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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7000007
企業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有損消費者權益之虞行政調查標準作業流程圖
法務局 / 消保類
中華民國105年05月19日

相關法規

  • 第三十三條(調查進行方式)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認為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 或財產之虞者,應即進行調查。於調查完成後,得公開其經過及結果。 前項人員為調查時,應出示有關證件,其調查得依下列方式進行: 一、向企業經營者或關係人查詢。 二、通知企業經營者或關係人到場陳述意見。 三、通知企業經營者提出資料證明該商品或服務對於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無損害 之虞。 四、派員前往企業經營者之事務所、營業所或其他有關場所進行調查。 五、必要時,得就地抽樣商品,加以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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