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央
- 新聞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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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新聞局 101.01.31. 新廣一字第1010620101Z號
- 主旨:公告本局委託「台北市影音節目製作商業同業公會」辦理「錄影節目內容審查」業務,執行期間自民國101年1月1日起至101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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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新聞局 100.07.20. 新廣二字第1000621210Z號
- 核釋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第十六條第六項所稱準用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第三項規定,指股份價款之支付,應與股票之交付同時為之,股份之移轉於價款支付時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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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新聞局 100.06.17. 新版四字第1000420886Z號
- 行政院新聞局為辦理許可大陸地區大專專業學術簡體字版圖書進入臺灣地區銷售業務事宜,自民國100.7.8起至101.7.7止委託「台北市出版商業同業公會」等相關公、協會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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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新聞局 100.02.10. 新綜三字第1001020163Z號
- 核釋「香港澳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觀摩許可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有關香港或澳門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經營者、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者之頻道節目規畫,其每日播送大陸地區廣播電視節目,不得超過該頻道每日節目播送總時數之百分之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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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新聞局 100.01.06. 新廣一字第1000620012Z號
- 公告自100.01.01起至100.12.31止,委託台北市影音節目製作商業同業公會辦理錄影節目帶之審查及合格證明文件之核發相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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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新聞局 99.12.22. 新影三字第0990522114Z號
- 中華民國(下同)七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電影法公布施行前已設立之電影片映演業,其設立登記或映演場所與電影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不符者,應於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五日前重行申請直轄市、縣(市)政府許可,並取得電影片映演業許可證;逾期未取得電影片映演業許可證,仍繼續經營電影片映演業務者,除依電影法第五十五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廢止其原許可或證照外,主管機關並得依電影法第四十二條、消費者保護法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規定,處罰鍰、扣押其電影片或器材、設施、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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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新聞局 99.08.10. 新版四字第0990421021Z號
- 行政院新聞局為辦理大陸地區大專專業學術簡體字版圖書進入臺灣地區銷售事項,自99.07.08起至100.07.07止,委託相關圖書出版公、協會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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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新聞局 99.08.06. 新綜三字第0991020906Z號
- 主旨:公告修正「申請觀摩大陸地區電影片之數量及放映場次」,名稱並修正為「申請觀摩大陸地區電影片之類別數量及映演場次」,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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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新聞局 99.05.17. 新影三字第0990520627Z號
- 補充解釋本局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八日以新影三字第0990001533Z號公告之「電影片映演業禁止攜帶外食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並自九十九年五月十七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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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新聞局 99.03.23. 新廣一字第0990620618號
- 公告「錄影節目帶出租業」為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所稱之非公務機關,並自中華民國99年7月1日起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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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新聞局 99.01.08. 新廣一字第0990620054Z號
- 公告委託「台北市影音節目製作商業同業公會」辦理「錄影節目內容審查」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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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新聞局 98.06.19. 新廣二字第0980621310號
- 公告華視收買非公股股東所持股份之價格,非公股股東得於公告日起20日內請求依公告價格收買其所有之股份,逾期失其請求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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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新聞局 98.06.15. 新版四字第0980420469號
- 依「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觀摩許可辦法」規定,自98.07.08起至99.07.07止,委託「中華民國圖書出版事業協會」等機構辦理大陸地區大專專業學術簡體字版圖書進入臺灣地區銷售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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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新聞局 98.03.31. 新綜三字第0981020198Z號令
- 核釋「香港澳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觀摩許可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有關香港或澳門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經營者、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者之股權結構或資金來源,不得直接或間接有大陸地區股東持股、出資或含有大陸地區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