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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優良消保團體獎助」作業流程圖
法務局 / 消保類
中華民國111年02月24日

相關法規

  • 第 四 條 消費者保護團體,經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評定優良,且協助本市辦理消費者 保護工作有具體優良事蹟者,得填具申請書並備具下列證件及資料,於每年 一月一日起至三月三十一日止,以書面向本府提出獎助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一 主管機關核發之設立許可證書影本。 二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製發之優良消費者保護團體證書影本。 三 協助本市辦理消費者保護工作之具體優良事蹟資料。

  • 第 五 條 前條獎助金額,應就優良事蹟表現酌給,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

  • 第 六 條 經本府核准獎助之消費者保護團體,於本府完成撥款手續前,經行政院消費 者保護處撤銷或廢止其優良消費者保護團體評定資格者,撤銷或廢止其原核 准獎助處分。

  • 第 十 條 本辦法受理獎助及補助之申請機關及處理程序如下: 一 優良消費者保護團體獎助申請,由本府法務局受理,提報本府消費者保 護委員會審議通過,並陳報本府核准後獎助之。 二 消費者保護團體申請補助消費團體訴訟所需必要費用,由本府商請提起 消費團體訴訟機關受理,並陳報本府核准後補助之。 三 合辦消費者保護教育宣導活動或共同編印消費者保護教育文宣、書刊補 助申請,由需求機關受理,並核准後補助之。 四 消費者保護團體辦理消費者保護教育或宣導活動申請補助,由業務與活 動有關之執行機關受理,並核准後補助之;活動與數執行機關有關者, 由主辦執行機關受理並核准後補助之。 前項獎助及補助金額,應衡量消費者保護團體申請數及年度預算核准之。

  • 第 十一 條 受理申請獎助或補助,應於收到申請書二個月內完成審查作業。但申請獎助 審查期間,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二個月。 審查結果,符合規定者,應以書面通知領取獎助或補助款;不符規定者,應 以書面敘明理由告知。

  • 第 十二 條 本辦法獎助所需經費,由本府法務局年度預算支應之;補助所需經費,由各 執行機關及本府法務局年度預算支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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