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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通用類
民國 108 年 05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08年5月2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53461號令修正公布第115-1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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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法務部 107.03.05 法律字第1070350175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規定但書第6款參照,行政執行機關將相關義務人存款帳號提供予移送機關辦理退還溢繳款作業,應屬特定目的外利用,尚可認符合該法規定;惟將未有溢繳情形義務人帳號資料,均一併帶入系統供移送機關利用,手段是否已逾越必要範圍,宜斟酌俾符合比例原則
3.
  • 法務部 107.01.04 法律字第10603510410號函
  • 行政法規範並非完足無缺,如確認民法或公法之間存有相同或類似的利益狀態,應得以類推適用民法相關規定,作為補充行政法不完備之方法,以符應行政實務需求
4.
  • 法務部 105.12.08 法律字第10503516290號函
  •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政執行事件,行政執行機關得就義務人對於第三人金錢債權,核發扣押命令,禁止義務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第三人向義務人清償,嗣後並得詢問移送機關意見,依規定核發收取命令、移轉命令或支付轉給命令、或準用對於動產執行規定拍賣或變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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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2.05.28 行執法字第10200529290號函
  • 行政執行法第26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20條等規定參照,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依法向第三人金融機構核發執行命令扣押義務人存款債權,該執行命令本文或附件檔內包含義務人姓名及身分證字號等資料,係用以確定扣押對象正確性及提升執行效率,屬於資訊之必要揭露,應可認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又金融機構回復函文及附件檔中義務人身分證、統一編號為明碼而非隱碼,亦與上述規定無違
7.
  • 法務部 102.05.22 法律字第1020350483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20條、行政執行法第26條等規定參照,行政執行署各分署依法向第三人金融機構核發執行命令扣押義務人之存款債權,執行命令本文或附件檔內包含義務人姓名及身分證字號等資料,係用以確定扣押對象正確性及提升執行效率,屬於資訊之必要揭露,應可認符合上述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又金融機構回復函文及附件檔中義務人身分證統一編號為明碼,而非隱碼,亦與上述規定無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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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0.11.25 行執一字第1000008225號函
  • 行政執行法第26條、強制執行法第119條、民法第334、340條等規定參照,第三人(金融機構)不承認義務人債權或其他財產權存在,或於數額有爭議或有其他得對抗義務人請求之事由,於接受行政執行處命令後十日內,提出書狀向行政執行處聲明異議,強制執行法已明定其處理程序,似無日後金融機構債權確保之疑慮;又金融機構於提供資料予行政執行處,仍維持目前以「紙本」公文方式(依各金融機構密件文書規定)回復,似亦無機密文書處理方式之疑慮
10.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7.10.27 行執一字第0976000508號函
  • 關於義務人於保險契約相關權利,第三人聲明異議略以義務人有生存年金可領取,義務人未提出保險金申請書,拒絕交付保險金予移送機關,是否應依行政執行法第9條所定聲明異議程序辦理及第三人之聲明異議有無理由,至於其聲明異議有無理由,則應視其具體個案依法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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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司法院秘書長 95.12.20 秘台廳民二字第0950025579號函
  • 債務人對於第三人雖已取得法院准許本票強制執行之裁定或確定給付判決,惟本票裁定係屬非訟事件裁定,並無確定實體權利義務之效力,第三人非不得再為爭執;又債權人並非確定判決之當事人或判決效力所及之人,尚不得逕向第三人為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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