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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
  • 財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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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
  • 財政類

63筆,共4頁,目前第3
41.
4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3.11.03 簽見
  • 憲法未明文規定抵抗權之行使,其行使方式及法律效果僅見於學者之見解,實務上未成熟,故本案就全民健康保險補助款強制執行案,仍在行政訴訟等救濟途徑中,似乎不符抵抗權行使之要件,故應以不行使為當
4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3.08.17 簽見
  •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鑑於捷運公司肩負提供運輸服務、提昇服務水準之責任,亦即負有行政目的任務,具有強烈公益色彩,認為不宜將國營事業管理法第35條第2項之精神納入本府投資事業管理監督辦法
4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2.11.20 簽見
  • 本案於例外情形,如租期屆滿時,雖尚未另定租約,然承租人仍繼續繳納租金,而管理機關繼續收取租金,形成民法上不定期租賃時,雖因租期超過十年未經議會同意而有程序瑕疵,然於外部關係上,租賃契約似屬有效
45.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2.10.14 簽見
  • 臺北市政府就市有股票出售,其性質涉及出售款項之歲入預算,自仍須經議會經預算程序審議,惟為避免專責市有財產處分之財產管理自治條例規定成為具文,應目的性解釋並無議事規則第57條之適用
46.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2.10.08 函
  • 稽徵機關對於土地所有權人徵收地價稅並無因權責不明、地主行蹤不明、無人管理或其他類似情況,致無法達成徵收目的時,仍應回歸向土地所有權人徵收地價稅,不得指定代繳
47.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1.03.18 簽見
  • 本案臺北市政府與得標人簽訂契約後,如有情事變更,非締約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參照民法第227條之2規定,臺北市政府似得衡酌情事變更原則而考量是否予以減租
48.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1.03.15 簽見
  • 本案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對公證書證明已失效力,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條規定,稅捐稽徵處無從認定委託書是否為真正,既無法認定為真正,則難謂義務人已協同權利人共同申報土地現值
49.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1.03.01 簽見
  • 本案如採「客觀給付不能說」觀點,認為土地只要面積範圍符合法定要件,仍可開發,而受法令限制不能開發,係屬「主觀給付不能」,尚非「依法不能建築」,因面積太小,不符法定開發要件,應屬「依法限制建築」
50.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1.03.01 簽見
  • 本案似有撤銷原處分而由訴願決定機關自行另為處分之意,其雖未於主文中載明,但訴願決定之拘束力範圍,宜參酌訴願決定理由決定之,故建請參照訴願決定理由所持法律見解,據以為處分,較為妥適第二則本案如採「客觀給付不能說」觀點,認為土地只要面積範圍符合法定要件,仍可開發,而受法令限制不能開發,係屬「主觀給付不能」,尚非「依法不能建築」,因面積太小,不符法定開發要件,應屬「依法限制建築」
5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0.11.26 簽見
  • 既成巷道因長久供公眾通行而形成公用地役關係,應為公物,同時亦應屬所涉自治條例第4條所稱之公用財產,又既成道路既為公用財產,臺北市政府應廢止其用途並變更為非公用財產後方得出售
52.
53.
5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0.02.07 簽見
  •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若為免爭議及考量事涉市民房屋稅賦調整,擬於提報臺北市不動產評價委員會審議前先行公告,事先提供民眾表示意見,以貫徹行政程序法第102條規定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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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筆,共4頁,目前第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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