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12.07.07 法律字第11203507840號書函
- 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除行政程序法或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得類推適用民法有關消滅時效之中斷、重行起算及不完成等相關規定,以補充法律規定之不足
2.
- 法務部 107.10.02 法律字第10703512670號函
- 法務部就境外電商營業人欠繳稅捐,對外國稅收請求權之「徵收」及「執行保全措施」,與如何強制執行等事項,涉及稅捐稽徵法及行政執行法等相關規定適用之說明
3.
- 法務部 107.09.27 法律字第10703511330號函
- 稅捐稽徵法第21條就核課期間倘立法當時即係有意不為規定,則自無再予類推適用其他行政法規時效停止進行規定之餘地,縱非立法當時有意不為規定,惟因其係不利納稅義務人,應不得類推適用其他行政法規定,而宜於稅捐稽徵法明文規定,俾符租稅法律主義之意旨
4.
- 財政部 104.09.25 台財稅字第10400634010號令
- 稅捐案件如若已取得行政執行機關核發執行憑證者,應屬稅捐稽徵法第23條第1項但書所規定之已移送執行尚未結案之情況,而無執行程序終結之效果
5.
- 法務部 104.04.08 法律字第10403501820號函
- 行政執行法第7條、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19條、稅捐稽徵法第23條等規定參照,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核發執行憑證僅係用以證明移送機關所移送執行案件中,尚未實現之債權金額,不生是否「結案」問題;又移送機關於執行期間屆滿前,如發現義務人有可供執行財產,得以「執行憑證」再移送執行,併具體指明義務人可供執行財產,俾利執行
6.
- 法務部 102.02.08 法律字第10103108400號函
- 行政執行法第7條、稅捐稽徵法第23、24條等規定參照,法務部101.06.22法令字第10103104950號釋令對於稅捐案件,如經分署執行,移送機關未能全額受償,經分署核發執行憑證者,亦應有所適用,即稅捐案件經分署核發執行憑證,並無中斷徵收期間(執行期間)效果,亦不生執行程序終結效果
7.
- 法務部 102.02.08 法律字第10203501480號函
- 行政執行法第7條、關稅法第9條規定參照,關稅、海關緝私條例罰鍰及海關代徵稅捐執行案件,行政執行署所屬執行分署就執行案件核發執行憑證者,自有法務部101.06.22法令字第10103104950號令適用,即執行憑證並無中斷徵收期間效果,亦不生執行程序終結效果
8.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1.03.06 行執法字第1010001529號函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就「依稅捐稽徵法第23條第5項本文規定,96.03.05修正前已移送執行尚未終結之案件,自修正之日起逾5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再執行。換言之,96.03.05前已移送執行尚未終結之案件,101.03.04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再執行。惟101.03.04適逢星期日,上開執行期間之計算是否順延至同年月5日24時?」、「稅捐案件於執行期間屆滿後,各行政執行分署應如何辦理結案?」、「稅捐稽徵法第23條第5項規定:『本法中華民國96.03.05修正前已移送執行尚未終結之案件,自修正之日起逾5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再執行。』條文所謂『不再執行』是否包含不動產拍定後(或承受)為使拍定人(或承受人)取得不動產所有權及占有之執行行為?」等說明
9.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1.02.21 行執綜字第1013000081號函
- 檢送「研商修正稅捐稽徵法第23條之適用疑義」會議紀錄
10.
- 財政部 100.08.11 台財稅字第10000244740號令
- 關於稅捐稽徵機關對移送行政執行案件之處理,應按稅捐稽徵法第23條第4項及第5項規定辦理,且計算該法第23條第4項規定之徵收期間屆滿日時,則無庸考量同法條第1項但書規定繫屬執行之期間
11.
- 法務部 100.04.15 法律字第1000008533號函
- 就稅捐稽徵事項,稅捐稽徵法應優先於行政執行法而為適用。又稅捐稽微法第48條之3及司法院釋字第471號解釋揭示「從新從輕原則」,乃針對行政罰裁處及刑事保安處分,而稅捐稽徵法第23條針對稅捐徵收期間,故無牴觸之問題
12.
