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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地方自治類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300070101號令修正公布第33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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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政部 96.07.09 台內地字第0960106555號函
  • 重新實施地籍測量如無違法情事,地方政府主管機關應依據土地法第46-2、46-3條等規定辦理設立界標、到場指界、公告測量結果等後續事宜,至於議會受理民眾請願而作成撤銷重測成果之決議,如地方政府認為窒礙難行,應依據依地方制度法第39條第2項後段規定敘明理由函復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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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3.02 簽見
  • 臺北市市有土地有償撥用案件,如基於府會和諧之考量及財政民主原則而送請議會同意,則該送請程式為多行程式,並未牴觸土地法第26條,如基於實際執行上困難而不送請議會同意,亦未違反該條及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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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2.22 簽見
  • 本案有償撥用處分市有土地,屬臺北市政府行政權行使之範疇,依法應無需經議會同意即可為之,縱因尊重議會決議而函請其同意備查,亦屬多行程序,而非法定程序
1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2.15 簽見
  • 依地方制度法第43條規定,直轄市議會議決自治事項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牴觸者無效,又議決委辦事項與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牴觸者無效,故基於法律授權所訂定之法規其位階尚優於市議會之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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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院主計處 93.05.27 處實一字第0930003359號函
  • 有關鄉長之特別費、機要費及編制內之秘書薪資,是否為預算法中之法定支出,鄉民代表會審議年度總預算案時,是否有權將其刪除,又議決刪除上述項目,是否構成議決無效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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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8.11.17 簽見
  • 本案有關附帶決議,臺北市政府應參照法令辦理,如其決議,與現行法令違背時,自無遵守義務,倘若其決議並未牴觸有關法令,但執行有困難時,應依地方制度法第39條第一項敘明理由函復臺北市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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