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11.03.07 法律字第11103504080號函
- 有關宗教團體函送主管機關備查之組織章程,係依據監督寺廟條例、辦理寺廟登記須知等規定辦理所管寺廟登記事項業務之文件,屬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取得之資訊,除已歸檔而應優先適用檔案法外,有政府資訊公開法之適用,則除有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應予提供
2.
- 法務部 109.08.18 法制字第10902512560號函
- 法務部就有關苗栗縣政府就「苗栗縣監視系統設置管理辦法」修正條文第15條之回復意見乙案之意見
3.
- 法務部 109.07.02 法律字第10903508730號函
-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4條第1項規定之「政府機關」,不包括公營事業機構。同法第18條第1項第9款係對於「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公營事業機構經營之有關資料,應否限制公開或提供政府資訊之規定,並非公營事業機構提供政府資訊之限制範圍規定
4.
- 法務部 109.02.07 法律字第10903502150號函
- 有關人民申請政府資訊提供事件,涉及政府資訊公開法等適用疑義。倘具有我國國籍並在我國設籍之國民向公立醫院申請提供之資料,係屬公立醫院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而留存於機關內部之資訊者,即有政資法之適用
5.
- 法務部 107.09.19 法律字第10703512680號函
- 法務部就「民眾申請查詢其本人或他人民事前案資料,涉及政府資訊公開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適用疑義乙案」之說明
6.
- 法務部 105.12.21 法律字第1050351809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但書第7款「經當事人同意」規定,僅是個人資料於特定目的外利用要件之一,雖能達到避免人格權侵害,惟若同時具有該條但書第1款至第6款等其他個人資料合理利用事由,公務機關基於比例原則與具體情況,仍可於特定目的外利用個人資料,以求法益平衡,並非一律均需取得當事人同意
7.
- 法務部 105.11.23 法律字第10503516300號書函
- 因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並無規範立法委員「個人」向行政機關索取資料等規定,雖基於問政需要,然以個人或國會辦公室名義請政府機關提供資訊,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有政府資訊公開法適用
8.
- 法務部 105.06.22 法律字第10503509900號書函
- 「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及「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等資料,如僅記載申請人個人資料,除有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得拒絕提供外,申請人有請求提供閱覽或製給複製本權利;若有他人資料,如不符合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規定得不予提供,但若可將公開或不予提供事項予以區隔,已足以達到保障隱私者,即應就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
9.
- 法務部 105.05.12 法律字第10500563480號書函
- 立法委員基於問政需要以個人或國會辦公室名義請政府機關提供資訊,因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並無規範立法委員「個人」向行政機關索取資料等規定,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有政府資訊公開法之適用
10.
- 法務部 105.04.19 法律字第10503506260號函
- 民間團體函請提供政府機關提供個人資料,如經機關認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即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惟應注意同法第5條規定所揭示之比例原則,且如機關認其亦符合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而對侵害之隱私較為輕微者,自得公開該等資料
11.
- 法務部 104.10.29 法律字第10403513620號函
- 政府資訊公開法所稱政府資訊,如已歸檔者則屬檔案法所稱檔案,應優先適用檔案法規定處理,倘非屬檔案,縱非屬應主動公開資訊,除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符合該法第9條第1項資格者,亦得請求提供
12.
- 法務部 104.07.29 法律字第10403509360號函
- 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9條規定得依法申請政府機關提供資訊者,為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設籍之國民及其所設立之本國法人、團體,或持有中華民國護照僑居國外國民,大陸地區人民因不符前述要件,自不得適用前法規定
13.
- 法務部 103.05.20 法律字第10303505600號函
-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2、9條規定參照,得申請政府機關提供政府資訊者,為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設籍之國民及其所設立之本國法人、團體、持有中華民國護照僑居國外之國民得申請提供政府資訊
14.
- 法務部 103.04.09 法制字第10302509360號函
- 監視系統錄得影像資料,如能辨識該車輛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就該資料利用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規定,地方自治團體如訂定自治規則有關「利用」該等資料之規定,如係指蒐集目的以外之利用,則該規定不符前開法律第16條第1款所稱「法律明文規定」
15.
- 檔案管理局 102.10.16 檔應字第1020005150號函
- 大陸地區人民得否依檔案法申請應用我國行政機關檔案之疑義
16.
- 法務部 102.10.02 法律字第10203510920號函
- 規費法第2、8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2、9、22條規定參照,規費收費原則,規費法既有明定,自應優先於政府資訊公開法而為適用,又政府資訊公開法適用對象為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設籍之國民及其所設立之本國法人、團體,或持有中華民國護照僑居國外之國民,故政府機關即無政資法適用問題
17.
- 法務部 102.06.28 法律字第10203506920號函
- 個人資料法第16條規定參照,地方政府為調查案件,調閱公司勞工保險資料,則勞工保險機關將所保有勞工保險個人資料,提供主管機關作為辦理調查之證據資料,有助於維護一般人民個人資料權利,符合「為增進公共利益」情形,自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18.
- 檔案管理局 102.04.08 檔應字第1020001544號函
- 外籍人士應用我國行政機關檔案之疑義
19.
- 法務部 101.12.05 法律字第10100217370號函
- 地方制度法第35條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15、16條參照,直轄市議會屬該法所稱「公務機關」,如為調查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事宜,請市政府教育局提供校長遴選評分總表,屬執行法定職務,符合個人資料蒐集規定,又該資料雖屬特定目的外利用,惟落實民意機關監督,符合「增進公共利益」情形而得提供
20.
- 法務部 101.11.12 法律字第10100215680號函
-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2、18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等規定參照,立法委員辦公室以問政需要為由,請行政機關提供所屬各機關科長級以上人員任職資料電子檔,如無其他法律明定應予提供,則有上述規定之適用
21.
