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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習班增設班舍」作業流程圖
教育局 / 終身教育類
中華民國111年03月14日

相關法規

  • 第 十六 條 補習班經核准立案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檢具各該款所列之文件, 申請教育局核准之: 一 設立人或其代表人變更: (一)變更申請書。 (二)補習班變更後之設立人或其代表人保證承受原設立人或其代表人 有關補習班一切權利義務之切結書。 (三)有共同設立人者,共同設立人同意變更之證明文件。 (四)變更後設立人名冊。 (五)新增共同設立人時,所新增共同設立人之學、經歷證明文件、身 分證影本及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六)補習班經營權轉讓予他人者,應檢附載明雙方權利義務,並經公 證或認證之轉讓書及載明新設立人或其代表人有權使用之班舍使 用權證明文件(期間須在二年以上)。 (七)原立案證書。 (八)新任設立人或其代表人照片二張。 二 班主任變更: (一)變更申請書。 (二)新聘班主任學、經歷證明文件、身分證影本及最近三個月內核發 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其為技藝補習班者,另應檢附有關之技能 證明文件。 (三)班主任專任切結書。 三 班舍變更或增、減: (一)變更申請書。 (二)有共同設立人者,共同設立人同意變更之證明文件。 (三)變更班舍使用權證明文件:應附租賃或同意使用證明文件,期間 須在二年以上,且租賃契約並應經公證或認證,該班舍須有獨立 之門牌號碼。 (四)班舍核准作補習班使用之建築物(變更)使用執照、核准平面圖 及核准消防安全設備平面圖。但營業樓地板面積未達二百平方公 尺之補習班,得依臺北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 照管理辦法辦理。 (五)財產目錄:包括課桌椅、圖書、儀器、安全設備及其他教學器材 。 (六)原立案證書。 (七)設立人或其代表人照片二張。 四 名稱變更: (一)變更申請書。 (二)有共同設立人者,共同設立人同意變更之證明文件。 (三)原補習班設立人及其代表人保證該補習班之權利義務不因名稱變 更而有變動之切結書。 (四)原立案證書。 (五)設立人或其代表人照片二張。 五 科目變更或增、減: (一)變更申請書。 (二)有共同設立人者,共同設立人同意變更之證明文件。 (三)班主任之學、經歷證明文件;其為技藝補習班者,另應檢附有關 之技能證明文件。 (四)教師履歷名冊:包括教師學歷證件、身分證影本及最近三個月內 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其為技藝補習班者,另應檢附有關之 技能證明文件。 (五)教學科目表、課程進度表、每週教學時數、教材大綱及教室空間 配置表。 (六)原立案證書。 (七)設立人或其代表人照片二張。 六 換(補)發立案證書: (一)換(補)發申請書。 (二)原立案證書。原立案證書遺失者,檢附切結書;如為共同設立, 應經全體設立人共同簽名。 (三)設立人或其代表人照片二張。 七、暫停招生: (一)暫停招生申請書。 (二)有共同設立人者,共同設立人同意之證明文件。 (三)在班學生權益事項均已妥善處理並保障之切結書。 (四)班舍續租或經同意使用六個月以上之證明文件。 八、廢止立案: (一)廢止立案申請書。 (二)有共同設立人者,共同設立人同意之證明文件。 (三)在班學生權益事項均已妥善處理並保障之切結書。 (四)原立案證書。 前項第三款第四目所規定之核准平面圖及核准消防安全設備平面圖,應標明 教室面積,並標示辦公室、安全及衛生設備。 第一項第三款變更或新增之班舍,其距離以臺北市地圖依比例尺及直線測量 方式計算,不得超過原立案班址一百公尺。 第一項之申請,應由設立人或其代表人為之。 第一項第七款暫停招生之期間以六個月為限。但情形特殊,經教育局核准者 ,得延長一次;其延長期間以六個月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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