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104年7月22日 第十五條 課後照顧中心遷移者,應向遷移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重新申請設立;其遷移至 原行政區域外者,並應向原主管機關申請歇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