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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下列職務出缺之遴補,每滿四人至少應有二人以公開甄選方式遴補其
他主管機關人事人員:
(一)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專門委員職務。
(二)中央單列或跨列簡任第十職等人事室主任職務。
(三)總處、中央單列或跨列薦任第九職等主管職務。
下列職務出缺之遴補,每滿五人至少應有二人以公開甄選方式遴補其
他主管機關人事人員:
(一)直轄市政府單列或跨列薦任第九職等主管職務。
(二)總處、中央跨列薦任第九職等專員職務。
直轄市政府跨列薦任第九職等專員職務出缺之遴補,每滿五人至少應
有一人以公開甄選方式遴補其他主管機關人事人員。
占服務機關職缺,派在人事機構服務之情形,應納入前三項公開甄選
之人數計算。
機關所在地為宜蘭縣、花蓮縣及臺東縣之中央單列或跨列薦任第九職
等主管職務出缺之遴補,以各該中央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職務出缺
數計算,每滿三人應有一人遴補宜蘭縣、花蓮縣或臺東縣政府所屬人
事人員。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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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總處及中央主管機關人事機構於辦理單列或跨列簡任第十職等以上
職務出缺遴補之公開甄選作業時,應組成評選小組辦理面試。
評選小組置成員五人,其中至少應有二人為其他中央主管機關人事
機構簡任人員(以下簡稱外部成員)。
評選小組外部成員之遴選程序如下:
(一)中央主管機關人事機構於辦理公開甄選作業前,應敘明主管
機關人事機構、出缺職務之職務列等、職稱及所在機關,以
電子郵件傳送至總處設置之專用電子信箱(hrm@dgpa.gov.t
w)。
(二)總處提供外部成員輪值名單送中央主管機關人事機構據以洽
邀。
第一項職務出缺遴補之公開甄選,如以平調方式辦理,中央主管機
關人事機構(含總處)得審酌是否邀集外部成員擔任評選小組成員
。
第一項職務如屬占服務機關職缺,派在人事機構服務者,得不受本
點規定限制。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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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占服務機關職缺,派在人事機構服務之單列或跨列薦任第九職等主
管以上職務者,其派令應副知總處,並在派令上加註派在人事機構
服務之文字。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人事行政
中華民國106年1月5日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總處綜字第1121002135號函修正發布第十點、第十二點、第十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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