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5.07.07 行執法字第10500540250號函
- 有關義務人經行政執行後尚欠未達新臺幣(下同)300元滯欠小額稅捐利息案件,於通知義務人清繳而仍未受償時免予繼續執行,涉及行政執行法相關規定意旨疑義,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之說明
2.
- 法務部 104.04.08 法律字第10403501820號函
- 行政執行法第7條、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19條、稅捐稽徵法第23條等規定參照,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核發執行憑證僅係用以證明移送機關所移送執行案件中,尚未實現之債權金額,不生是否「結案」問題;又移送機關於執行期間屆滿前,如發現義務人有可供執行財產,得以「執行憑證」再移送執行,併具體指明義務人可供執行財產,俾利執行
3.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3.05.14 行執法字第10300527970號函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就「義務人滯納就業服務法第55條第1項、第4項規定之就業安定費、滯納金,如有經催收後死亡且未遺有財產、清算完結、宣告重整或破產情事,有關執行之相關疑義乙案」之說明
4.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2.01.10 行執法字第10200501930號函
- 行政執行法第26條、強制執行法第27條規定參照,移送機關於行政執行分署發給執行憑證後,應於發現義務人有可供執行之財產,方得再移送執行
5.
- 內政部 101.03.03 台內營字第1010801538號函
-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案件經行政執行處核發執行憑證者,除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外,不影響執行期間之進行。又對於應收惟尚未收取之工程受益費收入,應納入會計帳務之應收款項控管
6.
- 法務部 101.01.19 法律字第10103100420號函
- 參酌行政執行法第7條等規定,執行機關核發執行憑證對於移送機關而言,由於國家公法債權仍未完全滿足、實現,是執行機關核發執行憑證者,自行政處分或裁定確定日起算10年執行期間屆滿前,移送機關自得以憑證再移送執行
7.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0.02.16 行執一字第1000001098號函
- 行政執行法第26條、強制執行法第27條及相關函釋參照,移送機關以執行憑證請求再予執行時宜視個案判斷,通盤考量滯納金額、執行成本、變價難易程度、比例原則等,並參酌行政執行處立案審查原則,具體指明所欲執行財產,以免虛耗執行人力,並增進執行效能
8.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8.06.02 行執一字第0980003603號函
- 關於所核發執行之憑證者,其執行期間之計算,應仍自原處分、裁定確定之日或其他依法令負有義務經通知限期履行之文書所定期間屆滿之日起算,屆滿5年者,亦不得再移送執行,該規定係依行政執行法第26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第27條規定之
9.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8.01.08 行執一字第0970007942號函
- 關於債權機關取得行政執行機關核發之執行(債權)憑證,其5年執行期間,仍應自原先行政處分、裁定確定之日或其他依法令負有義務經通知限期履行之文書所定期間屆滿之日起算5年,執行債權憑證之取得,並不生時效中斷之效力,至於,該5年期間內未再移送執行者,即不得再移送執行之
10.
- 法務部 97.11.14 法律字第0970039936號函
- 關於各行政執行處辦理執行債權憑證再移送之作業,對於「應附文件」及「配合事項」之做法不一,交通部建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統一規範之疑義
11.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花蓮行政執行處 97.09.16 花執行字第0970600167號函
- 有關辦理執行(債權)憑證再行移送執行時,如係就義務人名下不動產及車輛為執行標的,請調取該不動產謄本及車籍資料,並先行研議該財產是否有執行實益後,再行移送,俾利執行
1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7.07.18 北市法三字第09731798700號函
- 賠償義務機關對於公務員之求償權,依國家賠償法規定為2年之短期時效,而支付命令所確定之請求權期間為5年,故應於時效屆止前持債權憑證,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1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5.01 簽見
- 本案債權憑證原應按期換發債權憑證,卻因故迄94年始重新換發債權憑證,無論原債權請求時效為何,均已罹於時效,即使依原執行名義或債權憑證聲請法院再行強執時,亦不生中斷時效或事由終止重行起算時效問題
14.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5.04.12 行執一字第0950001793號函
- 菸酒專賣時期之罰鍰未收案件,已於行政執行法施行日前取得債證,得否核發執行債權憑證,並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等疑義
15.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4.11.28 行執一字第0940005982號函
- 行政執行處應將執行所得交付債權人,故受罰鍰處分之事業單位經移送執行,其所得款項不得直接歸入勞工退休基金
16.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4.09.26 行執三字第0946200996號函
- 有關法務部前曾函請各機關關於公法上金錢請求權於行政執行法90年1月1日修正施行前即已發生且得移送強制執行者,請具體指明義務人可供執行之財產
17.
- 法務部 94.03.14 法律字第0940007572號函
- 有關工程受益費請求權時效及執行時效等相關疑義
18.
- 臺北市政府 94.03.02 北市法二字第09430338500號函
- 強制執行法第27條規定,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或雖有財產經強制執行後所得之數額仍不足清償債務時,執行法院應命債權人於一個月內查報債務人財產,又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現無財產,得逕行發給憑證
19.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4.01.19 行執一字第0946000041號函
- 納稅義務人於國內無財產可供執行,得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並不以移送強制執行取具債權憑證為必要
20.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3.05.06 行執一字第0936000383號函
- 有關贈與人於國內無財產可供執行,得不經行政執行處核發執行(債權)憑證,逕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以受贈人為義務人乙案
21.
- 交通部 91.11.26 警署交字第0910201168號函
- 關於酒後駕車移置保管車輛,違規人陳請將車輛拍賣,拍賣所得價款不足抵充保管費乙案
22.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1.11.20 行執一字第0910006254號函
- 國稅局就義務人之已知悉財產辦理執行後,如仍未受清償,得否免經逐案簽章確認而逕予核發執行憑證結案乙案
23.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1.11.18 行執一字第0916001422號函
- 行政執行處辦理行政執行案件時,如本稅、本費或罰鍰金額在新台幣1萬元以下者,財產稅案件以外之執行人員應踐行程序
24.
- 中央健康保險局 90.09.14 健保承字第0900013291號函
- 有關義務人因積欠健保費而經移送機關移送執行,如就財產執行後仍未受清償,得逕予核發執行憑證結案
25.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0.06.19 行執一字第001619號函
- 為確保公法上金錢債權,行政執行官應經調查無法確定債務人有財產,且無隱匿情形,始得發給執行憑證
26.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0.06.05 行執一字第001428號函
- 有關檢查機關對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受處分人欠繳之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費用之執行等疑義
27.
- (廢) 財政部 90.02.16 台財規字第0900007362號函
- 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1項本文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三十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法院強制執行。若以債權憑證作為執行名義者,應指明納稅義務人可供執行之財產
28.
- 教育部 90.02.09 (90)台法字第90016615號函
- 各機關以執行憑證為執行名義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時,請具體指明義務人可供執行之財產
29.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0.02.01 行執一字第000306號函
- 各機關以執行(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時,請具體指明義務人可供執行之財產,俾利執行
30.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8.07.02 北市法二字第8820438900號函
- 寺廟縱未登記,只要有獨立財產等要件,仍得為民事訴訟法第40條所稱非法人團體,而有當事人能力,故本案○○宮管理委員會既被認定屬非法人團體,並有獨立財產,而為敗訴確定給付判決,自得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31.
- 財政部 86.07.24 台財稅字第861905780號函
- 贈與人欠繳之贈與稅,於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並經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掣發債權憑證,且經查贈與人已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者,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