屬完 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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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類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8.01.14.簽見
- ※登記「技能技藝訓練業」營業項目之公司於未完成短期補習班立案前,若對外招生授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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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務類
- 法務部 97.10.28. 法律字第0970034346號
- 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辦理標售後,通知其他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權,其公文 書之送達仍應適用行政程序法有關送達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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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務類
- 法務部 97.02.26. 法律字第0960050744號
- 行政機關於送達時,應分別就該具體個案,以適格之應受送達人為送達對象,又公示送達事 由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係指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或其他應為送達之處 所全部不明,不能以其他方法為送達者而言,另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稱之公告並非應為 送達處所不明所為公示送達之公告,其對外公開之方式得張貼於機關之公布欄、電子公布欄 ,或利用報刊等大眾傳播工具廣為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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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務類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7.01.30. 九六年度署聲議字第633號決定書
- 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從未在臺北行政執行處轄區內設籍,亦無在該轄區內申請車輛牌 照,那來91年度牌照稅欠稅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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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類
- 交通部 95.10.20. 交路字第0950010108號函
- 主旨:有關查核貴轄各公民營路外公共停車場定型化契約範本及其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乙案 ,請於95年11月10日前依規定格式將查核結果報部彙辦,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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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務類
- 法務部 95.09.21. 法律字第0950035512號函
- 主旨:關於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 1項所定「定型化契約記載事項」是否屬行政程序法所稱 「法規命令」乙案,復如說明二至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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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務類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5.08.29. 行執一字第0950004755號
- 關於行政執行案件移送書表格使用說明二、三之規定,該移送書為移送之公文,自應符合公 文程式條例所規定之方式,且毋須另附公文,但為求移送執行程序之慎重起見,仍應以蓋用 印信為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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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務類
- 法務部 95.06.13. 法律字第0950021841號函
- 主旨:有關貴府函詢應受送達人已死亡,而無法送達,是否應辦理公示送達乙案,本部意見 如說明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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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務類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5.04.21. 95年度署聲議字第126號
- 按「稅捐之稽徵,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稅捐稽徵機 關為稽徵稅捐所發之各種文書,應受送達人拒絕收受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 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成送達通知書,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之住所、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門首,以為送達。」分別為稅捐稽徵法第 1條、第18條第 1項所明定。財政部因行政程序法 於90年 1月 1日施行,以90年 3月12日台財稅字第0900008994號函釋就稅捐稽徵文書之送達 方法,可否適用行政程序法第73條及第74條規定辦理送達為解釋,惟查上開函釋並未就稅捐 稽徵文書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及其同居人、受雇人或送達處所接收郵件人員 時應如何送達為解釋。而查稅捐稽徵法第18條第 1項之立法理由為「稅捐稽徵機關為稽徵稅 捐所發出之各種文書,應於送達後始發生效力,為防止納稅義務人拒絕收受,以阻礙其發生 效力起見,本條特參照民事訴訟法第 138條規定,得為留置送達…」,故此條文僅為稅捐稽 徵文書之送達,應受送達人拒絕收受時應如何送達之特別規定,至於稅捐稽徵文書送達於納 稅義務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納稅義務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受雇人 (或行政程序法第73條第 1項之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時,應如何送達乙節,稅捐稽 徵法第18條、第19條既無規定,在行政程序法公布施行前,自得依稅捐稽徵法第 1條及修正 前之公文程式條例第13條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38條規定辦理寄存送達;在行政程序法 公布施行後,自亦得依稅捐稽徵法第 1條適用行政程序法第74條第 1項、第 2項規定,辦理 寄存送達,此經本署法規及業務諮詢委員會第56次會議決議在案,亦經財政部94年 4月13日 台財稅字第 09404524570號令釋示「在行政程序法公布施行前,稅捐稽徵文書送達於應受送 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受雇人時, 得依稅捐稽徵法第 1條及修正前公文程式條例第13條規定,準用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 138條 規定,辦理寄存送達;在行政程序法公布施行後,稅捐稽徵文書送達於納稅義務人之住居所 、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納稅義務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受雇人及應送達處所之接 收郵件人員時,得依稅捐稽徵法第 1條適用行政程序法第74條規定,辦理寄存送達。」有案 。