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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申請停業、歇業或變更設立許可證書應載明事項」作業流程圖
教育局 / 終身教育類
中華民國111年03月14日

相關法規

  • 第十四條 前條設立許可證書應載明之事項有變更時,負責人應自事實發生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並換發設立許可證書。

  • 第十六條 課後照顧中心停業或歇業時,應於三十日前敘明理由及日期,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核准後,始得為之;停業後復業者,亦同。 課後照顧中心經許可設立後,於一年內未開始營運,或因故停業而未依前項規定申請核准者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廢止其設立許可。已逾核 准之停業期間而未復業者,亦同。 第一項所定停業期間,以一年為限,必要時得申請延長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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