- 法務部 101.04.02 法律字第10100548840號書函
-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等規定參照,政府因主管業務而擁有公會、工會、公司資料是否屬個人、法人或團體營業上秘密或經營事業有關資訊,仍應以個別資訊之內容是否涉及營業秘密或經營事業有關為判斷
22.
- 法務部 101.02.08 法律決字第10100507940號書函
-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5、18條等規定參照,倘民眾申請提供政府資訊,屬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行政機關應僅就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之,由受理申請提供資訊機關就具體個案判斷
23.
- 法務部 100.10.19 法律決字第1000020639號書函
- 參照地方制度法第36條等規定,議員於定期會與臨時會開議期間可否提案要求索取、提供或調閱議會內部相關會計或人員加班等書面資料,該法並未對之設限,又提案權屬建議性質,是否成案則由議會決定
24.
- 法務部 100.05.24 法律決字第1000012698號書函
- 參照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7款、第12條第2項等規定,政府資訊保有機關就「公開資訊欲增進之公益或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與「不公開資訊所保護該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權利、競爭地位或其他正當利益」間,為個案權衡判斷
25.
- 法務部 99.11.12 法律字第0999047059號書函
- 警察機關於偵查程序所保有之政府資訊得否公開或提供,視其有無「偵查不公開」規定之適用,若無,則回歸政府資訊公開法,其事實認定上如無該法第18條第1項各款事由存在,警察機關因情事變更已無限制公開或拒絕提供之必要者,應受理申請提供;至資訊申請人為外國人,則以其本國法令未限制中華民國國民申請提供其政府資訊者為限,得依法申請
26.
- 司法院秘書長 99.06.29 秘台廳民一字第0990012851號函
- 以設立公司或發行股票為由,聲請董事或公司於法院繫屬中之民、刑事、執行事件及非訟事件等相關資料,應依相關訴訟及非訟事件法規之規定為之,此類程序法規定即為政府資訊公開法的特別規定
27.
- 法務部 99.06.15 法律字第0999020847號函
- 關於各機關對於應依職權調查之事實,負有概括調查之義務,且應依各種合法取得之證據資料認定事實、作成行政決定,而偵查中之案件,應本於偵查不公開之原則,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相關資料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因此,未就檢察機關依該法審查第10條第1項第1款相關證明文件設有規範
28.
- 法務部 99.05.27 法律決字第0999020000號函
- 關於外國公司按政府資訊公開法之規定,申請提供政府資訊,依該法第9條規定採平等互惠原則,因此,以其本國法令未限制我國國民申請提供其政府資訊者為限,方得申請,至於得予提之範圍,則應以非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所列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為限
29.
- 法務部 98.08.12 法律字第0980023685號書函
- 關於臺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函請內政部營建署提供區域計畫委員會審查會議錄音檔,是否涉及行政程序法與政府資訊公開法之適法疑義
30.
- (廢) 經濟部 98.07.17 經商字第09802343410號函
- 公司組織營利事業登記申請案之相關文件,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3條規定之政府資訊,自得申請政府機關提供
31.
- 內政部消防署 98.06.17 消署調字第0980011641號函
- 民眾於房屋產權交易後,得否申請查詢該屋是否發生火災之資訊,非屬申請「火災調查資料」之範疇,故無消防法施行細則或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火災調查資料公開申請處理原則之適用;至於查詢「房屋曾否發生火災」資訊,則可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辦理
32.
- 法務部 98.04.17 法律字第0980010834號函
- 臺灣省花東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如提供鑑定委員名冊予花蓮縣議會,是否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7條、第8條條文但書各款所列情形之一,涉及事實認定問題,宜由保有該個人資料之鑑定委員會本於權責審認之
33.
- 法務部 97.10.13 法律決字第0970037059號書函
- 議員服務處函請行政機關提供學生名冊,作為問政使用或公費營養午餐專業民調使用,是否適用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而予以提供乙案
34.
- 檔案管理局 97.06.09 檔應字第0970002658號函
- 機關可否提供公文登記簿或檔案目錄以查詢檔案疑義
35.
- 法務部 97.05.19 法律字第0970009804號書函
- 有關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政府資訊及政府機關得拒絕提供之規定,檔案法第17條及第18條為政府資訊公開法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至於申請資格,檔案法並未規定,自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9條規定之要件判斷
36.
- 法務部 97.03.03 法律決字第0970007778號書函
- 適用「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係以二法規就同一事項均有規定為前提。行政程序法與政府資訊公開法間之特別法或普通法關係,應就個別事項而定,不能一概而論
37.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6.08.01 北市法二字第09631534100號函
- 有關本案民眾申請調閱公司登記資料,非屬行政程序法第46條及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處理閱卷作業要點第4點保密之文件,故行政機關應依法令規定提供,不得拒絕
38.
- 法務部 96.06.04 法律決字第0960019672號書函
- 本件空軍聯隊蒐集職工之個人資料,請求警察機關提供依法製開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等相關資料,此資料係屬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所規範之個人資料,須符合第8條但書所定情形之一,始得提供,否則應依本規定及行政程序法第19條第4項規定予以拒絕
39.
- 內政部 95.06.22 台內地字第0950102875號函
- 土地登記及地價電子資料謄本自94.01.01日起分二類提供民眾申請使用,而不動產相關業者於蒐集或利用所有權人之住址資料時,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不得逾越其之特定目的之範圍
40.
- 法務部 95.05.08 法律決字第0950015813號函
- 關於函請戶政機關提供戶長名冊,是否與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政府資訊公開法牴觸疑義
41.
- 檔案管理局 92.06.18 檔應字第0920004196號函
- 民眾申請至機關閱覽內部檔案目錄,機關可否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