復按,住所係民法上概念,指當事人依一定事實,足認以久住之意思,住於一定之地域者 ,即為設定其住所於該地;所謂「一定事實」,包括戶籍登記、居住情形等,尤以戶籍登記 資料為主要依據,但不以登記為要件,實務上戶籍法上的住址與民法上的住居所,絕大多數 情形雖為同一處所,但並非當然同一,惟不論法院或行政機關在調查「住所」時,通常均以 戶籍登記的住址為認定標準,則為目前之通例(法務部90年 1月19日(90)法律字第047647 號函釋意旨參照)。查本件執行名義經移送機關稅務員於91年 2月21日送達異議人之戶籍地 ,因未獲會晤異議人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 經依行政程序法第74條第 1項規定寄存送達於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關東橋派出所,以為送 達,此有送達證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資料等附於行政執行處執行卷可參,依前揭 規定、會議決議及財政部94年 4月13日台財稅字第 09404524570號令意旨,系爭執行名義無 論異議人實際上於何時受領文書,均以寄存之日視為收受送達之日期,而發生送達效力(併 參照法務部93年04月13日法律字第0930014628號函意旨)。異議人主張其無拒絕收領執行名 義之事實,移送機關為寄存送達與財政部上開函釋意旨不合,且未辦理公示送達,送達為不 合法云云,並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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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務類
- 法務部 95.04.10. 法律字第0940048233號
- 銓敘審定函以電子公文方式由機關收文後代轉,是否符合行政處分之規定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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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類
-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95.04.10. 臺會調字第0950000543號
- 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施行期限屆滿後,新任臺灣省政府主席未奉核派前 ,依公務員懲戒法第19條及第 9條第 3項規定之懲戒案件,仍由臺灣省政府移送抑由各縣市 政府逕予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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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務類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4.11.07. 94年度署聲議字第440號
- 按稅捐稽徵機關為稽徵稅捐所發各種文書之送達,係在行政程序法施行(90年 1月 1日)前 者,如稅捐稽徵法第18條、第19條未規定,應依稅捐稽徵法第 1條及公文程式條例第13條( 修正前)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送達之規定;又按獨資商號,並無獨立人格,以該商號為營業 ,所生權利義務仍歸諸出資之個人,是商號與個人名稱雖異,實非不同權利義務主體(最高 行政法院84年度判字第1446號判決意旨參照),故如刻收件章戳收受郵件文書者,蓋用該收 件章於郵件送達回執聯上,即足以表示該商號收受該郵件文書者,殊不以另經商號負責人簽 名蓋章為必要(最高法院70年度第13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2】意旨參照)。查○○○視聽歌 唱城於85年、86年間係異議人獨資經營,移送機關85年、86年營業稅額繳款書,其收件人處 均有○○○視聽歌唱城之章戳,揆諸上開說明,上開繳款書之送達應屬合法,執行名義已有 效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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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試類
- 銓敘部 94.10.27. 部法二字第0942547535號
- 有關年終考績考列丁等執行程序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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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賦稅類
- 財政部 94.04.13. 臺財稅字第09404524570號令
- 一、在行政程序法公布施行前,稅捐稽徵文書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 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依稅捐稽徵法第1 條及修正前公文程式條例第13條規定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37 條規定,將稅捐稽徵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 雇人,以為送達;在行政程序法公布施行後,得依稅捐稽徵法第1 條適用行政程序法 第73條第1 項規定,將稅捐稽徵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 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資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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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務類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4.04.08. 94年度署聲議字第123號
- 一、按「為稽徵稅捐所發之各種文書,得向納稅義務人之代理人、代表人、經理人或管理 人以為送達…」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異議人既自承吳○於系爭營 業稅及罰鍰繳款書送達時為義務人公司之代表人,依上開規定,自得為受送達人,而 事實上系爭繳款書以郵務送達方式送達於異議人之代表人吳○當時戶籍地時,亦在郵 件收件回執上蓋有吳○私章收受在案,且吳○對該印文之真正並無爭執,則依該送達 回執內容以觀,尚無證據顯示係由第三人代為收受,故系爭繳款書送達回執縱僅記載 異議人之代表人姓名而未載明「○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或代表人)」等字,亦因代 表人本人蓋章收受而對合法送達之效力不生影響。又系爭繳款書係在行政程序法90年 1月 1日施行前送達,尚無行政程序法有關規定之適用,而93年 5月19日修正前之公 文程式條例第13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41條固規定:「送達人應作送達證書,記載左 列各款事項並簽名:…3.應送達之文書。…」惟查,送達證書僅為送達之證據方法, 與事實上送達之行為,係屬兩事,送達未作證書或其證書不合程式,不得即謂無送達 之效力(行政法院61年裁字第 156號判例要旨參照),故系爭繳款書之郵局雙掛號回 執上縱未記載送達之文書為何,尚不得即謂無送達之效力。 二、次按,有限公司清算人於清算完結將結算表冊等送交股東承認後,依公司法第93條第 1項、第 113條規定,尚須向法院聲報,而向法院聲報,僅為備案性質,是否發生清 算完結之效果,應視是否完成合法清算而定,若尚未完成合法清算,縱經法院為准予 清算完結之備查,仍不生清算完結之效果,其法人人格自未消滅(最高行政法院89年 度判字第3354號判決、最高法院89年度臺抗字第 388號裁定參照)。故稅捐稽徵機關 就公司是否合法清算完結應為實質之審查,而因公司法人人格是否消滅,涉及其執行 當事人能力存在與否,故行政執行處亦得依職權調查相關事證以認定公司有無完成合 法清算,均非逕以公司業經法院就清算完結准予備查即認定其法人人格已消滅(本署 法規及業務諮詢委員會第54次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查本件異議人雖向地方法院聲報 清算完結,經准予備查,惟移送機關既函請異議人敘明更正後資產負債表所載現金及 運輸設備等資產之資金流向及嗣後之處分情形等,異議人迄未提出說明,故本件異議 人之清算程序在未經移送機關確認係屬合法前,其法人人格尚未消滅,是異議人認移 送機關應註銷稅款,不得移送執行,顯有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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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類
- 司法院 94.01.17. 院臺資一字第0940001332號