- 法務部 100.02.21 法律字第1000002567號函
- 關稅法之徵收期間規定係參考稅捐稽徵法而增訂,解釋上亦屬行政執行法所稱其他法律關於執行期間之特別規定,故依海關緝私條例所處罰鍰之執行期間,應準用關稅法之規定,而無行政執行法第7條規定之適用,由海關代徵稅捐之執行期間,亦應準用關稅法之規定
13.
- 法務部 100.01.07 法律字第0999057165號函
- 有關海關緝私條例之罰鍰、海關代徵之稅捐、推廣貿易服務費等各類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期間法律適用上之疑義
14.
- 財政部賦稅署 99.09.01 台稅六發字第09904107490號函
- 欠稅案件若為96.03.05前移送執行而尚未終結且至101.03.05尚未執行終結者,無論是否已開始執行,依行政執行法第7條第2項及稅捐稽徵法第23條第5項規定,當無行政執行法第7條第4項之適用
15.
- 財政部賦稅署 99.07.09 台稅六發字第09904096290號函
- 稅捐稽徵法第23條第4項所稱「已開始執行」應有行政執行法第7條第3項所稱「已開始執行」之適用
16.
- 財政部 98.11.04 台財稅字第09800413100號函
- 稅捐罰鍰案件未經行政救濟,其徵收期間不適用稅捐稽徵法第23條第3項有關扣除同法第39條暫緩執行期間之規定,但有其他停止稅捐執行之原因者,仍應扣除停止執行之期間
17.
- 法務部 97.10.31 法律字第0970036776號函
- 工程受益費請求權時效始於行政程序法施行之前,其請求權消滅時效適用規定疑義,至稅捐稽徵法相關規定,係規範租稅課徵事項,故有性質上不同,應不宜類推適用
18.
- (廢) 財政部賦稅署 96.12.11 台稅六發字第09604555340號函
- 稅捐稽徵法第23條有關「之日起」之規定,參照法務部90.10.09(90)法律字第032121號函,應屬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2項但書規定之範圍,故其期間計算自始日為之
19.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6.11.13 行執一字第0966000643號函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移送書格式修正
20.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2.06.09 行執三字第0920003519號函
- 因法律限制期間不能行使徵收權,故有關稅捐罰鍰徵收期間之計算,應扣除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免予強制執行所經過之期間
21.
- 財政部賦稅署 92.06.03 台稅六發字第0920452365號函
- 稅捐罰鍰案件如於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免予強制執行,罰鍰徵收期間之計算應扣除因法律限制而不能行使徵收權之期間
22.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1.12.17 行執一字第0910006740號函
- 有關稅捐稽徵法第23條第3項規定稅捐徵收期間之計算,應扣除暫緩執行之期間,該暫緩執行之期間,於依法申請復查案件,不限於稅捐稽徵法所稱「二個月復查決定之期間」
23.
- 財政部賦稅署 91.12.10 台稅六發字第0910456729號函
- 稅捐稽徵法規定稅捐徵收期間之計算應扣除暫緩執行之期間,該暫緩執行之期間應不限於「二個月復查決定之期間」
24.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1.12.03 行執一字第0916001495號函
- 行政執行處將滯納稅務案件以逾徵收期間之理由退案,如該滯納稅務案件並未逾徵收期間,則不生執行程序終結之效力,行政執行處得予撤銷該決定
25.
- 財政部賦稅署 90.08.14 台稅六發字第090040873號函
- 罰鍰經行政救濟確定應補繳,原處分機關應填發補繳罰鍰繳納通知書,該罰鍰之徵收期間自原應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
26.
- 法務部 90.08.09 法律字第23564號函
- 稅捐徵收期間為五年如末日適為週日應否照計及「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之定義釋疑
27.
- 法務部 90.08.09 (90)法律字第023564號函
- 關於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稅捐徵收期間為五年,如徵收期間之末日適為星期日,應否照計,另該條文但書規定「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之定義為何乙案
28.
- 法務部 90.08.09 法律字第23564號函
- 稅捐徵收期間為五年如末日適為週日應否照計及「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之定義釋疑