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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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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21年10月28日
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55461號令修正公布第七十三條附表;增訂第一百一十四條之二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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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 [增訂]
-
第一百十四條之二(名稱改稱)
本法及其他法律所稱地方法院檢察署、高等法院檢察署、最高法院檢察 署、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高等法 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各級法院 及分院檢察署,自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八日修正條文施行之日 起,分別改稱為地方檢察署、高等檢察署、最高檢察署、高等檢察署及 其檢察分署、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 署及其檢察分署、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各級檢察署及檢察分署。
- [修正]
-
第七十三條(地方法院檢察署之類別及員額)
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之類別及員額,依附表之規定。 各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應適用之類別及其變更,由行政院定之。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