- 「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公文橫式書寫作業實施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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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務類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3.11.01. 九三年度署聲議字第503號決定書
- 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為義務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義務人於民國84年起 營運困頓,延至85年間公司財務週轉因而生變,異議人終日在外奔波,調度週轉,義務人84 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因所委任之會計師未辦理稅務申報,亦未告知義務人應申報,致經 移送機關臺北市國稅局核定稅捐並移送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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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務類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3.11.01. 九三年度署聲議字第485號決定書
- 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移送機關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對異議人展延繳納期限至民國86年 7 月25日之8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繳款書,依雙掛號回執聯記載係送達至「○○市○○○街○ ○號○樓」,並可能是由異議人負責人之媳婦「廖○○惠」於86年 7月11日簽收,惟上開地 址房屋業經所有權人林○玲於85年間拆除,而「廖○○惠」並非異議人之代理人亦非受僱人 ,且廖○○惠因與其夫即異議人之負責人長子廖○棋長期感情不睦,於92年間與廖○棋離婚 ,故當時縱有收受系爭繳款書,亦不可能轉交給異議人,異議人始終未收到該繳款書,況繳 款書縱由負責人家屬簽收,未蓋異議人公司章,亦不合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 1項規定,移送 機關以未合法送達之繳款通知書移送執行,程序上顯違法不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所核發之 債權憑證自不生效力,而系爭稅捐之徵收期間應自原限繳期限85年 3月25日起算,迄今已逾 5 年,不得再行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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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務類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3.10.13. 行執一字第0936000566號
- 關於如稅捐稽徵文書送達於納稅義務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義務人,亦無受 領文書之同居人、受雇人(或行政程序法第73條第 1項之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時, 應如何送達疑義,是否變更原函釋見解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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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類
- 司法院秘書長 93.09.22. 秘臺處一字第0930023490號
- 行政院「公文書橫式書寫數字使用原則」(含「數字用法舉例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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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類
- 行政院 93.09.17. 院臺秘字第0930089122號
- 「公文書橫式書寫數字使用原則」(含「數字用法舉例一覽表」),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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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務類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3.06.28. 九三年度署聲議字第324號決定書
- 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推定係遭前夫王○恭託人偽造辦理變更登記為義務人臺灣○○企 業有限公司之負責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未證明異議人確為義務人公司之負責人;又 異議人除曾收受義務人公司8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繳款書並將之退回移送機關外,迄未合法 收受任何有關義務人公司之處分書,又暫不論異議人是否為該公司之負責人,異議人既於85 年始登記為該公司之負責人,自不該對8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負責,復以本案已逾 5年徵收 期間且逾執行除斥期間,不應移送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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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務類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3.03.12. 九三年度署聲議字第201號決定書
- 聲明異議意旨略以:依公司法第19條第 1項、所得稅法第11條第 2項規定,課處未登記之營 利組織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應以得以對外從事營業行為之組織體為限,惟「○○企業總管理 處」本身並無獨立之法律上或經濟上效果之行為能力,亦無獨立設置之人員、設備等,僅為 翁氏家族會議之代稱,非實體存在之營利事業,自非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核稅主體,財政部臺 北市國稅局據以課稅之營利所得,實際上係屬於總管理處成員個人或法人所有,且均已辦理 結算申報,該管理處非屬營利組織,並無與之交易、經濟往來之相對人,更無所謂營利所得 ,本件納稅義務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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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務類
- 法務部 93.03.02. 法律決字第0930009248號
- 有關公法人向管轄法院提起訴訟,其起訴狀或委任狀之鈐印形式應如何處理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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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類
- 司法院秘書長 93.02.25. (93)秘臺廳民一字第02119號
- 有關起訴狀或委任狀之鈐印形式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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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試類
- 行政院 92.11.10. 院臺秘字第0920092520B號
- 「行政機關分層負責實施要項」業經行政院修正並自九十二年十一月十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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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試類
- 行政院 92.05.07. 院授研管字第09200104262號
