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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公營事業人員宿舍及房屋代金劃一標準未訂定前,各機關單位應不得再有租、押、頂、買
之情事
發文機關:行政院
發文字號:行政院 51.1.1. (51)臺速一字第012號
發文日期:民國51年1月1日
一、准立法院本年一月二十九日(五一)臺院議字第0一九0號函附五十一年度(五十一
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國營事業機關綜合預算審查報告,其中應請本院
辦理者第四項:「關於當前公教及國營事業人員宿舍問題,待遇既不公平,辦法亦不
一致,頂、押、租、買流弊更甚,應請行政院就公營事業人員宿舍及房屋代金劃一標
準,訂定辦法,在辦法未訂定前,所有各單位不得再有租、押、頂、買之情事。
相應函請查 __________二、自應照辦,
照,並轉飭所屬遵照。
令 希 遵 並指定經濟部會同財政_______至於
已公教及公營事業人員宿舍及房屋代金劃一標
準
部約集有關機關擬訂 _另飭經濟、財政
兩部約集有關機關擬訂
辦法報院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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