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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通用類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4181號令修正公布第128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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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106.12.14 法制字第10602521960號書函
  • 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規定參照,法規預告期間仍有情況急迫時無法事先公告周知之例外情況,於自治條例內擬訂或修正自治規則規定時如欲刪除情況急迫時例外規定,宜考量情況急迫時是否有可資因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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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106.02.13 法律字第10603502060號書函
  • 法規命令草案公告期間,應至少公告周知60日,惟因情況特殊,而有定較短期間必要者,各機關得另定較短期間,又是否應避開連續假期以為公告,允宜由行政機關本於權責審酌相關因素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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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104.03.19 法律字第10403502840號函
  • 為確保民間單位於法規訂定程序有陳述意見之機會,草案預告應有合理期間使民眾能事先了解並有表達意見之機會,外界如有對該草案陳述意見者,行政機關宜主動公開陳述意見之要旨、斟酌該意見之結果及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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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100.12.08 法律字第10000047600號函
  • 地方制度法第26條規定參照,自治條例經縣(市)議會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應報經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布;其餘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縣(市)規章公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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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100.04.28 法律字第1000010476號書函
  • 有關公報擬變更發行作業方式,基於目前電腦及網路使用普及度與接受度仍屬可議、電腦資料安全性無法確保及其他相關法制尚不完備等考量,暫不宜將行政程序法各條文中所稱「政府公報」解釋包括行政機關於網路上之電子公報、電子公布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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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98.08.25 法律字第0980700587號函
  • 關於各機關於制(訂)定法規時,各機關宜視個案所需,規定法規之施行日期,倘屬新制度之施行或修正者,宜預留法規施行之緩衝期或訂定過渡條款,以避免驟然施行後,造成民眾無從預為因應準備,而影響其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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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97.04.01 法律決字第0970007957號函
  • 已經踐行預告程序之法規命令草案,若嗣後行政機關參採民眾陳述意見而修正草案內容者,無需再行公告預告程序;惟行政機關就預告草案自行再變更其內容,有涉及法令規範要件、法令效果等對外事項之變更,行政機關再行為預告程序者,自無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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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0.02.07 簽見
  •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若為免爭議及考量事涉市民房屋稅賦調整,擬於提報臺北市不動產評價委員會審議前先行公告,事先提供民眾表示意見,以貫徹行政程序法第102條規定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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