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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人民因臺灣之光復而恢復其固有之中國國籍毋庸另辦入籍手續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32.10.21.臺戶字第0998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32年10月21日
查自民國三十年十二月九日我國正式對日宣戰後,依國際法慣例及對日宣戰宣言,所有一切
條約協定合同,有涉及中日間之關係者,一律廢止。則一八九五年中日馬關新約,當然在廢
止之列。而由該條約以割讓與日本之臺灣,仍為中華民國之領土。而臺灣人民,仍為中華民
國之國民。此在國籍法上謂之固有國籍與國籍之取得不同,依法自無另辦入籍手續之必要。
(內政部 32.10.21.臺戶字第0九九八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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