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財政及主計類
民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000112901號令修正公布第6、19、20~24、28、30、34、35、39、41、43、44、47、48-1、48-2、49、50-5、51條條文;增訂第26-1、49-1條條文;刪除第12-1、50-1、50-3、50-4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但第20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行政院院臺財字第1100040703號令發布第20條條文定自111年1月1日施行
1.
  • 法務部 112.07.07 法律字第11203507840號書函
  • 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除行政程序法或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得類推適用民法有關消滅時效之中斷、重行起算及不完成等相關規定,以補充法律規定之不足
2.
  • 法務部 107.10.02 法律字第10703512670號函
  • 法務部就境外電商營業人欠繳稅捐,對外國稅收請求權之「徵收」及「執行保全措施」,與如何強制執行等事項,涉及稅捐稽徵法及行政執行法等相關規定適用之說明
3.
  • 法務部 107.09.27 法律字第10703511330號函
  • 稅捐稽徵法第21條就核課期間倘立法當時即係有意不為規定,則自無再予類推適用其他行政法規時效停止進行規定之餘地,縱非立法當時有意不為規定,惟因其係不利納稅義務人,應不得類推適用其他行政法規定,而宜於稅捐稽徵法明文規定,俾符租稅法律主義之意旨
4.
5.
  • 法務部 104.04.08 法律字第10403501820號函
  • 行政執行法第7條、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19條、稅捐稽徵法第23條等規定參照,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核發執行憑證僅係用以證明移送機關所移送執行案件中,尚未實現之債權金額,不生是否「結案」問題;又移送機關於執行期間屆滿前,如發現義務人有可供執行財產,得以「執行憑證」再移送執行,併具體指明義務人可供執行財產,俾利執行
6.
  • 法務部 102.02.08 法律字第10103108400號函
  • 行政執行法第7條、稅捐稽徵法第23、24條等規定參照,法務部101.06.22法令字第10103104950號釋令對於稅捐案件,如經分署執行,移送機關未能全額受償,經分署核發執行憑證者,亦應有所適用,即稅捐案件經分署核發執行憑證,並無中斷徵收期間(執行期間)效果,亦不生執行程序終結效果
7.
  • 法務部 102.02.08 法律字第10203501480號函
  • 行政執行法第7條、關稅法第9條規定參照,關稅、海關緝私條例罰鍰及海關代徵稅捐執行案件,行政執行署所屬執行分署就執行案件核發執行憑證者,自有法務部101.06.22法令字第10103104950號令適用,即執行憑證並無中斷徵收期間效果,亦不生執行程序終結效果
8.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1.03.06 行執法字第1010001529號函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就「依稅捐稽徵法第23條第5項本文規定,96.03.05修正前已移送執行尚未終結之案件,自修正之日起逾5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再執行。換言之,96.03.05前已移送執行尚未終結之案件,101.03.04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再執行。惟101.03.04適逢星期日,上開執行期間之計算是否順延至同年月5日24時?」、「稅捐案件於執行期間屆滿後,各行政執行分署應如何辦理結案?」、「稅捐稽徵法第23條第5項規定:『本法中華民國96.03.05修正前已移送執行尚未終結之案件,自修正之日起逾5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再執行。』條文所謂『不再執行』是否包含不動產拍定後(或承受)為使拍定人(或承受人)取得不動產所有權及占有之執行行為?」等說明
9.
10.
  • 財政部 100.08.11 台財稅字第10000244740號令
  • 關於稅捐稽徵機關對移送行政執行案件之處理,應按稅捐稽徵法第23條第4項及第5項規定辦理,且計算該法第23條第4項規定之徵收期間屆滿日時,則無庸考量同法條第1項但書規定繫屬執行之期間
11.
  • 法務部 100.04.15 法律字第1000008533號函
  • 就稅捐稽徵事項,稅捐稽徵法應優先於行政執行法而為適用。又稅捐稽微法第48條之3及司法院釋字第471號解釋揭示「從新從輕原則」,乃針對行政罰裁處及刑事保安處分,而稅捐稽徵法第23條針對稅捐徵收期間,故無牴觸之問題
12.
  • 法務部 100.02.21 法律字第1000002567號函
  • 關稅法之徵收期間規定係參考稅捐稽徵法而增訂,解釋上亦屬行政執行法所稱其他法律關於執行期間之特別規定,故依海關緝私條例所處罰鍰之執行期間,應準用關稅法之規定,而無行政執行法第7條規定之適用,由海關代徵稅捐之執行期間,亦應準用關稅法之規定
13.
14.
15.
16.
  • 財政部 98.11.04 台財稅字第09800413100號函
  • 稅捐罰鍰案件未經行政救濟,其徵收期間不適用稅捐稽徵法第23條第3項有關扣除同法第39條暫緩執行期間之規定,但有其他停止稅捐執行之原因者,仍應扣除停止執行之期間
17.
  • 法務部 97.10.31 法律字第0970036776號函
  • 工程受益費請求權時效始於行政程序法施行之前,其請求權消滅時效適用規定疑義,至稅捐稽徵法相關規定,係規範租稅課徵事項,故有性質上不同,應不宜類推適用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 法務部 90.08.09 (90)法律字第023564號函
  • 關於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稅捐徵收期間為五年,如徵收期間之末日適為星期日,應否照計,另該條文但書規定「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之定義為何乙案
28.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