- 函送「公文書橫式書寫推動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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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務類
- 行政院秘書處 91.12.02. 院臺秘字第0910059457號
- 有關請釋行政處分書之正、副本,其各自法律效力之差異性為何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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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務類
- 法務部 91.01.24. 法律字第0910700042號
- 有關得否逕行行政程序法所稱「法規」辦理,毋須於行政作用法中規定授權依據及行政機關 送達文書於大樓管理委員會依據之規定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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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務類
- 法務部 91.01.21. (九一)法律字第0910001765號函
- 主旨:有關貴署函詢管制藥品範圍及種類之變更,應否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踐行預 告程序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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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務類
- 法務部 90.10.15. (90)法律字第000645號函
- 主旨:關於公文電子交換透過郵局傳送之適法性問題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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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平交易類
- 行政院 90.06.11. 臺九十訴字第031316號訴願決定書
- ○○股份有限公司因違反公平交易法事件,不服本會處分,提起訴願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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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慧財產權類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0.03.15. (九0)智著字第09000011490號函
- 主旨:所詢有關中央銀行發行之新臺幣是否得為著作權法保護之標的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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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賦稅類
- 財政部 90.03.12. (九0)臺財稅字第0900008994號函(不再援用)
- 主旨:稅捐稽徵機關委由郵局送達各類文書,其送達方法,可否適用行政程序法第七十三條 及第七十四條規定辦理乙案,復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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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類
- 內政部90.02.08. 臺(九十)內民字第9002304號函
- 依地方制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自治法規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者, 稱自治條例;自治法規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者,稱自治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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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政類
- 內政部 89.11.23. 臺(89)內地字第8916653號函
- 地籍圖重測之地籍調查表等得授權地政事務所主任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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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工程類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89.10.12. (89)工程企字第89028661號函
- 辦理「大型空蝕水槽設備及建築新建工程」採購案,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對廠商 所為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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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工程類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89.05.18. (89)工程企字第89013679號函
- 有關將國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自拒絕往來廠商名單中剔除或變更名稱乙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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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政類
- 內政部 89.01.19. 台內中地字第8826379號函
- 土地登記規則第 120條第 2項規定「通知」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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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賦稅類
- 財政部 88.3.8. 臺財稅字第881903822號函
- 公司負責人死亡後其稽徵文書送達效力之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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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業類
- 經濟部 87.02.03. (87) 經水字第86040471號
- 水權登記主管機關公告及期間之認定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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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類
- 司法院86.7.25.(86)院臺廳民一字第15994號函
- 有關向香港地區送達訴訟文書案件,自(八十六)年七月一日起逕函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轉香 港事務局統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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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試類
-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86.6.7.八十六局力字第21218號函
- 有關公務人員出差、請假其職務代理人代行職務,應以代理人自己名義或本人名義為之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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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務類
- 法務部 86.01.24. (86)法律字第02368號
