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內政部 109.09.17 台內民字第1090136118號函
- 臨時會旨在處理未及於定期會及延期會期討論之議案,安排「歷屆議員及退休職員座談會」核與臨時會召集要旨不符
2.
- 內政部 109.09.17 台內民字第1090139599號函
- 鄉(鎮、市)民代表會定期會之會期所包括之例假日應以列有議程之日期之間所跨者為限,會期末日之例假日如無議程,不得計入該次會期內
3.
- 內政部 106.04.18 台內民字第1060413760號函
- 鄉(鎮、市)民代表會臨時會之召開,其會期包括例假日或停會在內,每次不得超過3日,每12個月不得多於5次
4.
- 內政部 104.08.27 台內民字第1040431749號函
- 各地方立法機關安排臨時會議事日程時,應儘量避免跨星期假日及例假日
5.
- 內政部 102.10.01 內授中民字第1025004039號函
- 地方制度法第39條第5項未明確規定覆議案失效,鄉(鎮、市)民代表會應就鄉(鎮、市)公所原提案重行議決之時效疑義
6.
- 內政部 97.01.15 台內民字第0970006053號函
- 關於年度總預算覆議,縣議會如逾期未議決,有關預算案執行得依地方制度法第40條第3項規定辦理
7.
- 內政部 96.11.23 台內營字第0960807062號函
- 有關道路開闢工程之工程受益費徵收規定執行疑義
8.
- 內政部 96.07.09 台內地字第0960106555號函
- 重新實施地籍測量如無違法情事,地方政府主管機關應依據土地法第46-2、46-3條等規定辦理設立界標、到場指界、公告測量結果等後續事宜,至於議會受理民眾請願而作成撤銷重測成果之決議,如地方政府認為窒礙難行,應依據依地方制度法第39條第2項後段規定敘明理由函復議會
9.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3.02 簽見
- 臺北市市有土地有償撥用案件,如基於府會和諧之考量及財政民主原則而送請議會同意,則該送請程式為多行程式,並未牴觸土地法第26條,如基於實際執行上困難而不送請議會同意,亦未違反該條及相關規定
10.
- 行政院主計處 95.02.10 處實一字第0950000832號書函
- 鎮民代表會審議預算時,決議刪除鎮長特別費及鎮公所機要費,於法並無牴觸,為鎮公所如認該決議窒礙難行,可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後,送請鄉民代表會覆議
1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2.22 簽見
- 本案有償撥用處分市有土地,屬臺北市政府行政權行使之範疇,依法應無需經議會同意即可為之,縱因尊重議會決議而函請其同意備查,亦屬多行程序,而非法定程序
1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2.15 簽見
- 依地方制度法第43條規定,直轄市議會議決自治事項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牴觸者無效,又議決委辦事項與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牴觸者無效,故基於法律授權所訂定之法規其位階尚優於市議會之決議
13.
- 行政院主計處 93.05.27 處實一字第0930003358號函
- 臺南縣請示有關鄉長之特別費、機要費及編制內秘書薪資一案
14.
- 行政院主計處 93.05.27 處實一字第0930003359號函
- 有關鄉長之特別費、機要費及編制內之秘書薪資,是否為預算法中之法定支出,鄉民代表會審議年度總預算案時,是否有權將其刪除,又議決刪除上述項目,是否構成議決無效一案
15.
- 內政部 92.04.30 台內民字第0920004506號函
- 自治條例之公布方式疑義
16.
- 內政部 91.10.25 台內民字第0910006856號函
- 補選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所召開之臨時會不受地方制度法第34條開會會次之限制
17.
- 行政院主計處 90.06.13 (90)臺處實一字第02800號函
- 魚市場股份有限公司九十年度預算經新營市民代表會議決退回疑義案
18.
- 行政院主計處 90.02.12 (90)臺實室一字第00663號書函
- 預算悉數刪除,致該會所有業務無法運作,應如何處理案
19.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8.11.17 簽見
- 本案有關附帶決議,臺北市政府應參照法令辦理,如其決議,與現行法令違背時,自無遵守義務,倘若其決議並未牴觸有關法令,但執行有困難時,應依地方制度法第39條第一項敘明理由函復臺北市議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