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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申請(水土保持計畫申報開工)」作業流程圖
工務局 / 大地工程處
中華民國111年02月11日

相關法規

  • 第二十二條 水土保持義務人應於水土保持計畫核定後三年內,檢附下列資料,向主管 機關申領核發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並申報開工: 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開發或利用許可文件。 二、水土保持計畫核定本。 三、繳納水土保持保證金證明文件。以銀行開立之本行支票繳納或取具金 融機構之書面保證者,其有效期限應超過預定完工期限;無需者免附 。 四、承辦監造之技師證書、執業執照及監造契約影本;無需者免附。 主管機關核發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時,應同時核定施工期限或各期施工期 限,並檢還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文件。 水土保持計畫得以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代替者,其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得 以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之核可函代替,並應於核定後一年內申報開工。 水土保持義務人無法於第一項及前項規定期限內申領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 及申報開工者,應於期限屆滿十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並以二次為 限,每次不得超過六個月。

  • 第二十三條 水土保持義務人應於開工前,豎立開發範圍界樁,以紅色界樁標示開挖整 地範圍及於工地明顯位置豎立施工標示牌,並向主管機關報備。 前項施工標示牌應於取得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後一個月內自行拆除。

  • 第二十四條 水土保持計畫需分期施工者,應於計畫中敘明各期施工之內容,並按期申 領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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