- 關於針對流失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人死亡後回復原狀時,其繼承人得否依土地法第12條第 2 項規定請求復權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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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慧財產權類
- 內政部 85.10.04. (85)台內著會發字第8516273號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發行之「政府採購公報」之著作權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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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務類
- 法務部 85.09.26. (85)法律決字第24849號
- 各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依規定取具之廠商估價單,得以傳真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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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務類
- 法務部 85.08.19. 法85律決字第21126號函
- 主旨:關於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一條第一項所定求償之協商,其協商通知書之送達可 否適用民事訴訟法有關公示送達之規定辦理疑義,本部意見如說明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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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務類
- 法務部 85.06.13. (85)法律決字第14454號
-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所謂「同人」,係指與應受送達人居在一處共同為生 活者而言。不以具有親屬關係或以永久共同生活為必要,但必須以相當繼續性居住一處共同 生活始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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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務類
- 法務部 85.05.16. (85)法律決字第11779號
- 關於機關致送人民之公文,得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送達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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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賦稅類
- 財政部82.8.26.臺財稅字第821495393號函
- 土地被拍賣通知其限期申請適用特別稅率之文書準用民訴送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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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戶政類
- 法務部 82.08.20. (82)法律字第17566號
- 案經轉准司法院秘書長八十二年八月十二日(八二)秘台廳民一字第一三二六二號函略以: 「查在臺設有戶籍之全戶人口出境後,有關辦理遷出登記之催告書送達,內政部既認戶政機 關可準用民事訴訟法送達有關規定(公文程式條例第十三條),是其送達自應視個案情形, 準用民事訴訟法所定之各種送達方法辦理。本件所詢情形,不僅與個案具體事實有關(例如 有無依職權查明出境人出境後之住居所依法送達?是否已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所 定公示送達之要件等),且屬戶政機關如何本於職權適用法令之問題,本院歉難表示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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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慧財產權類
- 內政部 82.6.16. 台內著字第8213132號函
- 國立大學教職員務上著作,有無第十一條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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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試類
- 銓敘部 82.02.09. (82)臺華甄四字第0787886號函
- 一次記二大過辦理專案考績免職,其免職通知書無法送達,可否視同拒收,自拒收之次日起 逾三十日視同放棄復審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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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工類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2.01.06. (82)臺勞職業字第36095號函
- 有關外籍勞工二名違反就業服務法科處罰鍰案件處分書及催繳通知書無法送達之執行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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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慧財產權類
- 內政部 81.10.20. 台內著字第8120044號函
- 國民大會職員之撰稿,有無著作權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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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類
- 經濟部 81.07.17. 經商字第218144號
- 釋復違反商業登記案件之罰鍰處分書無法送達,主管機關可否依職權逕為公示送達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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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類
- 經濟部 80.08.12. 經商字第220206號函
- 違反商業登記法之處分書,郵寄歷經退回,則得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至第一百三十 九條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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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建類
- 內政部74.11.2.台內營字第351632號(一九四)
- 依建築法第七十七條實施檢查時其改善通知單如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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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建類
- 內政部71.2.1. 台內營字第62364號函(0八七)
- 關於嘉義縣政府公告發布實施之變更嘉義市蘭潭地區細部計畫部分農業區為機關用地案是否 適法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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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政類
- 內政部 70.03.23. 台內地字第7059號
- 重測通知無法送達時,可依公文程式條例,並參照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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