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勞工/勞工安全衛生
中華民國63年8月28日
中華民國103年7月1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10302006771號令修正發布第一條、第二條、第十條;增訂第六條之一條文,自103年7月3日施行

修正內容

  • [增訂]
  • 第六條之一

     雇主對於首次從事高溫作業之勞工,應規劃適當之熱適應期間,並採取必要措施,以增加
     其生理機能調適能力。

  • [修正]
  • 第一條

     本標準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修正]
  • 第二條

     本標準所定高溫作業,為勞工工作日時量平均綜合溫度熱指數達第五條連續作業規定值以
     上之下列作業:
     一、於鍋爐房從事之作業。
     二、灼熱鋼鐵或其他金屬塊壓軋及鍛造之作業。
     三、於鑄造間處理熔融鋼鐵或其他金屬之作業。
     四、鋼鐵或其他金屬類物料加熱或熔煉之作業。
     五、處理搪瓷、玻璃、電石及熔爐高溫熔料之作業。
     六、於蒸汽火車、輪船機房從事之作業。
     七、從事蒸汽操作、燒窯等作業。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高溫作業。
     前項作業,不包括已採取自動化操作方式且勞工無暴露熱危害之虞者。

  • [修正]
  • 第十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